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环保遭罚警示
2009-11-04付明德
付明德
仅仅呼吁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不够的,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校正公司片面的逐利行为,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使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最大化
“中国一重环保遭罚”的文字和图片,就像抹了糨糊的招贴画一样,牢固地贴在门户网站的页面上,闹得你想不看都不行。20万元的罚款额,并不是一个了不起的数目,即便这是环保部今年开出的第一张罚单。然而,联系到近期发生的诸如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陕西凤翔数百的儿童血铅事件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国一重环保遭罚有着更深的警示意义。
片面股东至上之祸
中国的环境形势已经异常严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了。从宏观上来说,这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的恶果,从微观上来说,是狭隘、片面地理解和强调公司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所产生的结果。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获得更多的财富,从这个角度来讲,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似乎并没有错。但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绝对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股东的金钱最多化,它应当是在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获取最大利润,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不单纯地体现在公司有充裕的现金流,也不单纯地体现在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所有者与所有者、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了清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公司内部决策和控制的科学与有效性,还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公司良好的评判和认可,体现在公司的行为不致遭受法律的负面评价和制裁,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企业的支持。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要维护股东利益、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还要维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
显然,股东利益最大化不能排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更不能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小化。但是,现行的公司理论存在着股东利益最大化排斥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可能,甚至会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变为最小。因为现在主流的公司理论,是资本所有者理论,股东被看作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公司被当成为股东赚钱的工具。而公司的管理者是受股东之托经营管理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尽管公司的管理者与股东也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在逐利方面却是一致的。因为只有使公司获得最大利润时,管理者的利益才能最大化。按照这种理论,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当然也就是股东金钱的最多化,公司的目的就是千方百计为股东赚取更多的金钱。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股东对利润的追逐,当然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只要赚钱,什么都可以做,其结果必然导致企业为了谋取利润不择手段,甚至不惜违法甚至犯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三鹿奶粉事件,黑砖窑事件,层出不穷的矿难事件,以及湖南浏阳的镉污染事件、陕西凤翔的儿童血铅中毒事件,无一不是利欲熏心、疯狂逐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具体体现。
企业的社会责任,通俗地理解就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然而,当追逐利润被看作是公司天经地义的本性,当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将逐利的愿望演化为贪婪时,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无异于规劝瘾君子远离毒品,其效果显然极其微弱。因此,仅仅停留于倡导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一种机制,使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及其所有者的利益最小化。
强化广义治理制衡
建立一种怎样的机制,才能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制衡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使公司的逐利行为不至于演化为对利益相关者肆无忌惮的侵害,使公司承担起码的社会责任呢?
早期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着眼于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经营者之间的制衡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这种理论主要是基于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一现实,着重解决代理问题。其目的是保护股东的利益不被经营者侵害和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这种理论的基础还是股东至上的理念。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却无法保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能保证公司一时的利益,却无法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必须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也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使利益相关者有机会参与公司的治理,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行为。
但是,利益相关者毕竟不同于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和手段自然不同于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因为无论是股东还是经营管理者,他们都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其权力都能够在公司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行使。但是由于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决策既无投票权也无表决权,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无法在公司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因此,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的治理,主要是运用法律、舆论、自身行为等方式和手段,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行为。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职工、社会公众、债权人、客户等。政府作为公司的治理主体,其主要是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手段,通过奖励和制裁,引导和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对那些诚信经营、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精神、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制假贩假、欺诈顾客、肆意侵犯职工利益、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严厉的制裁,就像破产三鹿、关闭浏阳的污染企业等,增加其违法成本。就职工而言,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运用法律手段,对于肆意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同时,法律要强化和保护职工对企业决策的参与权,要赋予职工管理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社会公众应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不良企业名誉扫地,甚至拒绝购买和消费那些不良企业的产品,而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高度的认可。债权人和客户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应当建立和健全诚信体系,使那些无良企业寸步难行,无立足之地。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方式和手段,使那些片面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非但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反而遭受损失,甚至导致利益最小化。
因此,仅仅呼吁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不够的,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保障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制衡,从而校正公司片面的逐利行为,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使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