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我国社保基金
2009-10-22孙勇
孙 勇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股转持的范围、比例和方式。《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国有股转持程序及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事宜。根据《实施办法》,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实施办法》还指出,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根据《实施办法》,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