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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材料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1-04张晓旭赵清江

关键词:评标建筑材料投标

张晓旭 赵清江

摘要: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有效地监管,但是仍有不可忽视的薄弱环节。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同时又对其对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观点。

关键词:建筑材料招标问题对策

0 引言

招标制度起源于西方,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由于引入我国建筑行业的历史较短,有关其配套制度、制度环境、监督体制的建设亦起步较晚,因此导致了招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的问题,现结合实际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招投标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1 建筑材料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过程中个别管理者的违规干预 随着国内工程项目建设的高速发展,建筑材料得到广泛应用。从而使材料的种类特别是新型材料的种类更加丰富,致使材料的品质出现较大的差异。建筑材料的采购成为了管理者腐败的温床,个别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尽管《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些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规定,严禁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但依然不能完全杜绝这些现象。管理者主要是利用职权或影响,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促其中标,有时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也会向各方施加压力,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或介绍推销建筑材料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进而导致引发经济犯罪,有的便因为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这种现象目前带有普遍性,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1.2 招标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足 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尤其是在邀请招标的形式下,时常会出现施工单位彼此达成陪标协议串通投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借机抬高标价,既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同时又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1.3 评定的最终结果在签署合同时多有变动 在工程材料经过招投标确定供货厂商后,建设单位与供货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相符合的建筑材料购买合同。但由于付款方式、供货期紧迫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因此在招投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般做法是:材料招标前,建设单位与具备投标资格的供货商私下协商,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或让利承诺,如不愿意承诺,则难以中标。定标后,中标单位按事先约定,与建设单位签两份合同,按中标价签订一份,另按私下承诺再签订一份。前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各种供货手续和应付检查,后者才是付款和决算的依据。由于这种承诺的付款价格过低并且供货商还要先垫资,致使供货商无利可图或者利润较小,因此必然在偷工减料降低质量上做手脚,间接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 针对其问题建议采取的一些对策

2.1 加强管理者自身的素质修为,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管理者队伍中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在平时应对管理者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规范招投标行为。招投标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只能依法监督,不能滥加干预,更不允借机谋取私利。在中纪委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筑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之后;各地也相继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目前除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健全完善外,关健是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违者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从而使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不敢插手和干预。

2.2 完善招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体制 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2.3 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一些违规现象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贿、欺诈和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标围标”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贾孟涛.对建筑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06.11:10-11.

[2]王进法,吴玉书.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分析[J].金融经济2006.16:124-125.

[3]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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