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的成因分析及其立法启示
2009-10-30孙鹏程
孙鹏程
一、次级贷款危机的成因分析
根据学界一些学者的归纳,“次级贷款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动荡引起的风暴,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次级贷款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特有的两次风险的放大给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
这次次贷危机的原因是与资产证券化分不开,正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两次风险放大给次贷危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两次风险放大分别是:
1.特定目标机构以贷款抵押资产为后备发行证券,并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这里存在一次风险放大。具体的来讲,这一过程中的风险放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这一过程中风险增加了。次级贷款原先是以房屋为抵押条件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如果贷款人无法还贷,银行可以以抵押房屋拍卖来获得清偿。经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之后,投资者所获得的仅仅是代表自己所拥有权益的证券,这种证券是以证券所代表的资产基础,没有任何特定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从一个有固定资产为抵押法律关系转变为没有特定资产为抵押的证券关系,从一个借贷行为转变成为一个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就很大的具有风险性),风险明显被放大了。
第二,在这一过程中风险也被扩散了。原本次级贷款的风险的往往是一个个贷款公司来承担,经过证券发行,将证券出售给千千万万个投资者,次级贷款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风险的范围被人为的扩散了。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投资者再将所购得的证券打包再出售,在这一次次的转售过程中风险又一次次的扩大。
2.信用增级机构对打包的次级贷款进行信用增级,同样也存在一次风险放大的过程。信用增级机构对打包的次级贷款进行信用增级往往通过保险公司承包、信用好的企业担保、用较优质的抵押贷款与次级贷款一起打包进行重置等方式,必须注意无论怎样进行信用增级,原本次级贷款的风险仍然存在,不会因为这些方式而有所改变。次级贷款一旦出现问题必然拖累对它进行信用增级的保险公司、信用较好的金融企业、优质抵押贷款,引发连锁反应,次级贷款一旦出现问题,整个金融界都会深受其影响,它们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这种连锁反应恰恰最终表现为次贷危机的特征之一—金融机构接二连三的倒闭。
(二)过度提前消费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急剧膨胀是次贷危机产生的导火索
美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健康因素就在于,过渡提前消费造成的房地产市场的急剧膨胀。这种过渡提前消费表现为不考虑个人的还贷能力和消费需求进行提前消费。其实次级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因为刚性需求而买房,往往是想借助房价高企的东风来赚取利润,这些不是必须买房的人或者根本无力承担房贷的人进入房地产市场制造出虚假的庞大需求,造成房屋表面上供不应求,不断推高价格,使得房地产的泡沫不断膨胀,形成了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也为房产泡沫的爆裂吹响了前奏。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立法启示
根据上述次贷危机成因的分析,我国的金融立法应当着重从对资产证券化立法入手。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立法的做法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散见于相关立法之中;一类是采取了专门设立资产证券法的方式来实现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制。
第一类立法例,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主要散见于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各州蓝天法案。
第二类立法例,主要以日本为代表,日本主要以2000年修正的《资产流动化法》为主体,以为符合资产证券化发展而修订过的《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等为补充从而形成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规制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散见在各法律文件之中,如《信托法》等,同时存在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文件,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所以建议我国进行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是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很好的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健康发展。
应当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比较新的立法课题,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在宏观层面要坚持清晰明确的专门立法思路,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要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不断暴露问题再加以修订的方式完善具体规范,只有真正做到宏观与微观相配合才能完善我国相关金融立法。
参考文献
[1]张泽平.《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法律出版社,2008
[2]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熊进光,巫文勇.《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协办.《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