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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合作的天罗地网

2009-11-02于澄涛

啄木鸟 2009年11期
关键词:国际刑警组织泰国嫌疑人

于澄涛

人们都知道,社会治安状况、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与百姓的安全感息息相关,是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社会生活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国际警务合作已经成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保证。

2006年至2008年,在黑龙江海林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经济诈骗案件,两名韩国犯罪嫌疑人承诺当地的对外劳动服务公司,以为一千二百多名中国人在韩国某造船公司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了当地群众两千多万元人民币的血汗钱,转移到韩国后逃之夭夭。诈骗案在这个北方的小城市引起了不小的“地震”。当地受害群众多为弱势群体,他们奔走呼喊,成群结队到市政府请愿,要求政府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被骗钱款。当地公安局根据群众的举报迅速开展调查,逮捕了躲避在中国境内的同案犯李某。但是如何追回已经骗走的巨额款项,抓捕已经逃跑的主犯吕某呢?2008年年底,案件报到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渠道,案件材料与协查请求很快转到了国际刑警组织韩国国家中心局。与此同时,根据中韩两国的司法互助协议,公安部向韩国方面提出了追赃和抓捕主犯的请求。中国警方的请求得到了韩国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韩国警察2月份在大丘市将主犯吕某抓获。几经周折,2009年7月份,中心局与有关调查部门组成工作组前往韩国,追回了被骗款项,取回了起诉案件嫌疑人的相关证据。这对于受害群众来说是极大的安慰,对地方的社会治安也是一件意义重大的事。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又赢得了一场国际警务合作的漂亮战役。

成立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

1984年9月,从欧洲的卢森堡传回消息,在这个欧洲国家刚刚结束的国际刑警大会上,中国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于1914年,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现在有一百八十七个成员国和地区,该组织的核心首脑机构即总秘书处设在法国里昂。国际司法和执法界人士很早就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调查复杂的跨国案件的时候,如果能够熟练地使用外语、了解国外的情况、掌握对外协作的程序和方法,对最终侦破犯罪案件大有帮助。因此,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都在主管部门里指定一个机构作为对外合作的窗口,这个部门集中了懂外语、有涉外工作经验的警务人员。他们与国内警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也与外国同行和总秘书处保持交往,在处理跨国案件时能够内引外联,牵线搭桥。这个机构被称为各国的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有些国家的中心局由不同的警察部门联合组成,各部门派代表到中心局来,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业务;有些中心局既负责涉外案件的联络与协调,也适时参与执法行动;还有的中心局负责对外联络、犯罪分析、协调国际执法行动。

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后,公安部领导授权刑侦局认真筹划中国国家中心局的建设。按最初的方案,计划成立一个编制三十人的打击跨国犯罪的行动队,既具备国际犯罪信息交流的职能,又具备直接参与处置劫机和跨国绑架等重大案件的执法行动能力。但后来它没有成为一个对付跨国犯罪的行动队,而是成为一个以交流犯罪信息和联络办理跨国案件为主的国家中心局。中国国家中心局就这样应运而生。十五名年轻的工作人员组成了公安部刑侦局一支全新的队伍。

1984年12月14日,公安部在北京国际俱乐部举行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成立后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这在当时是一件大事,国内外驻京新闻记者蜂拥而至。在发布会上,公安部对外宣传部门的负责人介绍了中国国家中心局成立的过程和领导人的任命,宣布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刘文兼任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时任刑侦局涉外案件侦查处处长朱恩涛兼任中心局副局长。

那时候中国国家中心局的警官大多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办公室里有懂英文的、法文的、日文的、德文的,也有电信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公安部干部队伍转型的过渡时期,中心局成了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年轻人非常向往的机构。

有一天,刑侦局局长高旭和中心局的同志聊天。他说,你们大多数都是从外语院校毕业的,但是你们的发展目标不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里成为专业外语翻译。你们要充分利用外语能力,成为公安部门的侦查员,成为从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专家。

现在想来,老局长当时给年轻人的职业定位十分准确。但是真正实现这种定位,却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当时中国公安机关里,尤其是在刑事侦查部门,懂外语的很少,许多资料和信息都要译成中文才能办理。因此,中心局初期的主要工作就是翻译外语资料和编发信息资料;外出参加国际会议、谈判和办理案件,就担任口语翻译。因此在工作中需要身兼数职。到国家中心局来工作的同志多没有成家,大多数时间都泡在办公室了,大家都热情高昂地参加各种工作,每天都很忙,而且常常加班加点,有时候干脆就长期在办公室里安营扎寨了。

那时候没有电脑,办公室的条件也非常简陋,每人只有一张办公桌,面对面地处理公文,十几个人共用一两台打字机。电传机也装在办公室里,不断地接收电文,滴滴答答响个不停,办公室就像一个专业的电报接收间。经常在早晨五点钟,电传机的嗒嗒声就把睡在办公室里的年轻人吵醒了。总秘书处和各国中心局发来各种信息,通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这些信息都要一份一份地译成中文进行分析处理。在成立之初的那段时光里,中心局的年轻人常常在办公室里度过一个又一个不眠之夜,常常在加班加点的工作和交流中不知不觉熬到天亮。

第一次走出国门

在中心局成立的头几年里,除了日常的预防犯罪国际合作与情况交流外,国际缉毒和反伪造是两项头等重要的大事,国际的情报交流和信息传递在不断地增多,中心局也不断地接到各种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通知。中心局需要立即报告情况,根据掌握的新情况和案件线索,布置工作任务。在筹备和参加这些国际会议的过程中,中心局的年轻人需要从点点滴滴的准备工作做起,很多人都有在会议上担任译员的经历,由于业务水平有限,也都遭遇过种种尴尬。

