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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不回应“山寨警校”

2009-10-31周范才

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46期
关键词:思明警校北京市教委

周范才

本刊记者数次跟北京市教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媒体接待的宣教处等部门联系,但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这事”,“我也管不着”,“哪个部门管我也不知道”

远在湖南的田礼杨依然在为“去不去北京”而矛盾。至今还背负着高利贷的田礼杨,自2007年被忽悠到北京房山区的“山寨警校”上学后,几年间已经花掉了近10万元。

根据最初的计划,田礼杨打算在起诉完介绍其入学的中间人后,继续起诉王鹏瑞及其“中联司法学院”,但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对诉讼能否成功的怀疑,成了摆在他面前的难题。

同样矛盾的还有被拖欠工程款的几个包工头。国庆刚过,自称被拖欠工程款近180万元的胡振兴专门进京找到了王鹏瑞。但这一次依然未能如愿。

另一包工头刘爱明同样陷入茫然,“之前还能说上话,现在一接通电话就开始骂人。”

在本刊于今年第42期以《“山寨警校”为何四年无人管》为题,报道座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中联司法学院”非法办学的事实后,依然未见有关主管部门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

相反,在报道刊发前后,本刊记者数次就此向北京市教委反映,有关工作人员均以“不知情”“不知道归谁管”等理由搪塞。到发稿时为止,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北京市教委依然未作出任何正面答复。

“我这里就有小卖部,我叫‘部长不行吗”

10月22日,本刊记者再一次以“入学咨询”的名义致电王鹏瑞,王在电话中向本刊记者表示,现在办理入学有点困难,“但你一定要上还是能办的”。

事实是,随着近年关于该校“非法办学”的披露越来越多,王鹏瑞能招到的学生在减少。

就在本刊报道刊发后不久,自称是该校“中层核心管理人员”的杨国(化名)主动联系媒体,他向本刊记者透露了该校近四年来的招生人数。

“我是2005年9月上班的,一直干到上个月辞职。”据他介绍,2005年这所学校招到了约3130人,2006年招到200多人,2007年招了100多人,而到2008年,这一数字下滑到了38人,今年只招到了25人。

杨国称,对这些人的收费主要分三块:学费,“明码标价,‘特警18万元,‘司警四五万元”;“赞助费”,也就是所谓的“毕业安置费”,“一般是两万,也有一万的,高的甚至有10万”;此外,就是学生交给介绍其入学的“中间人”的费用。

跟王鹏瑞有各种关系的人,通过给其介绍学生入学,收到了不菲的“中介费”。而田礼杨等人在发现上当后,因为人学收费都是跟“中间人”发生关系,却是上告无门。

不久前,田礼杨在受骗学生组建的QQ群里了解到,原来和他编在同一大队的某学员前后被骗30万元。

此外,杨国也透露,关于王鹏瑞数量众多的头衔和职位,无一不是“拉大旗作虎皮”。

10月30日,本刊记者再次致电王鹏瑞时,王对外界质疑其“王部长”的称谓不以为然。“我这里就有小卖部,我叫‘部长不行吗?”

杨国说,王鹏瑞一贯“爱说大话,从来没个谱”。

在本刊报道刊发前后,据杨国介绍,不少原先追随王鹏瑞的学校工作人员已先后离开。

“你觉得他有问题,不去上不就行了”

10月28日,本刊记者再次就此事致电北京市96391首都教育咨询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证实,在2009年度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并没有“中联司法学院”。

北京市房山区教委发展规划科的一位女性负责人,在电话中向本刊记者表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正规注册的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允许开展涉警、涉军的教育培训活动。

至于“中联司法学院”,该负责人向本刊记者表示,该校声称在市教委注册,并且由于涉及高等教育,只能由市教委管。“之前接到过不少关于该校的投诉和反映,全部转给市教委了。”

而北京市教委民办教育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电话采访时告诉本刊记者不清楚此事,要采访得问领导。并称负责这事的处长不在。

本刊记者两天后再次致电民办教育处,这一次,工作人员称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你觉得他有问题,不去上不就行了?”在这前后,本刊记者还就此数次跟北京市教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媒体接待的宣教处等部门联系。但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这事”,“我也管不着”,“哪个部门管我也不知道”。

为此,本刊于10月22日、11月2日先后两次发函申请采访北京市教委,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回音。

呼吁增设“非法办学罪”

就“山寨警校”四年横行无忌的事实,有法律界人士和专家表示,教育主管部门显然逃脱不了监管缺位的嫌疑。

“既然没有合法的资质,为什么他还能存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季明明对本刊记者表示,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责任,“他们要么是默认,要么是不作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雷思明说,目前我国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但也不是无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针对王鹏瑞的不少机构曾在境外注册的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雷思明表示,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北京市教委显然存在着监管责任。

季明明也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制定7年,有关部门还说管不了,“就是政府不作为,不依法行政”。

不过,对不少受骗的学生控诉王鹏瑞“诈骗”的说法,雷思明认为目前这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田礼杨也表示,当初在获悉上当后,他曾去北京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民警表示,他已经上了一年学,只是不满意这所学校要求退学,无法以“诈骗罪”立案,只能当做普通民事纠纷来处理。

对此,雷思明表示,这正是“非法办学”与“诈骗罪”不同的地方,“很多不正规的民办学校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为此,他呼吁,应尽快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办学罪”,或是由全国人大、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否则再有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震慑力度就太弱了。”

同时,雷思明也认为厘清民办教育机构性质,把公益性和营利性区分开来很有必要。他说,由于我国当前法律笼统地定位教育事业为公益性事业,也就无法指控王鹏瑞及其“山寨警校”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该罪名要求经营的活动必须是营利性的。

事实上,据房山区教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在10月27日,北京市教委民办教育处、政策法规处会同房山区政府、房山区教委等有关部门曾莅临“中联司法学院”调查,而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来了”。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本刊记者就此向北京市教委核实时,相关部门却不愿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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