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农民田赋负担研究
2009-11-04薛志华
薛志华
1927—193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了全国,在农村进行了包括田赋制度在内的许多改革,对于这一时期农民负担的轻重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这一时期农民负担沉重,如陈翰笙在《中国农民担负的赋税》一文中即持此观点。与此相反则认为此阶段农民的负担并不算重,如朱其华曾指出:“河南田赋正附税捐统计,不过二千万元,比量民力,非为过重”。本文从田赋及与其相关方面来分析这一时期河南农民的负担。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将全国财政划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将田赋收入作为地方税。田赋在地方税收中占据主要地位,1935年河南税收预算收入为1190万元,田赋为660万元,占到了总数的55%。这次划分使征收田赋的权力归于地方,为以后地方任意附加摊派提供了机会。
田赋包括征税和附加税,国民政府在1928年曾规定田赋附加总额不得超过原有正税。但是地方握有征收权力,特别是在裁撤厘金之后收入减少,为了弥布收入不足,附加摊派更是严重。
1939年出版的《农情报告》对1931—1936年每亩田赋正附税有过一个统计。
资料来源: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北京三联书店,1957.9.11。
从这个统计可以看出田赋呈现一种先逐渐增加后又渐渐降低的一种趋势。田赋征税一般变化不大,变动最大的是附加税,从时人的评论中可见一斑。1934年的《独立评论》曾指出:“自十六年以来,……附税随着新政一天一天的加多。例如办党要钱、办自治要钱、修路修衙门要钱、甚至复兴农村也要钱,这些钱只好尽先向农民要。”据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曾评论:“附加税既名附加,则顾名思义,当不过超过征税,而各省目前情形几无不超过。”并统计出河南省的正附税比率最低为15.7,最高为1019.4。一倍以下者仅六分之一。有人统计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赋附加种类有42种之多。当时各县都有的则有串捐、补助捐、补助费、政治警察附捐、自治附捐、建设附捐、保安附捐、地方公款附捐、教育附捐、公安附捐、亩捐等11种。国民政府虽然规定田赋附加不能超过征税,但是地方政府作为直接征收者,却在征税之上任意附加,特别当增加的附加税是为了应付上级的各种要求。就更加肆无忌惮了。国民政府在1930年曾作出规定,从本年起,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加田赋附加。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被很好的执行,省附加于上,县附加于下,层层加码,农民的田赋负担当然要沉重了。除了田赋正附税之外,农民还要承担另一种负担——摊派。因为不能增加田赋附加,各县就采取按亩摊派的办法。“摊派的情形,就省份而言,如河南…等省几乎无省不有,……摊派这种办法,事先既无规定征期数额,事后又不见公布用途,常有县府令该区摊一千元而区长则照二千元摊派者”。“……与田赋附加同为农民奇重的负担且有时更甚者,尚有临时摊派。附加税虽重,尚有一定限度,摊派实在田赋附加税之上。查河南各县临时摊派,大都按田亩或按丁,其性质实与田赋附加税无异。”在田赋正附税和摊派之外,还有另外一种让农民难干接受的压榨形式就是田赋预征。据1931年2月4日的《新闻报》载:河南省在民国十九年预征民国二十四年的田赋,提前四前征收。在正常情况下,农民生活尚且艰难,如今却要一次预征四年,农民负担的沉重可想而知。
除此之外,农民在交纳赋税时,要经过各级征收人员之手。这些经手人员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加重农民负担。如在河南淮阳发生过私印串票,伪造县印,向农民征收的事。有的地方,县政府不设征收处,由粮书直接向各户征收,更可上下其手,额外浮收。另外,在征收过程中,有权有势者往往勾结征收人员,使自己少交或不交,把自己的田赋转嫁给普通农民,这无疑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从1927年开始,国民政府虽然在形式上统一了全国,但是内有军阀混战,外有日本侵略,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在农村进行了许多改革,如把田赋划为地方税,其后对于田赋附加的征收一再作出限制规定。同时为了弥布各省收入不足,对各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补助。但是这并没有有效的减轻农民的负担,关键在于政府建立初期政治还不稳定,对基层政权不能进行有效控制,新建的机构对于赋税的征收不熟悉,要依靠原来的征收人员。再加上不顾条件的推进农村的各项建设,最终导致了农民负担的加重。这种情况一直到1934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永不再增加田赋附加的命令,才有所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