第一次走出国门是到泰国曼谷参加打击伪造货币的专题会议。那时在国际市场上,美元的伪造情况很严重,伪造美元的犯罪团伙主要来自台湾。当时,香港警方的反伪造调查科在国际警界赫赫有名,国际刑警组织召开这样的高度专业化会议,少不了香港警察的参与。

在准备出国的时候,中心局又接到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的通知,在反伪造会议结束几天后,在曼谷将举行国际禁毒会议。这都是中国警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两个会议连接得很紧,局里决定让刘文局长率领中心局和海关总署缉私部门联合组成的代表团同时参加两个会议。

在赴泰国参加国际会议前,刘文局长曾经孤身一人从北京出发途经香港到意大利参加国际犯罪研讨会,在会议的交流中他得到了中国使馆的帮助。中途几次转机也很顺利,因为他手里拿着几张中心局年轻人准备的中英对照的小卡片。这些卡片在他问路和处理基本生活需要的时候帮了很大的忙。但是在曼谷的国际刑警会议上,他终于遇到了外文的难题。作为中国公安部的刑侦局长,有名的刑侦笔迹鉴定专家,他执法经验非常丰富,希望借开会的机会和外国同行好好交流一下经验。但因为语言不通,离开翻译就无法直接交流。后来他常常感叹地说起外语在公安对外工作中的重要性,因而也更加重视发挥中心局外语干部的作用。

短短的两次会议让中心局的年轻人学到了很多过去不了解的东西,但认真思考一下,从事国际警务交流必须熟悉公安业务,必须把公安业务和国际业务结合起来。在会场上,刘局长不等翻译完就已经基本明白了假美元的特征与识别方法。瞧瞧前辈的水平,的确难以望其项背。“万丈高楼平地起”,在国家中心局工作只能“只争朝夕”,才有望提高业务水平。在美英执法人员主宰的国际刑警会议上,印度、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这些国家的参会人员说的英语很难懂,但也滔滔不绝,美国人和英国人也都听懂了。是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思想开启了对外交流的途径。当时在中心局工作的年轻人似乎都经历过由于业务知识有限,在翻译过程中出现尴尬的场面。正是由于意识到仅有外语是不够的,他们更加努力工作、熟悉公安业务和国际法,扩大知识面,来提高自己的整体水平。

疑团重重的合同

1984年,中心局接到国际刑警总秘书处的犯罪情况通报,提醒中国国家中心局警惕一名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这个人可能会借中国开放急需引进外资和技术的时机,在中国进行商业诈骗活动。不久,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转来丹麦警方的函件,再次通报了这个名叫马辛的外国人在中国搞工程投资的背景情况,希望中国国家中心局协助核实。

马辛是丹麦天然渔业养殖公司的经理,涉嫌贪污犯罪以及在丹麦和另外几个国家未遂诈骗。这家公司计划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开发区内投资两家大工厂,已经筹资两亿五千万美元,只要中国银行提供保证书,工程即可上马。

不久,经过香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介绍,丹麦某公司与深圳食品公司协商,在经济特区内合资经营水生物养殖场,总投资额一千八百万美元,深圳为养殖场、种植饲料地、办公楼、宿舍提供十二万平方米的土地,只占百分之二十的股权,按技术合同的要求,引进先进的配套自动化养殖生产线。合资经营十二年,到第十三年的第一个月,养殖场的全部固定资产无条件移交甲方丹麦公司。

马辛在中国经济特区的活动十分频繁,深圳的合同尚未搞定,马上又在番禺和中山如法炮制了新的合同。所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都是以极少的实际投资获取企业的所有权。在中山市,马辛并未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可行性报告即要求马上签订协议。中山市的技术专家在与其洽谈技术问题时发现对方对于很多关键的环节均作不出具体答复。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向卢森堡银行咨询,马辛等人开设的公司资金实力一般,未发现不良行为记录。但是,中山市水产局认为技术可行性和外商资信不明,因此产生了迟疑。同时,在与珠海的渔业企业合同洽谈中,马辛又只谈投资比例,要求马上签协议。因为投资额太大,技术可行性不明,珠海只签订了意向书。

接到中国国家中心局传递的犯罪信息后,地方有关部门对马辛投资一事进行了认真的技术分析,认为马辛在中国经济开发区的诸项合资活动中存在着很多疑点。首先是不采取正常的技术交流途径,而是走上层路线,由领导下达任务,使具体的业务部门在洽谈中处于被动。另外不作技术可行性保证,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清单,而只以技术转让、技术设计作为投资的主要部分,更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不可行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的赔偿。外方提出银行账户要在中国境外的外国银行设立,设备的进口则由马辛等人负责,当中山市提出由香港财团出面作保证时,马辛竟然拂袖而去。这是第三个疑点。还有,签约的不是丹麦天然渔业公司,而是一家德国的工程管理公司。投资关系过于复杂,奥妙何在?中方感到如果签约可能会冒很大的风险。

当时在中国的经济开发区与外国商家和企业签订经济合作合同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在形形色色的跨国经济诈骗活动中,蒙受经济损失的也主要是国家的经济实体。由于中国国家中心局细致的工作,及时的信息和提示,那些疑团重重的跨国合资合同终于没有签成,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严重经济损失。在处理跨国犯罪信息和预防国际犯罪的工作中,当时的中国国家中心局发挥国际联络的优势,成为中国公安机关的前哨和阻击阵地。

与港澳警方联手办案

与回归前的香港皇家警察开展地区警务合作是中国国家中心局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之一。时任香港警务处长的是即将退休的英国警官罗伊·亨利,港府翻译室给他取了一个很讲究的中文名字,叫韩义理。1985年春节的时候,韩义理先生来到了北京,与刘文局长进行了内地与香港两地警方的首次工作会晤。

从那以后,双方每年都进行两次工作会晤。一次在内地,一次在香港。韩义理讲英语,刘文讲普通话,会谈始终都需要翻译。直到1993年,会讲普通话的李君夏先生担任香港首任华人警务处长以后,双方会谈不再讲英文,会晤才变成了真正的直接对话。

