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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无人为央企的辉煌业绩喝彩

2009-10-13邓仕礼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1期
关键词:国企分配利润

邓仕礼

摘要:2008年,尽管金融危机袭来,绝大多数企业都困难重重,但中国依然有三家央企的利润超千亿(中石油继续蝉联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国移动成为全球最赚钱电信公司,工行成为全球最赚钱银行)。然而,面对国企如此骄人的业绩,非但没有人为之喝彩,反而引来了广泛的争议与质疑。国企高额利润何处来?国企利润分配谁做主?问题并未解决,争论仍将继续。

关键词:辉煌业绩;国企;利润;分配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09-02

一、为什么无人为最赚钱的公司喝彩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5年利润总额达到1 756亿元(其中净利润1 333.6亿),一举超过日本丰田公司,成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2006年利润总额1 856亿元(其中净利润1 422.24亿),2007年利润总额达到1 920亿元(其中净利润为1 456亿),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非常严重的2008年,中国石油的净利润仍然超过千亿达1 144.31亿元,继续蝉联亚洲最赚钱企业。利润超过千亿的中国企业还有中国移动盈利1 127.93亿元,成为全球最赚钱电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税后利润1 108亿元,成为全球最赚钱银行。

对于中石油等央企取得的如此辉煌的业绩,按理讲国人应该感到骄傲和自豪才是,然而结果却恰恰相反,非但没有多少人为他们的骄人业绩喝彩,反而招来了纷纷扬扬的争论和各方的质疑声。因为,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情况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无数企业举步维艰,利润大幅度下降,大批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是困难重重,其境遇和央企似乎有着天壤之别;在中石油赚得钵满坛溢的时候,而那些资源产地却发展缓慢,不仅经济落后,而且老百姓的贫穷面貌也依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变。

二、最赚钱公司的暴利何处来

(一)资源税费问题

1.少之又少的资源补偿费。虽然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颁布施行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中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偏低。根据《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按其销售收入的0.5%~4%征收。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过低的补偿费标准使本来应该归于国家和产地的收益被资源开发企业占有,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

2.象征性的资源税。中国执行的资源税率非常低,低到只有象征意义的程度,税率水平还不到德国、法国这样低税率国家的1/30,并且12年间只有两次小幅度上调,频率远低于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东产油大国。值得注意的是,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东产油国上调了无数次资源税,并将此项费用用之于民。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包括德国、法国一些低税率国家,石油资源税相当于中国目前水平的34倍左右,委内瑞拉等高税率国家就更是无法可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油资源税标准只有8元~24元/吨,天然气资源税标准为2元~15元/千立方米。即使按2005年7月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调整之后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也只有14元~30元/吨和7元~15元/千立方米,调整幅度非常有限。相对于现在每吨高达四五千甚至六七千元的原油价格每立方米1元~2元的天然气使用价格而言,这样低的资源税低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3.可有可无的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中规定的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 000元。一个矿区能有多少平方公里?就是100平方公里,其采矿权使用只有10万元,1 000平方公里才100万元,1万平方公里才1 000万元,这么低的采矿权使用费收和不收没有多少差别!

4.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油气行业推行的阻力很大。虽然早在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中就确立了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务院于1998年又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0月发布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中国油气探矿权和采矿权依然实行的是许可证授予制度,授予对象为三大石油公司及延长油矿。

5.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石油暴利问题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尽管特别收益金的征收对调整国家和石油企业之间的利益格局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但从2006年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实际效果来看,不管征收的总额是多是少,2006年和2007年中石油的利润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比2005年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2008年,中石油仍然以1 000多亿元的巨额利润继续蝉联亚洲最赚钱的公司。

(二)利润分配问题

1.国企利润分配权利的放弃。出资人最重要的权益也是收益权,国企的真正老板是政府,国企理所当然应该向国家上缴利润或分红。国有企业除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和生产经营所需再投入的资金外,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要向国家上交经营管理所需成本以外的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为“分红”),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符合逻辑的。然而,政府这一最大的、最重要的权益也同样没有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当然包括中石油等央企)税后利润不再向政府上缴,这些利润全部留在企业,成为了企业管理层可以自己支配的资金,成为了企业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本该作为全体公民所有的收益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成为了国有企业的暴利。

2.国企利润分配权利的恢复。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结束了国有资本十余年在中央企业无收益的局面。尽管该《办法》的出台,为解决国企利润分配问题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而已,问题还远未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论还将继续,改革也需要继续。因为,该办法中规定的国企上交利润比例最高也不过10%而已(第一类10%,第二类5%,第三类暂缓三年上交或者免交),10%或5%是怎么确定的?到底应该上缴多少才合理?(法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50%要上缴国家,瑞典、丹麦、韩国等国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也达到了1/3甚至2/3)

三、资源税费问题和国企利润分配谁做主

(一)资源税费如何确定

1.资源税费的法律地位问题。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除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针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费之外,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由税、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部分组成。税包括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资源资产收益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则包括:勘察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在上述这些名目众多的税费种类中,大多数都是以国务院各部委而不是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更不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定的,这不仅大大超越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而且由于税费体系纷繁杂乱,导致了资源管理秩序和资源利益分配关系的混乱。虽然各个税费种类的出台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对其进行了修改),但具体税费种类、税率(费率)标准则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发布的各种条例、决定、办法、通知分别确定的。

2.资源税费体系问题。在中国现行资源税费体系中,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特别收益金等众多税费名目,哪些是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收益,哪些是国家作为国企投资人的收益,哪些是作为资源产地的收益或补偿?好像很难分得清楚。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由于其税(费)率太低,能否代表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的全部,越来越受到质疑;作为矿权有偿表现形式的矿业权使用费,由于按面积象征性征收,根本就不能反映矿业权的价格,用它代表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实在勉为其难;矿业权价款在煤炭等其他矿产资源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遗憾的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方面却难以实行;特别收益金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对石油行业的暴利进行了重新调整,但其收入并不多,调整作用很有限;唯一在名称上带有补偿字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可以作为资源产地的收益或补偿,但它却完全是名不副实,因为其征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其使用范围是“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并非是对资源产地的补偿。

(二)国企利润分配谁做主

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对改革不合理的利润分配关系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平问题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政策本身就存在的先天性不足,且调整力度太轻,其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公众的不满情绪并未化解,各方的争论并未停止,问题还远远没有结束。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几千亿几万亿这么巨大的国企利润分配问题,我们不仅需要一个简单的“办法”和百分比,更需要的是这些“办法”和百分比背后的合理逻辑和科学根据,还需要出台这些“办法”所应该具备的法律程序和权威性。十几年前,决定放弃国企利润分配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07年决定恢复国企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的依据是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四、结束语

虽然我们不肯为最赚钱的公司喝彩,但我们也没有更多的理由去眼红和指责,因为中石油等巨额利润的获取及占有尽管不合理却又是合法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维护社会公平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对不合理的税费制度和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并纠正以过多的政府规定甚至部门规定替代国家法律和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现象,使国家真正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国”的道路。

[责任编辑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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