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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9-11-02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7期
关键词:媒介受众责任

袁 满

摘要:传媒因其自身的广泛影响力,在不同时期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着很大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此我国新闻事业逐渐走向正轨,在社会多元化的前提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传媒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一种强大的影响力。但是传媒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传媒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中,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现象已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在此,本文将列举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的表现,简要分析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并探讨当今传媒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传媒社会责任和谐社会

自媒介诞生以来,文化的传播就没有离开过它。媒介与社会关系密切,甚至可以说是共存亡。媒介对于社会来说,不是简单的实现信息传递这一种功能,而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社会也给予媒介一个全方位的背景。它将一个开放的体系展现在媒介面前。传媒因其自身的广泛影响力,在不同时期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很大的作用。当然,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引导新闻媒体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改进报刊、广播、电视的宣传”;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在多个场合强调,“搞新闻,最重要的是责任两个字,就是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

在对媒体的众多批评声音中,公众使用频率最高的批评用语是“不负责任”,学者们的学术用语则是“责任缺失”。人们对某一问题的关注愈密切,社会对其所折射出来的价值的需求就愈强:社会对某一价值的需求愈强,又反映出该价值的社会匮乏程度愈高。

那么。什么是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传媒的“不负责任”或“责任缺失”?在当今社会,我国传媒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传媒社会责任缺失

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缺位”,指传媒的社会责任在传媒行为中被遗忘或搁置在了一边;二是“迷失”,指传媒的社会责任在传媒行为中发生了异化或扭曲,或者成为传媒谋取私利的借口和幌子。

“缺位”。它的主要表现为“媒体失语”,指当一个影响重大的新闻事件发生时,媒体对该事件没有进行报道。或没有在受众迫切需要了解事件真相的时刻给予报道。这种现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记者采写了稿件或制作了节目。但由于某些原因,取消了报道或播出;二是媒体虽然认为报道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根据以往惯例或潜规则估计到报道出去会“踩雷”或有风险,而自觉地保持沉默。

2003年的非典事件之后,媒体失语现象得到了逐步纠正。但是,2005年11月发生的东北松花江污染事件中,与事件有关的两省的主流媒体却都“没有履行应有的信息沟通职能。只是被动地传递政府需要传播的信息,对各自地方政府不希望传播的信息则讳莫如深”。这让我们看到,媒体失语现象的彻底转变仍然任重而道远。

“迷失”。它的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媒体寻租”,又称“有偿新闻”或“媒体受贿”。这是一种利用手中的采访报道权谋取媒体或从业人员私利的行为,多年来三令五申仍屡禁不止,且花样翻新。

二是“媒体媚俗”。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而对趣味低下的内容进行大肆炒作、煽情。

三是“媒体侵权”。即媒体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对被采访和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信用权的侵害。具体表现为暗访偷拍成风、缺乏人文关怀等。

四是“媒体崇富”。报道内容更多地关注富裕地区和富裕阶层,媒体的价值趋向更贴近消费主义和富人的价值观,而对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却漠不关心。

五是“媒体弱智”。指媒体缺乏独立的创新能力和认识反思能力。内容和形式“克隆”、模仿成风,呈现出低智化、幼稚化倾向。

六是“媒体失节”。指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职业意识和道德规范。

七是“媒体造假”。指媒体为了某种目的在内容或形式上采取造假的手段,并将其作为真相告诉受众,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传媒的责任源于传媒的社会角色。传媒的角色始终逃不脱三种角色的规定—要么是政治权力的工具,要么是赚取经济利润的工具,要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具。

在中国传媒社会责任的生长过程和轨迹中,政治和经济因素对传媒社会责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增强社会责任,也可以导致社会责任的缺位和迷失。这种缺位和迷失的现象和表现虽然多种多样,但在本质上则无外乎三种情况:与政治责任的冲突、与经济责任的冲突以及与主体局限性的冲突。