中心局不断地组织各地公安部门与香港警察研讨工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处理了一大批双方共同关注的刑事案件,如绑架、持枪抢劫、走私汽车及游艇、伪造货币及贩运毒品、携款外逃等。1986年年底,经公安部批准,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处成立了中国国家中心局驻广东联络处,负责处理涉及广东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刑事犯罪情况通报与案件协查,以及中国国家中心局委托处理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有关事项。

那时候,一旦犯罪分子逃到国外,遁出公安部门的视线以后,我们的追捕手段常常十分有限。由于国情不同,直接向国外学习比较困难,而首先向回归前的香港和澳门警方学习其先进的工作方法,则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1985年3月,广东省公安厅的边境联络官接到澳门司法警察司联络官的信函,向广东省厅通报了一起重大的案件。3月1日,澳门筷子基某大厦内发生凶杀案,澳门居民曾某被杀。作案嫌疑人是福建籍的澳门居民许某。

许某和死者是同乡,同住一个宿舍,因为赌博引发了凶杀。许某赌输了二百澳元,一时没有钱,便把身份证抵押给曾某,商定三天后还。等他筹齐钱要换回身份证的时候,发现曾某把他的证件卖掉了。一气之下两人拔刀相向。许某作案后潜逃,第三天就有人在福建省某地发现了他的踪迹。

当时中国刚刚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在刑侦局成立国家中心局尚不足半年。公安部通知福建省公安厅布置地方公安刑侦部门调查。地方公安机关很快查清许某去澳门定居前曾经是晋江某地的村民,1984年9月从澳门返回过晋江,但是后来没有发现他再回乡。

刑侦部门派人专程赶往晋江协助追捕。不久后,有人发现许某在金井镇的朋友家出现过。追捕人员包围了许某的落脚点。许某发现公安人员进村后,立即逃往海滩的石峪藏匿起来,结果公安人员扑了个空。许某逃脱后,警方作了巧妙的安排。两名侦查员暂时离村而去,而另外两名侦查员继续深入群众,侦查守候。逃犯经过一阵观察,以为追捕组都已经离开了村子,没有问题了,便潜回村子。几天后,他正在村里一个酒馆喝酒的时候,被埋伏在村里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制度和办事程序与内地不同。与港澳警方开展跨境犯罪的办案合作,为中心局开展跨境警务合作提供了高效的实习场所和练兵机会,积累了在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司法程序下开展警务合作的经验,也使内地公安机关意识到跨境警务合作是互利的事情。中心局后来在协助澳门追捕持枪抢劫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合作过程中,深切地体会到了这一点。

1984年8月11日下午2点,一名持枪犯罪分子闯入澳门营地大街的宝源珠宝玉器行抢劫。他首先鸣枪示威,随后用铁锤砸毁了柜台的防盗玻璃,抢走了价值八万多澳元的金首饰。店员在他逃走时按了报警铃,正巧两名澳门巡警驾车巡逻赶到,立即进行追捕,结果双方发生了激烈的枪战。在枪战中抢劫犯中弹受伤,逃至康公庙前摔倒在地,被警察擒获。那次警匪枪战造成了多人受伤。

8月13日,澳门警察司联络官通报广东省公安厅,澳门警方在那次重大案件中缴获了一支无牌半自动手枪,很像中国产的“五四”式手枪,号码是14020647,66,1967。张某交代说是1979年6月的一天在福建某处的稻田里捡到的。澳门警方希望大陆警方能够帮助他们查清枪支来源。

1979年4月的一天上午,驻莆田的解放军某部后勤修理所宿舍被盗,一支“五四”式手枪不见了,同时失窃的还有四十发子弹、两个弹夹、一个枪套和一床军毯。所长只记得枪号中有0647几个号码。公安人员勘查犯罪现场后提取了指纹,初步认定是当地人作案,便把重点放到了附近的公社和大队,进行人员摸底排查。他们先后摸出了九十多名嫌疑对象,由于作案时间和指纹对不上,最终排除了他们作案的嫌疑。当时,张某的名字并不在排查名单中。

接到澳门警方提供的情况后,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所持枪的号码与当地部队被盗的枪支号码相似,又了解到福建地方上没有0647号码的“五四”式手枪丢失,因此认定这支枪就是莆田驻军被盗的军用枪支。

张某从学校毕业后当过农民,参军后在部队当过文书。1980年前往澳门定居。他性格内向,很少与人交往。经过分析,公安部门认为此人有交通工具和作案工具,而且当过兵,熟悉部队生活和作息规律,完全具备作案条件。最后,公安部刑侦局派人到澳门去提取了张某的十指指纹,与部队枪支被盗现场提取的指纹比对,现场指纹正是张某留下的。

就这样,经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沟通和联络,内地公安部门在协助澳门警方侦破凶杀案的同时,也破获了一起在内地很久未能侦破的盗枪案件。

追捕经济逃犯

经济犯罪分子,特别是沿海和沿边地区的犯罪分子,手段非常狡猾,他们把潜逃国外当做逃避打击的重要手段。通常,他们在作案之前就准备好退路,有的持有效护照等出国证件,有的持有从各种渠道购买的外国身份证件,发案后即携款逃跑。他们常以香港、澳门地区和泰国作为出逃的跳板。对付跨国经济犯罪和追捕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成了中国国家中心局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难题。当时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非常有限,法律渠道不畅,警方的执法行动常常需要费九牛二虎之力。

1994年以后,澳门高等法院开始连续审理几起罪犯引渡案件,案犯都是在内地作案后逃至澳门,被澳门警方抓获的。一名重大诈骗犯出逃后改持玻利维亚护照,被捕后澳门方面提出需要按照引渡条例处理。还有一名杀人犯在澳门被捕,因为持有香港身份证,也需要引渡。同样,一名贩毒分子因为持有香港身份证和马来西亚护照,在澳门被捕后也因为要引渡而无法处理。在中国领土上这些接二连三的“国内引渡”事件给中国国家中心局带来了新的课题。

