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类社会建制探讨

2009-10-09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4期
关键词:公意义务道德

刘 晶

摘要:卢梭的作品之所以可能引致人们相互矛盾的评判结论,来自于理解卢梭作品过程中的一系列遗漏、简化、歪曲、局部误读,并最终导致了与卢梭政治思想本来面目相去甚远的认识和印象。通过重新注释文本,发现《社会契约论》的秘密所在:探寻政治的原动力,以公民宗教来保证人们之间的义务感,从而为人类社会建制提供可能。

关键词:公意;道德;义务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4-0073-01

最著名的书,人们不是都最懂。《社会契约论》恰如其分地印证了这一点。它一问世便遭群起攻击,直到法国大革命初期,人们才开始予它热情的肯定和赞誉。不过,正如其他同类情况的书,《社会契约论》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人们把它当作一件工具来阅读。为了使一个文本真的对我们说话,需要一个条件——即我们有问题向它提出。这也许也适合于《社会契约论》的情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否仅限于提出问题、揭露矛盾,并且把政治当作一个有待认识和研究的问题来思考呢?从这个角度探讨《社会契约论》,就是要在寻找它所给出的答案之前,认识它所提出的问题。

让我们从一个简单现象开始说起。人们往往把《社会契约论》简缩为第1卷和第2卷前六章,仿佛卢梭的真正理论就结束在对法律的述上面,也就是著作的前四分之一篇幅上面。而后面的部分作为周边命题的系列论述,它涉及包括立法者、政府、议员或代表,以及公民宗教。某些人认为,有些篇章(论公民宗教)纯属于附加部分。但事实上,假设《社会契约论》是一个整体基础,我们的理解难道不会更加丰富吗?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把《社会契约论》的提纲当作一个思考进程,而不是一个资料统计。那么我们就能发现,文本所探询的恰恰就是政治的原动力问题。

卢梭在第1卷第一章提出如下问题:如何使公民状态合法化?他声称“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第6章,他用自己的语汇表达了“如何建立一个尊重自由的联合?”,并且说“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乍看之下,这一宣称仿佛就是最终的公告。由此,人们只能把接下来的篇章看作这一重大结论的必然后续,也就是一些次要的补充内容。卢梭从政治体的建制开始,陈述了他的政治哲学的系列命题和原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在一般人看来,这一结论没有为卢梭思考提供一个提问向度,反而成了他的最终定论。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什么是他真正想说的?

在《社会契约论》的中间章节(第2卷第12章),卢梭区分了不同形式的法律:政治法构、民法、刑法。接着卢梭写道:“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像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卢梭在此讲的是立法者,而且他一上来就说自己既不是君王也不是立法者;卢梭指明立法者以制定“个别的规章”来处理这第四个法律。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人们往往按字面意义来理解卢梭的寅告,认为《社会契约论》只关注政治法。相反,如果我们注意到,卢梭在事实上就像立法者们一们始终“秘密”关注着第四个法律,即风尚,习俗和舆论,那么我们将会对《社会契约论》有更深入的整体理解。第2卷前七章展开论述了公意的理论,后五章则分析了公意如何才有可能建立。

①公意是绝对的主权,不受任何保障,哪怕是社会契约的保障。公意自我建制,并不断更新。②公意并不与公民的意志分裂。在每个公民心里,公意甚至就是公民的意志,是“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彼此之间的义务感作为公意之声传到每个公民心中的必要前提,必须不断得到确定。否则公意就无法形成,这是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由此,在卢梭看来,义务具有三重涵义。它是道德责任,在这一方面每个人都只对自己的意识负责。义务又体现了理性的自然权利,它是一种政治的权利关系,即主权主体的关系。第三层意思,义务是一种情感,通过这种情感,政治体成员达成共识,尊重法律。如果义务的这二重涵义都能得到实现,那么人就成了神,人类的普遍社会就卓有成效,而政治建制则不再起作用。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义务感无非就是“社会性的感情”,需要被唤醒,被刺激。为此,使用理性并不足够。重要的是要激发起风尚、习俗和舆论。舆论是政治的真正纽带。

认识舆论在卢梭政治哲学里的中心地位,有助于我们了解《社会契约论》的深刻统一性。主权人民如公意那般行事,公意则如法律那般自我表达,并如公共权力那般得到遵守。第4卷第7章提供了一种三元形态的解释:“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的,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舆论就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公共舆论介于公意和公共权力之间。成为第三个决策机构,并同时兼具前两者的特点。正如公意,公共舆论根据公共利益决定该与不该。在这层意思上。公共舆论成了一种法律。但这种裁决从接受者角度来看,只应用于个别情况,因此公共舆论就是一种政令。前一个特点说明它与主权有关,后一个特点则说明它只有通过执法者的介人才有可能发挥效果。公共舆论促使,但不强迫。公共舆论的所有效用都体现在它的宣告上面。我们不能将带有强制意味的刑法与之混为一谈。我们还注意到,监察官在修正风尚方面的作用,与立法者在建制风尚方面的作用正相对称。卢梭在《致达朗贝论戏剧的信》中长篇讨论了这个问题。此处卢梭仅用简短的篇幅加以说明,也表明了他一点也不相信这种“监察官的法庭”。卢梭用“论公民宗教”章节替换了这方面的阐述,显然是想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解答。

《论公民宗教》原本不在卢梭的写作计划之中,是在最后的时候才补写进去的。尽管如此,这一章却不失为《社会契约论》的真正结论。让我们用上文揭示的观点来检查它的结构。与最初的公民社会相对应的是舆论的某种神学一政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宗教权威是社会的纽带,并保证了义务感。最初的政治宗教自然地呈现为多神论。“完善的”社会发展了理性。原先的神政形式不再可能存在。神圣感变得复杂了。信仰自由必须得到承认。理性的自然权利的最初摸索要求我们“对待其他人类,就像对待我们自己的同胞”。基督教以相反的角度对此作出阐释。一方面,“福音书宗教”,亦即“自然的宗教”与理性的自然权利和全人类的普遍社会正相对应。这一宗教并不关注政治建制和公民义务,因为对它而言,政治建制毫无作用。另一方面,“牧师的基督教”。也就是说建制社会的基督教,政治的荒谬表现,因为它造成了两种义务、两种权威(国家和教会)的竞争。全人类的普遍社会并不存在。单纯的理性并不引导人类,我们生活在政治建制的社会之中:义务感要求得到巩固,以使公意之声能够言说,每个公民都能听见。因此,公民的建制必须包含某个公民宗教。公民宗教的目的在于建立“社会性的感情”,在于保障义务得到尊重。公民宗教的学说将严格遵照这一职能来定义。

萨瓦亚牧师在《信仰告白》中说道:“我的孩子,使你的魂灵长久保持这种企望上帝存在的心态吧,你永远不要对他起疑。不管你宜称信奉哪一种宗教,总要想到宗教的真正义务独立于人的制度的,想到一颗正直的心才是上帝的真正殿堂……想到没有任何一种宗教免除了人的道德义务,想到这些才是真正本质的东西,想到内在的虔敬才是这些义务中至关紧要的,想到缺乏信仰便会有真正道德。”这就是每个必须信奉的公民宗教。它否决了任何对外部权威的依赖与屈从,不仅是对传统宗教的否定,更重要的是它创造了一个新的“承罪”主体。实现了责任的转换。于是公意实现的问题就不再于人类社会之外,而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了。义务感提供了人类社会建制的可能性。

猜你喜欢

公意义务道德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跟踪导练(一)(4)
反思卢梭的公意理论
社会契约论视域下:卢梭公意思想探析
卢梭“公意”思想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