与政治责任的冲突。传媒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冲突实质上是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角色和作为政治宣传工具的角色之间的冲突。作为公共领域的角色要求传媒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政治宣传工具的角色则要求传媒必须服从宣传纪律,以政治要求为最高准则,因而政治因素对于传媒的报道有着“一票否决”的威力。

从本质上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除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坚持党性原则,也就是坚持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两者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根本利益的公共危机或灾难事件发生时,媒体为什么会失语或扭曲报道呢?原因恐怕不能从媒体上去找,而要从对媒体有着政治管理权的权力行使者身上去找。

与经济责任的冲突。无论是崇富、媚俗,还是寻租、侵权,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冲突的外在表现各有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媒体自身经济利益支配媒体行为的结果,也是媒体社会责任被忘却的结果。造成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外传媒都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有中国传媒在宏观管理体制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还有传媒内部微观运作机制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我国传媒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宏观管理体制,传媒隶属于各级党委政府。而且有行政级别和地域分别。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我国的传媒虽有市场上的竞争,但却只有优胜没有劣汰,因此,媒体对自己的信誉没有长久的努力目标。

除了宏观管理体制的弊端之外,一些媒体内部微观的运行机制也对媒体行为扭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创收任务的压力下。一些本来不愿搞有偿新闻的记者编辑,不得不违背良心而用手中的采访权、发稿权去拉广告、寻赞助。由于许多地方媒体的财政担保和信誉担保的存在,媒体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市场信誉。所以许多媒体更容易采用鼓励节目主动寻租的运行机制。

与传媒主体局限性的冲突。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体制,新闻传媒业都将面临来自权力与市场的双重压力。能否抵御这两种压力,坚守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还取决于新闻传媒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责任所要求的素质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这种主体局限性与社会责任对主体的要求之间的冲突也就成为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内在原因。

传媒主体局限性的集中表现,可以概括为职业精神的缺乏和职业道德素质的低下。社会责任是新闻传媒作为一种职业或专业的核心支撑,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也是新闻道德自律的目标指向。而在不少新闻工作者那里,既没有一套成熟的职业理念,也缺少完备的职业意识和道德准则。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和谐社会”的理念即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必须“三大文明”共建。新闻事业作为一种文化事业,属于精神领域的范畴。在现阶段的中国,传媒应如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呢?

尊重客观事实,以高度的责任意识进行报道。真实性是新闻最根本的特性。新闻媒介有责任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和记录,而不应该属于任何一种外部力量,或作为国家及政党的单一宣传工具,或作为私人及公司所有的企业来获取商业利润。尊重真实、客观反映社会现实这一职业责任,可以从根本上有效避免媒介文化单一格局的形成。

搭建社会交流平台,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媒介作为大众传播的通道,为人们提供了发表意见的广阔平台。受众作为大众传播的一个重要环节,已经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如今,媒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宣传机构,而是更加注重广大受众的参与性。从手机短信投票发表意见的盛行、媒介开放日等可以看出,现今受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增多,受众参与媒介频率的增加,使得人们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从而有利于形成平等、民主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健全新闻媒介的传播机制,以完善的新闻传播法规规范大众传播活动。新闻法规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传播活动的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可以指导新闻实践活动的有效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在我国灾难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在尊重客观事实、减少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如何选择报道时机和内容来满足受众信息需求,对于违规报道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处理等问题,应制定相关规定,以规范和完善灾难性事件的报道机制,充分发挥媒介的调节功能。

结语

要实现最大限度地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健康的传媒运行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性课题,是我们不断努力追求的。健康向上的传媒机制该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新闻传媒在对待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上绝不能手软,应不断完善传媒机制,充分发挥传媒在精神文明领域中的作用,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力丹、陈俊妮:《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信息流障碍分析》,《新闻界》,2005(6)。

2、《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0页。

3、陈韵博:《新型新闻寻租现象剖析》,《国际新闻界》,2005年第3期。

4、陈力丹:《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新闻界》,2003(6)。

5、韩建新:《关于党报版面数量变化的调查报告》,《中国新闻年鉴》,2000年。

6、官景辉:《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理论与实务(中)》,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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