中心局不断应对新挑战,探索新途径,帮助地方公安机关有效地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在引渡合作中,国际刑警渠道在交流情报信息阶段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心局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认识到,发展同港澳地区以及周边国家警方的友好关系是改善引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1987年,在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某国有大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该公司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机会,操纵另一家公司非法攫取了该公司六千多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资本,同时将一千多万元据为己有。该公司完全依赖银行贷款,负债高达四亿元人民币。在他的控制和操纵下,假借各种名义,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九百多万美元和一千多万元港币汇出境外。犯罪嫌疑人1988年申请赴泰国探亲,第二年便定居澳大利亚,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摇身一变成了外国人。

中国国家中心局在接到广东省公安厅的情况通报之后,立即办理了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的申请手续,并向嫌疑人可能落脚的国家和地区发出了协查通报。中心局驻深圳联络官在香港警方的帮助下开展调查,发现嫌疑人曾经申请过香港身份证。出入境记录显示嫌疑人经常往来于澳大利亚和港、澳地区之间。根据确切情报,中心局驻广东联络处的官员立即亲赴香港了解情况,很快核准了案犯的行踪。为了不打草惊蛇,中心局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意见,请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缓发对嫌疑人的红色通缉令。同时,中心局与港澳警方密切联系,对嫌疑人进行追踪侦查。1993年10月的一天,获悉案犯从香港乘船抵达澳门,国际刑警深圳联络官立即致函澳门警方,明确提出该嫌疑人是内地警方通缉在案的特大贪污集团头子,请对方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拘留,并移交广东公安机关。不久,澳门警方配合深圳公安局在澳门一家酒店将嫌疑人抓获。

因为案犯持澳大利亚护照,澳驻穗领事馆多次主张行使领事保护权,并通过其驻华使馆与中国外交部交涉。但是这些“交涉”都在显著的事实面前退却了:中国是法治国家,嫌疑人触犯了中国法律,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跨越台湾海峡的警务合作

1991年9月,上海人苏某借上海农工商联合发展总公司业务主管的名义,谎称有两千立方米的美国花旗秋木,与上海木材公司一个供应站签订了购销合同,骗取了四百多万美元的巨款,并将这笔巨款汇进了珠海经济特区的一家公司,然后非法套汇转移给居住在澳门的弟弟。苏某同年逃到台湾。

苏某的弟弟1989年偷渡到澳门,从事组织偷渡和贩卖假护照的活动,苏某在内地骗取的巨款被弟弟用作组织偷渡的活动经费。

接到上海市公安局的报告,中心局立即请求澳门警方协助调查,同时通过国际刑警总秘书处请求台湾警方协助。

1992年3月,苏某的弟弟返回上海的时候,在边境口岸上被公安机关抓获。苏某在台湾很快就得到了消息。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通缉令她非常不安。台湾警方很快发现苏某持有一本玻利维亚的假护照,便根据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将嫌疑人拘押。台湾地方法院对苏某课以罚款,没收了假护照。

苏某向上海有关方面退回了六十四万美元和四十七万元人民币的赃款。她向上海有关部门表示,只要警方撤掉国际刑警组织对她的通缉,她愿意回到家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中心局立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电告台湾警方,要求在法院审结案件后,将其送回内地处理。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安部门通过海协会渠道联系台湾有关方面给苏某发出单程旅行证,并预订了航班。当时华航公司的航班只能飞到香港,再转乘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才能到上海。为防止节外生枝,中心局立即联系香港支局在转机时提供协助。几经周折,1993年2月,犯罪嫌疑人终于回到上海投案自首。

中心局一号红色通报

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是对付外逃犯罪分子的心理武器之一。在一张遍布全球的执法网络面前,任何在逃的犯罪分子都不得不认真地考虑一下自己的处境。

中国国家中心局成立之初,国际刑警的红色通报是印在纸上,案犯的照片要冲洗出来才能使用,逮捕证需要经过公证,填好的申请表要中心局局长亲自签署,并翻译成英、法、西班牙和阿拉伯四种工作语言,通过国际邮局发出,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到达各国的国家中心局。资料的利用和全国性的共享更是难上加难。而现在各国中心局向总秘书处申请发布红色通报,完全采取电子传输的方式。申请很快就出现在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总秘书处犯罪通报科,通报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来自各中心局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制成红色通报后,同样用电子文件的方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发到一百八十七个成员国的中心局去。

八十多个国家承认红色通报的法律效力,他们以红色通缉令作为临时逮捕逃犯的依据,对通缉对象采取临时逮捕措施,并通知请求国的中心局通过外交渠道提出引渡请求。另外一些国家在发现红色通报上的嫌疑人后,按照国内法律规定不能实施抓捕,但从国家安全考虑,可以禁止通缉犯入境,并把有关情况通知请求国的中心局。

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出的第一份红色通报,通缉的是一起重大烟草诈骗案件主要嫌疑人,印度籍的摩西·西凯尔。

1981年,香港某公司经理、印度公民摩西·西凯尔,与中国一家外贸公司签订了假合同,以每吨1468美元至2300美元的价格向中国出售缅甸一级优质烤烟。摩西·西凯尔结识了香港某海外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两人合谋在香港伪造了植物检疫证、产地证、重量品质数量证书、装箱单、提单等全套单据。在信用证即将到期、中国公司频频催货的情况下,两人又伪造了装船电报并将假单据通过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给中方,诈骗了烟叶货款共五百多万美元。摩西将二百八十多万美元以私人名义存入香港瑞士合营银行,1982年才通过香港九龙印度海外银行开出三张信用证,在印度购买了低劣的晒烟叶末和烟梗三千五百吨。嫌疑人在卡吉纳达港将货物全部改换为缅甸一级弗吉尼亚烤烟叶的假包装,运抵黄埔港。当地商检部门拒绝接收,货物原船运回印度。这家外贸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商业诉讼,经过再三交涉,摩西才退还了一部分货款,匆匆将在香港开设的海外有限公司清盘,然后携款潜逃。

