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旧词”何以成“新曲”

2009-10-28

浙江人大 2009年10期
关键词:副省长温州市刚性

近来,一则关于河南人大的新闻受到媒体热议。该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有关实施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若发现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出现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由超过1/5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即可提出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的议案。一次普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例会,因为对 “撤职案”的规定,而一时成为舆论焦点,有媒体还把它称之为“创新”、“亮点”。

实际上,这项规定并非是“创新”。该规定早已见诸监督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这次立法,只不过是重申一遍相关常识而已。有人甚至不客气地评论,此属“重复立法”。

然而,“旧词”何以成为“新曲”,“常识”何以变成“新闻”,个中原因,引人深思。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其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刚性监督手段。尽管相关法律对撤职案的提出、审议和决定,早已做了明确规定,但人大却很少运用这项刚性监督手段。一般都是任命的干部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后,再由“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免职的议案。人大主动出击的乃是凤毛麟角。近年来,我们没有看到一起由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一府两院”负责人的撤职案,更没有看到一起由人大常委会动议撤销副省长职务的案例。前几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何闽旭、王怀忠两位副省长的撤职案,那是因为他们贪污贿赂犯罪已经暴露且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并且应有关部门的提请才撤职的。在这些案例中,人大仅仅是走了法律程序而已。

不仅仅是撤职权,人大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也是长期悄无声息地处于“休眠”状态。当诸多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被束之高阁时,“撤职案”被重新提及和热议,最终成为了不新的“新闻”,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只是停留在文本上,该用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使用时,就必然导致人民的权力被虚置,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在撤职权、质询权等刚性权力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淡忘”的同时,有些地方人大却热衷于所谓“创新”,煞费苦心地推出一些新的监督举措。但是,这些新的监督方式,要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缺乏规范和约束力;要么带有强烈的行政痕迹和随意性。有些做法,虽然搞得很是热闹,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却因过多纠结细枝末节,给人舍本逐末之感。因此,有人戏言,现在的人大监督是“大道不走走小道”,“直路不走走弯路”。话虽不中听,但却值得思量。

我们记得,早在2000年1月,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行使了广东人代会历史上罕有的质询权,提议撤换省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一时成为热门话题。2008年11月,温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撤销3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的决定。这是监督法实施以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启用刚性监督手段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在社会上也受到好评。

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是很大的。人大应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有效地行使好手中的各项权力。只有在制度内发力,才能彰显人大监督的生命力。除了要依法开展好经常性的工作监督外,在一定的情形下,也要大胆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几种刚性的监督权力,塑造人大形象,提高人大的权威。

猜你喜欢

副省长温州市刚性
浙江省温州市籀园小学
自我革命需要“刚性推进”
加权p-Laplace型方程的刚性
刚性兑付的法律治理
徐光副省长重要批示
今年是什么年
优胜选手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中心小学
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
温州市瓯三垟灯具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