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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

2009-10-14雷万均张雪萍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

雷万均 张雪萍

摘要:文章首先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定行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进行了理论探讨,进而提出了认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新观点。

关键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许可;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6-0084-02

我军对装备承制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军队依法认定申请者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并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装备研制、生产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是应申请的认定行为。军队认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总装备部2003年制定并实施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认定机关与申请者之间形成了许可与被许可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单位。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里,其主体是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实施认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行为的军事机关。

(一)申请装备承制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根据《规定》,凡是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均须具备承制装备的资格。由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法人资格:申请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申请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申请人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资金运营状况;

5.保密资格: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

6.企业经营信誉:申请单位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7.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审查内容。

(二)实施认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行为的军队机关

根据《规定》,认定装备承制资格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装备部对上报的《名录》草案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向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颁发资格证书。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装备承制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有权机关作出的是否授予相对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行为决定。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总装备部作为认定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申请者的装备承制资格,并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和认定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明显的非对等性和有权机关实体上权利和义务重合性的特点。因此本文在介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后,着重论述资格认定机关实施认定行为的法定义务。

(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

(1)符合条件的,有依法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提出询问、质疑与投诉的权利。

2.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装备承制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这是基于工作效率的要求,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申请权利的重要措施。

(2)申请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认定装备承制资格是一种被动的要式法律行为,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附以认定机关要求的材料和证明,而且这些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根据《规定》,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须向相关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完整性、相关性、有效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二)资格认定机关的义务

1.及时受理: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认为申请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有告知补充的义务。依法受理后,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依法审查:军队在正式受理申请之后,还须进一步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考核,主要考核其实际情况是否与书面文件所列情况相一致,属于一种实质性审查。有权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查后,组织审查组按照审查实施方案对申请人的研制、生产装备的能力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的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1)审查机关:根据《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审查本系统的装备承制资格申请。具体业务由专门从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查组负责实施。

(2)审查内容:根据《规定》,审查组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企业经营信誉和保密资格以及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审查内容”。

(3)审查方式及标准:根据《规定》的要求,审查组的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必要的实地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审查的标准,则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要符合“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审查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时,按照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标准进行审查。但是不排除审查组在“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查”。也就是说,当文件审查不足以确认申请单位的装备承制资格的情况下,审查组须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4)审查意见:审查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考察完毕后,提出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是资格认定机关是否授予申请人装备承制资格的重要依据。

3.授予装备承制资格的,编入全军《名录》,颁发资格证书。按《规定》要求,总装备部对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上报的《名录》(草案)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核准的承制单位登记注册,并编入全军《名录》。总装备部定期向军队、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全军《名录》,并向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颁发资格证书。

4.依法实施资格认定,做到平等、公开、及时和有效。军队对装备承制资格认定行为的实质是在一般禁止的基础上对特定相对人解除禁止,赋予申请人从事装备研制、生产活动的权利。所以认定装备承制资格行为特别要求平等性。而要做到平等认定,军队就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要求,以便申请人了解和掌握。装备承制资格不仅涉及国防利益、国家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申请人的社会评价和经济利益等一系列权益,所以资格认定机关必须贯彻效率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作者简介:张雪萍(1975- ),女,河北大名人,军械工程学院政教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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