1985年年初,中国中心局请求香港支局协助调查这起案件的线索。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对案子非常关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并通过新加坡、缅甸等地国际刑警机构,传唤了有关人员、录取了口供,最后查明缅甸出具的所有单据都是伪造的。

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渠道调查发现,摩西是一个负案累累的国际诈骗惯犯。不仅香港和印度等地的商家多次控告他的诈骗行为,香港的新闻媒体还曾经专门揭露过他的诈骗行径。在印度安德拉邦贡都尔地区,他曾经因为制造假单据被拘留过两天,保释后逃到新加坡。

1985年6月份,查明了摩西的真实身份和体貌特征以后,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向各国发出了红色通缉令。这是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后发出的第一份国际通缉令。

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有几个国家的中心局通报中国国家中心局,发现了摩西的行踪,但是因为这些国家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外国警方最终无法协助我国将逃犯追捕归案。后来瑞士警方在边境上截获了这名通缉犯,并通知中国国家中心局办理引渡手续,但是因为法律手段的缺失和程序的繁杂,一来二去就超过了时限。不过,这名中国警方通缉的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后来在印度被警方抓获,最终也没有逃脱国际刑警组织编织的法网。

出乎意料的通报效果

闻某中学毕业后曾在农场种过田,后来顶替退休的母亲到某工厂当工人,再后来成为厂里的会计。得到这份工作可谓不易,但是鬼使神差,他对公款动了歪心。1990年,厂里清查审计会计工作,发现闻某的账目混乱,数额不清。再次复查发现工厂的大批现金去向不明。经过全面清查,厂里发现他事先偷盗了两本支票,偷偷盖上了出纳会计的印章,从1987年起连续二十五次共窃取了三十多万元人民币。公安局对笔迹进行了鉴定,认定签名是闻某伪造的。

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在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行动的时候,闻某先行一步,于4月份乘飞机外逃澳大利亚。

1990年8月,中国国家中心局迅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发出了红色通缉令。

12月,南京市中山陵派出所接到灵堂护卫队的报告,说在灵堂东侧围墙外的树林里,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身旁有一只杜康酒的空酒瓶和一个包。据初步判断,是服毒自杀。经过抢救,该男子脱离生命危险。当地警方从男子的随身物品中发现了他的身份证件,立即联系上海市闸北分局,将其带回了上海。此人正是闻某。

原来,闻某逃到悉尼后,因为不懂英语,三个月没有找到工作。他不断地给上海的亲属打电话,不断地写信,得知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在通缉他,十分恐惧,惶惶不可终日。有一天,同室的人告诉他,澳大利亚警察打电话来宿舍查问过他的情况。他连忙收拾行李搬了家。但警察一直不离他的身后,于是他就不断地搬家,最后好不容易在一家华人开办的洗衣作坊找到了一份工作,每周的工资只有一百二十澳元,扣除生活费和缴纳所得税后,只剩下了十二澳元。

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回到国内,在一些地区东躲西藏。到南京的时候,口袋里只剩五十多元钱。绝望之下,他将随身的衣物丢入长江,写下遗书,买了一瓶杜康酒,然后爬上中山陵,在一片树林中吞下了大量的安定。

这起案子在发出红色通缉令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画上了句号。1990年12月24日,中国国家中心局致电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因为犯罪嫌疑人从澳大利亚返回中国,被中国警方逮捕,请撤销红色通缉令”。

因为红色通缉令作用特别明显,也出现过一些令人尴尬的误会。魏某家住北京,在一家新加坡公司就职。因为工作需要,常到国外旅行。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自己和一名被国际刑警通缉的经济犯同名同姓,在瑞士、上海、北京和深圳等地多次在出入境口岸被警察截住盘查。2004年,印度警方根据红色通报在新德里国际机场把他扣押。因为他持有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签发的护照,所以印度国家中心局立即找到了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核实情况。使馆与国内联系,发现这个人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与红色通报内容相符,但出生地不同。中心局在接到使馆的电话后迅速核查情况。魏某又一次“得救”了。中心局将情况通报了总秘书处,可否请国际刑警补发一份材料澄清魏某的身份,以减少类似的麻烦以后再次发生。但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技术原因,很难做到。只有早日抓住通缉犯,撤销通报,才能避免这种“尴尬”。

国际刑警的论坛

国际刑警组织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全体大会,讨论组织内的重要问题。通缉与追逃等执法合作业务是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大会就成了国际刑警的论坛。

2002年10月,中心局代表团到非洲的喀麦隆参加大会。由于一份红色通缉令引起激烈辩论,会议变成了国际追逃问题的专题研讨会。

争论是由哈萨克斯坦的红色通缉令引起的。卡则格尔丁是哈萨克斯坦的前任总统,因为犯有受贿和滥用职权罪,一直在逃。1999年7月他被哈国警方通缉,国际刑警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后来卡则格尔丁先后逃亡意大利和俄罗斯,被当地警方依法逮捕后又释放。2001年他通过律师和人权组织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抗议,认为对他的通缉涉及政治问题,违反组织章程。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认真研究了案件后通报各国,由于这起案件涉嫌政治因素,决定撤销对他的通缉,已经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犯罪数据库中将不予保留。此事引起了哈萨克斯坦方面的强烈反应。他们认为被通缉对象虽然是政治人物,但不是因为政治问题被通缉,而是因为刑事犯罪。他们拟定了提案交大会表决,要求执委会改正这一决定。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也拟订了一份决议草案,要求大会表决同意维持执委会的这一决定。于是在当年的大会上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项提案。

