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一元论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叔制度
2009-10-10贾鹏
贾 鹏
摘要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各国长久以来束形成通说,新一元论之产生始于对二元论说的批判,试图用“单一权利”来作为基础来构筑区分所有权制度,本文结合建筑物之物之特点结合一物一权原则和所有权权能学说,予以分析论证。
关键词新一元论唯一权利一物一权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之产生始于对二元论说的批判,试图用“单一权利”来作为基础来构筑区分所有权制度,但是,关于此“唯一权利”之内容如何。学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的见解,本文结合一物一权原则和所有权相关理论,论述如下:
新一元论说抛弃了关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而将此二者予以合并形成“享益部分”。以该“享益部分”为一单位标的所设定的权利即为区分所有权。此在享益部分上所设定的所有权,于性质上为一种全新的物权。该说主张者认为。作为二元论说之专有部分,其存在仅仅是“抽象空间”,而非物质性对象。关于共同部分,其批判道,如依二元论说见解,即将公用部分作为专有部分的从物予以把握。且肯定公用部分的永续性,那么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差异将因此而不存在。基于此种批判。新一元论说即尝试以“单一权利”作为基础来构筑区分所有权制度。即认为新一元论说为从各区分所有者所认许的“诸项权能”中派生出来的一项“唯一权利”,此学说上乃经历了二阶段的见解。它虽由具有不可分之关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有构成。但“享益部分”是其成立基础,故其仅为一个权利,从而,享益部分上的这一权利,作为法国法上之财产权,及是一项全新的“新型物权”。
首先“享益部分”否认了二元论说认为专有部分仅仅是“抽象空间”即在由构件所围成的空间作为客体,笔者认为所有权属于物权,所以其客体必然为物,而物必将能为人所以认识控制并能够利用。而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抽象为空间,对于空间是否为物存在巨大疑问。其次,空间一般都必须为有体物所围成。如杯子通过一定的材料,构成可以容纳一定液体的空间,难道此空间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杯子本身?再抽象的空间。其间必定有人们所能利用控制的物质。空间中至少充满了各种气体。而这些气体就是能为人们所利用的物质。如碳酸饮料和其它饮料的区别。就在于其间有coz这类气体,在震动后,饮用时会产生气体。如果没有此类物质,那么也就不能和其他饮品相区别了。那么在建筑工程技术中此点应用在一类的加气混凝土中。简单的讲就是在砼中加入一定量的发泡剂,利用砼在凝结硬化时所产生的热量,将气体放出,充满砼内部微烈缝。就像震动可口可乐其瓶壁的抗压能力增强。所以利用的不是空间,而是空间中的物质,或者是形成空间的物质。所以将客体抽象为人们所难以认识、不能控制的抽象“空间”。笔者认为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
其次,新一元论试图用“单一权利”作为基础来构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笔者认为这是一物一权原则所要求的。但是,新一元论,虽然是将所有权进行区分,没有将所有权抽象权能来充分利用,同时仍将建筑物进行分割,而没有将建筑物功能加以利用,从而产生“立足于集团性利益予以调整之上的,人际关系很浓的一种物权。”产生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的矛盾。虽然区分了由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构成。但以享益部分为其成立的基础。就是说仍然将个单独专有区域为基础而公用部分仅为其从属地位。笔者认为这仍然是将建筑物进行了物理属性上的划分。而也将共同部分作为从物来对待。笔者认为作为“单一权利”的产生,就应该将建筑物作为“一物”来对待。无论是专有部分还是公用部分,都是建筑作为“一物”存在的不可缺少的。通常认为的公用部分,以楼梯为例,楼梯提供的是纵向的交通构件,如果没有专有部分就成了空中楼阁,根本不能使用,换一个角度,楼梯又用有独立性,如果专有部分没有所有人,那么楼梯并不因没有专有部分所有人而不必存在。例如上人楼面的通行楼梯,提供的是供人维修等事项而通往楼面的纵向交通功能。不应专属于该层专有部分的所有人,也不从属于专有部分而独立存在,再例如是基础,其主要功能是将上部荷载均匀的传给地基,是提供生活、生产为根本目的的基本构件。所以,将建筑作为“一物”,是“单一权利”的基础,另外,此“一权”就应指所有权,我国虽然采用的是列举主义的方法定义出了所有权。但是并没有将所有权的权能作为简单的相加。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所有权的权能虽然和物的用途相联系,但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单一权利,笔者认为就应该是所有权,只是在具体区分建筑物的功能后,对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所有权的权能予以区别,即根据建筑物的功能来区分所有权的权能。
综上所述,在以新一元论的基础上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合于一物一权的基本理论,但是对于“唯一权利”的构件就需要从所有权的权能与建筑物的功能两方面综合考量,以建筑物的客观存在为基础。只分隔不分割,以功能作为权能的基础,在保持建筑物整体性的基础上,结合所有权权能。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