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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是你的就别勉强

2009-10-23曹景运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09年10期
关键词:买受人价款定金

曹景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在日益广泛的经济事务中,幼儿园往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可能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之一。

鹏飞幼儿园与一图书销售公司签订图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图书销售公司出售各种幼儿图书4000册给鹏飞幼儿园,总价款2万元,鹏飞幼儿园于6月30日之前到图书销售公司提货。

问题一:鹏飞幼儿园与图书销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幼儿园应付图书销售公司定金5000元,若幼儿园将来违约,图书销售公司则不返还5000元定金:若将来图书销售公司违约,则双倍返还幼儿园定金1万元。”于是,幼儿园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图书销售公司5000元定金。请问:图书销售公司所收定金合法吗?

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本案中图书销售公司与鹏飞幼儿园约定的定金为5000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以定金计,但依据民法原理,对于超过部分可以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处理。当然,如果鹏飞幼儿园与图书销售公司事后约定,将超出部分作为预付款,则定金也可以当作预付款。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事后约定将超出部分作为预付款。则图书销售公司应将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不当得利1000元返还给幼儿园。

问题二:6月29日,幼儿园派员工王某前往图书销售公司提货。由于装货工作人员的失误多装了5箱。王某发现后没有告知图书销售公司。后来图书销售公司在清账时发现了与鹏飞幼儿园的账本和发货数量不一致。遂要求幼儿园返还多装的5箱图书或其价款3000元。但幼儿园已把多装的5箱图书以3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某书店。请问:幼儿园是否应返还多装的5箱图书或其价款给图书销售公司呢?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并且对其返还又因受益人善意或恶意在范围上有所不同。若受益人为善意(一般是指受益人不知情),则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若为恶意则负“所受利益”的返还义务:若先为善意后为恶意,则返还利益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本案中,幼儿园从开始就明知对方多装了图书,但没有告知对方,故其在行为上有恶意,负有返还5箱图书的义务。不能返还的应支付其价款3000元,对于幼儿园利用该5箱图书所获利益来说,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予收缴。因此,幼儿园利用该5箱图书所获得的利润500元,在扣除幼儿园的劳务管理费后,其余皆收缴国家。

问题三:鹏飞幼儿园依法向图书销售公司返还了不当得利之后,又向图书销售公司订购了2000册幼儿图书。不料,幼儿园运书车在回园途中因雾气太重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图书全部被烧毁。请问:幼儿园能否依据不当得利法要求图书销售公司返还书款吗?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4.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对于幼儿园负责自提的30箱图书来说,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在途风险应由买受人(鹏飞幼儿园)承担。图书销售公司所获得的书款是基于合法的图书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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