表决分两轮进行,首先对两个草案进行取舍选择,结果选择总秘书处的投票胜出。哈萨克斯坦代表从表决程序上找到问题,认为在投票之前,大会主席没有允许充分的自由辩论,因此应当重新表决。许多代表支持和同情哈萨克斯坦的立场。有的代表认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政客犯了罪,带着贪污受贿的钱出逃,也应当追回。还有的代表说,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的第三条是一把双刃剑,应当慎重适用,因为被通缉者所犯的是一般刑事犯罪。印度代表也支持哈萨克斯坦,认为红色通缉令的合法性不容怀疑,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一份红色通报有什么政治背景。

大会主席宣布再次投票。结果四十四票支持哈萨克斯坦的提案,四十三票支持国际刑警总秘书处的提案,十五票弃权。接下来对哈萨克斯坦的提案进行投票,四十六票赞成,三十八票反对,二十三票弃权。哈萨克斯坦获胜。卡则格尔丁案件的红色通缉令立即发出。

从1995年至2002年的七年里,国际刑警总部共发出了18681份协查通报和7639份红色通缉令,其中只有八起案件涉嫌政治动机。

逃犯从泰国归案

东南亚国家的警察是中国警察很好的合作伙伴。经过一些案件的成功交流与合作,中国警察与东南亚同行很快建立了友谊,这种友谊在办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东南亚国家抓捕罪犯的成功率一度是最高的。

1992年7月,福建省某检察院立案侦查一起重大贪污案,县邮电局的汇兑营业员林某贪污了二十八万元人民币的邮局汇兑资金,伙同无业人员陈某携款潜逃,从广西出境后,经过越南和缅甸偷渡到了泰国。10月份,中心局接到省公安厅报告,已经查清两名嫌疑人潜藏在泰国清迈府差巴干县热水塘村的阿良家。

中心局的工作就像撒网捕鱼。一旦有了目标,就向目标所在地的国家中心局发出案件信息、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请求协助。这种信息和请求的数量很多,真正能引起重视并得到情况反馈的案件数量很少,而操作性强、能够最终将在逃人员押解回来的案件数量就更少了。但是在追捕工作如火如荼的那几年,中心局运气很好,追捕行动成功率极高。

中心局把案情线索及合作请求发出去后不久,就收到了情况反馈。有关情况显示,阿良经常帮助两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与国内的家属打电话联系。两人出逃前将大笔赃款存入了河南郑州的某家银行。他们逃到泰国后,曾经委托在泰国经商的一位缅甸华人回来帮助取款,结果被公安部门扣押。

1992年12月,两名犯罪嫌疑人再次委托泰国热水塘村电信营业商店的阿良之妻芙蓉到郑州提取两人出逃前存在银行的部分赃款时,被公安机关扣留审查。阿良获悉其妻被捕后,表示愿意配合中国公安机关的追捕小组,1993年他主动将两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扭送清迈府差巴干县警察局。国内公安机关经过与中国驻清迈领事馆联系,确认了这件事。与此同时,泰国警方电告中国国家中心局,中方通缉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他们将被驱逐出境。泰国警方询问中方是否准备派人去泰国押解两人。

中心局接到总领馆的电话,建议国内迅速派人去辨认并带走嫌疑人,以防止节外生枝。以往的经验证明,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很容易花钱买通执法环节,逃避追捕。中心局立即电告泰国中心局,近期将派人去执行押解任务,请求泰国方面配合。人员凑齐了,方案也制定好了,工作组获得了泰国的入境签证,不料事情又出现了变化,果然是节外生枝。这回不是嫌疑人买通了警察,而是出现了案中案。泰国方面通知中国国家中心局,泰国警方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两名逃犯在泰国期间还犯有盗窃自行车罪,泰国中心局请中国中心局的缉捕工作组先不要来泰国,待讯问结束后,根据新的情况再研究行动办法。

中心局一边等待,一边不断地与使馆保持联系,询问是否可以通过罚款等简便的方式处理案件,以便早日把他们押解回国。6月份,泰国中心局回电,说泰国春武里府法院判处两人两年的监禁,他们会在适当的时候通知中国中心局,届时中方可以派人去监狱探视。1994年,中心局的工作人员到泰国办案,前往探监,发现案犯已经被转移到了专门关押外国人的另一座监狱。泰国中心局说,中方可以在嫌疑人的关押期间提出引渡,但是需要得到犯人的同意,否则只有等待他们刑满释放后才能移交。

泰国是一个既重法律又重人情的国家。而且泰国警方也很了解中国同行的工作方式,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泰国的刑期将到时,泰国中心局立即通报了中国国家中心局,提醒应当吊销两人的中国护照。

转眼到了1995年2月份,使馆说已经接触了泰国警方,泰警方将全力配合,请中心局速派人来泰国办理接人事宜。

在境外开展工作必须在使馆协调下,在国外警方配合下进行。按照方案,使馆负责联系当地警方,请他们派人把两名嫌疑人从监狱押到机场,送上飞机,与中方正式办理交接手续。途中对案犯的看管,同样要缜密筹划。一般是四名公安人员带一名嫌疑人。法律手续同样需要准备齐。押解小组需要随身携带逮捕证、书证材料、检察院的批捕书、物品扣押清单、笔录纸和戒具等。

1995年3月中旬,工作小组乘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班机从曼谷将两名嫌疑人押回汕头机场。历时三年的追捕行动成功地画上了句号。

20世纪90年代初,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都选择泰国作为逃避打击的“天堂”。中国国家中心局统计,从1985年到1995 年十年的时间里,有八十多名重大的犯罪嫌疑人逃往泰国,有的以泰国为跳板继续逃往其他国家。1994年年初,中国已经与泰国签订了刑事引渡条约,但是因为还没有明确的引渡操作程序,所以,引渡协议并没有发挥什么重要作用。

