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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外资企业影响

2009-11-04刘丽莉

关键词:所得税法内资外资企业

刘丽莉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涉及各类企业的直接利益,因此,该法的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对比新旧税制在内外资企业规定的变化及其涉及等几方面,对内外资企业都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税法实施影响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不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求。原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一种内外有别的制度,虽说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1 原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而在其竞争中内资企业以及一些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域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根据有关数据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仅为10%-15%左右,内资企业的税负相差近10-15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

1.2 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的发展变化也很快,很多条款已不再适应新情况。由于原有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与国际间的合作越来越多,有必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实施有效的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成为部分利益受损的企业的强烈要求。2001年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2006年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

2.1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层次上更为清晰,内容上更为严谨 与两个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但分层次地规定了各方面的税收要,而且考虑了国内、国际经营的宏观经济情况,内容方面也更为细致、规定更全面、更便于企业在实务中的操作。

2.2 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较宽的税基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这就导致了以后减免税的规定越来越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外,还规定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和特殊的导向性税收优惠。这些规定就使得企业的税基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基准,税基受到侵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宽税基”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规定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沿用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比较普遍。其次在第四章用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方向、内容和权限,较好地控制了税收优惠的规模和范围,避免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宽税基“的原则。

2.3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性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环节,采取多种方式体现了国家治税思想。如在税率方面,在第4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统一了税率,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此外,在企业公益性捐赠、重复征税、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各项明确规定,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

2.4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3章专门规定了有关税收征管的内容。首先明确规定了源泉扣缴的方法,解决非居民企业偷逃税问题;其次是特别纳税调整,解决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最后是征收管理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年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

3 新税制相对旧税制在内外资企业方面规定的变化

3.1 在税率方面,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率的的一致。在新企业所得税的第四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一税率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原企业所得税中的理论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区域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4%(主要是沿海经济开放区)、15%(经济特区及经济开放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之间,含10万元)、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二档照顾税率等,内外资为企业的实际税率不同。

3.2 在税率优惠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在保留原有部分优惠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提高了原有的优惠力度。

3.3 在税前扣除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3%提高到12%。

3.4 在征管方式方面,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征管方式等方面的变动,对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不公的问题,使面对中国市场的内、外资企业真正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税率的变动,表面上看对外资企业的税负有较大影响,但是通过过渡期安排,加上产业优惠安排,对外资企业的实际影响其实并不太大;但对内资企业而言,一方面是税负的直接降低,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平竞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竞争力。

4.2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4.3 优惠政策的调整,对内外资企业的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等都有重要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就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国家出台带有政策导向的税收优惠,就必然必然引导内外资企业向高科技、节能、环保方向发展,这将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4.4 新税法中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内外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还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样,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了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内外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4.5 征管方式的变化,对企业经营方式、财务核算和纳税地点产生了影响。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各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的平等竞争。同时,新税法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新税法的实施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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