1994年3月,中心局收到中国驻泰国使馆转来的匿名举报信。信中透露,被中国警方通缉的贪污犯罪嫌疑人莫某1991年逃到曼谷,已在当地落户。反映的情况立即从中心局转到了甘肃省公安部门核实。省公安厅不仅很快核准了情况,而且还带来了有关案件材料和请求公安部协调抓捕的文件。

中心局的同志在先前的工作接触中了解到,泰国警察有一个专门对付华人犯罪的调查行动处。这个部门不是公文流转的一般行政部门,而是一个兵强马壮、效率很高的行动部门。为了加快办案程序,中心局通过工作关系绕过泰国国家中心局,把案件交给了行动处。这样一来,虽然行动的效率可能高了一些,但是造成了行动链的缺失,而且引起了泰国中心局官员的不快。

1994年6月,泰国警察行动处经过摸排蹲守,一举抓捕了莫某。中国使馆立即照会泰国方面,要求警方遣返案犯。泰国警方随后将嫌疑人交移民局看押,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中国使馆同时通知中国国家中心局迅速派人赴泰国。

莫某1991年在泰国使用伪造的菲律宾护照欺骗移民局,取得了居留权。移民局很早就下令调查其违法犯罪行为。既然移民局已经先动了手,只能在移民局的调查终结以后,将嫌疑人交法庭判决。但是那样一来,就只能等到嫌疑人在泰国刑满释放后才能遣返回国。战机稍纵即逝,一旦错过就很难再捕捉到,也可能永远都捕捉不到了。中国国家中心局办案小组立即找到使馆武官处,说明了情况的紧迫性。武官立即联系了泰国警察总监,提出我们希望立即遣返嫌疑人的想法。泰国警察总监进行了非常微妙的行政介入。他命令移民局不要再追究中国警方通缉犯的非法移民问题,而应当迅速按照中国国家中心局提出的诉状办理遣返手续。

工作组感到出乎意料的是,嫌疑人在逃避追捕的几年里,已在曼谷成了家,有了妻室。其妻闻讯赶到机场,要求不遣返嫌疑人。同时嫌疑人在泰国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人要出钱将嫌疑人保出来,但都遭到了泰国警方的坚决拒绝。最终,这名逃犯被泰国警方送上了遣返中国的飞机。

汽车大盗归案

1991年6月,《南方周末》上刊登了一条消息:偷车大盗落网。

5月18日下午,从泰国首都曼谷直飞广州的一架中国民航班机降落在广州白云机场。在走下飞机的乘客中,有一名年轻人特别引人注目,他的两只大拇指被套上拇指手扣,在三名威严的国际刑警组织广东联络处警官的押送下走向警车。这个被从曼谷抓捕回来的案犯,就是系列偷盗汽车大案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卢某高中毕业后承包过电子厂,但是无心费力经营,总想很快弄到一大笔钱,到境外去发财。1989年,他千方百计弄到去泰国的“探亲”护照后,便选择了偷盗汽车这一冒险行当。卢某出逃前在佛山市连续作案,偷盗了多部豪华汽车,在当地轰动一时。公安局全力侦查破案,他感到风声日紧,便持到泰国“探亲”的护照和大批赃款逃到香港,后逃到曼谷。

佛山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的协助下,查清嫌疑人逃往泰国。1990年5月,鉴于卢某是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重大盗窃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吊销了卢某的中国护照。1990年8月,中国国家中心局向里昂总秘书处申请发出红色通缉令,同时电告泰国国家中心局。

赃款很快花完,卢某在泰国日子不好混,只好通过各种途径要他的家人和女友想办法寄钱到泰国,整天生活在惶恐之中。正是这些活动把他的行踪暴露给了泰国警方。1991年4月,卢某因为在泰国没有合法身份,泰国警察即将其擒获,准备驱逐出境,通知中国国家中心局派人去泰国押解。

中国使馆为卢某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押解小组到拘留所对其进行了身份识别。5月18日在曼谷机场他被移交给中国警方押解小组。他这才终于明白,自己被带到警察局来不仅仅是因为违反了泰国移民法,更主要的是因为自己在佛山犯下的罪行,警察从国内追到泰国来了。

这是红色通缉令在追捕逃犯中发挥高效率的又一个例子。在办理这起案件中值得一提的是押解小组与泰国国家中心局的工作交流。泰国警官告诉中心局的工作人员,当时在泰国有不少来自中国的非法移民,其中有一些是在中国犯罪后逃到泰国的,但是泰国警察不掌握哪些非法移民是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泰国政府不愿意这些罪犯在泰国长期居留,因为允许外国通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本国长期居留,就如同安放了一颗随时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定时炸弹”。要是中国警方能够提供这些人的犯罪事实和住址等情况,泰国方面可以协助调查并将这些人遣返回中国。考虑到工作的便利,泰国警方认为,一旦发现这类逃犯,最理想的是采取驱逐出境的简便方式予以办理。

为什么各国的警察在具体工作的层面喜欢干净利落地解决简单的犯罪案件,而不喜欢用引渡的方式呢?时至今日,引渡方式仍然让人感到模棱两可,有时候根本就行不通。引渡制度除了国家主权的因素外,常常由于很多政治因素而搁浅,并且旷日持久,也达不到惩罚罪犯、伸张社会正义的目的,相反,还从某种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国际的司法合作。对于警察来说,要在规矩和效率之间认真选择的确是一件挠头的事情。尽管国际刑警组织多年来通过发布红色通缉令为引渡罪犯打下了良好的铺垫,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红色通缉令的手段始终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重视。

追逃“智多星”

20世纪末,金边地区接连不断发生中国经商、务工人员失踪、被害的案件。中国使馆多次约见柬外交部及警方,要求他们采取有力措施缉拿凶犯,为中方投资、经商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投资环境。公安部多次派遣警察小组到柬埔寨协助警方破案,先后摧毁了长期盘踞在当地的几大犯罪团伙。

那时候,由于当地的警察工资极低,腐败现象严重,罪犯被捕后只要交钱,就平安无事。有的警察甚至靠协助抓捕逃犯发财致富。因此,在柬埔寨追逃和办理跨国案件,如果没有统一协调,很容易出问题。使馆规定各地派人到柬埔寨开展追捕工作,不能完全依靠个人关系,必须由公安部统一协调。中心局很多同志都参加了境外追捕工作,很多同志都成了“智多星”式的人物。不少参与过这些行动的人回忆说,当年在柬埔寨追捕逃犯,就像剿匪一样惊险。

郭警官到中心局的时候,正是协调境外追捕工作任务很重的那几年。境外工作很快就把他锻炼成为一名熟悉东南亚情况的境外追捕行家。他先后五次随工作组到柬埔寨和泰国取证、缉捕和押解逃犯,将多名外逃的重、特大犯罪分子押解回国,为国家追回了十多万美元的赃款。给他请功的时候,其他同志才了解他曾经有过那么多惊险而感人的经历。

1997年3月,他受命协助某省公安部门赴柬缉捕几名重大外逃杀人抢劫犯。一天晚上突然接到工作关系人打来的电话,说有重要情况面告。

柬埔寨当时形势非常动荡,治安情况很差,夜里独自外出是有生命危险的。但是为了完成任务,他毅然外出与工作关系接头,及时了解到抓捕对象第二天将转移到邻国的消息。他马上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建议立即与当地警方联系,改变计划,提前行动。当地警方同意了工作组的意见,但当时逃犯住在一家小饭店里,雇有两名武装保镖。小饭店住客很多,情况极其复杂。当地警察对抓捕对象的具体情况不熟悉,要求工作组派人一起行动。郭警官自告奋勇,为了不抓错人,第二天凌晨他与外国警察一起冒着生命危险,冲上饭店顶楼将逃犯擒获。

1997年7月,两名特大诈骗犯经香港外逃出境,中心局奉命参与缉捕工作。郭警官迅速办妥证件和出境手续,随工作组奔赴香港。他们马不停蹄地前往香港商业罪案调查科,了解逃犯在香港的出入境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在香港警方的密切配合下,工作组很快查清嫌疑人已经逃往泰国,并且取得了泰国的身份证件。他建议兵分两路,一部分人留在香港继续工作,扩大线索,另一部分同志连夜奔赴泰国。

到泰国后,他请熟悉情况的使馆武官与泰国警方联系,要求泰国方面吊销案犯的泰国身份证件。吊销身份证件需要有充足的材料和法律依据,泰国警方要求工作组提供逃犯的罪证和中国司法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书。他立即联系北京,第二天便向泰国方面提供了中心局转来的所有文件。适逢中国使馆举行招待会,泰国警方许多负责人都来使馆做客,郭警官便请武官处的同志帮忙,接触了泰国警察有关高级官员,说明了工作组所办案件的重要性,需要加快协助查清线索,采取行动。工作组的高效率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动了泰国警方,泰国方面当即表示将全力以赴协助工作组调查和抓捕逃犯。四十八小时之后,泰国警方通知工作组,中国通缉的逃犯已经抓到,可以来人辨别身份了。

在境外开展工作就是这样,既需要雷厉风行,又必须细致入微,足智多谋。工作组在清点赃物时发现,案犯将零散的十多万美元存在了好几家银行里。为干净利落地完成任务,他们决定再做当地警察主管部门的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支持。泰国警方押着嫌疑人挨家挨户在他们存款的银行签字,一鼓作气提取了所有的涉案赃款。最后按照移民处罚条例处理了逃犯的遣返问题,避免了按引渡办理的复杂环节,顺利完成了任务。

尝试临时引渡

中国国家中心局在与东南亚国家警方的司法合作中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当时中国对外签订引渡协议很少。与有些国家有协议,但是缺乏有效的履约实践。基于条约的引渡尚且如此,通过国际刑警渠道能否进行实质上的引渡,业内人士普遍怀疑。经过中心局多次成功的实践,人们逐渐转变了看法。中心局的国际合作与司法实践不仅完成了许多实质性的引渡案件,也大大推动了引渡手段的多样化。2000年到2002年,在处理广东陈氏夫妇挪用公款的大案中,司法部门就尝试了临时引渡的手段。

1993年到1995年,陈氏夫妇诈骗了中山市中国银行七亿多元人民币后出逃泰国,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泰国警方协助缉捕和引渡。2000年,两人被泰国警方以非法入境和非法使用骗取的证件等罪名逮捕,泰国法院分别判处他们二十七年和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关押在泰国清迈监狱。泰国方面本可以搁置中国方面的引渡请求,直到两犯服刑结束后再予以考虑。但是中泰两国的引渡协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缔约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这种请求可以通过外交或国际刑警组织以书面方式提出。经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协调,泰国最高法院2002年11月同意根据中国政府的请求将两人临时引渡给中国,以便中方对其在中国的罪行进行审判,临时引渡的期限为自移交之日起三年。三年后送回泰国清迈监狱继续服刑。

2002年11月底,国际刑警广东联络处和检察院反贪局组成工作组赴泰国,一起协助中国驻泰国使馆做引渡前的准备工作。工作组先后与泰国最高检察院、国际刑警中心局、司法部刑法司等部门举行工作会谈。双方在泰国最高检察院国际司召开联席会议,最后确定了移交案犯的日期,并就有关细节达成一致。最后中泰双方人员在清迈监狱完成移交手续,两名罪犯被临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2005年,两名罪犯被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刑,第二年被送回泰国继续服刑。2008年,泰国法院最终裁定将两名案犯正式引渡到中国。中国很早就与泰国签订了刑事引渡协议,而陈氏夫妇案件的成功实践,开创了中泰两国引渡协议生效后临时引渡的先例。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杨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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