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漏诊未致患者残疾该担什么责任
2009-10-07赵新政
赵新政
听说过医生做手术后将止血钳忘到患者肚里这种事情,也知晓有医生将患者大肠与胃管直接连通造成消化系统“短路”的现象,还知道有个别医生担心医患纠纷,为做其他手术将患者肚皮切开后发现澜尾有病而不敢治、只能等患者此处发病时再行二次手术进行治疗的情况。所有这些,与医生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关系,也与医患矛盾突出、患者患得患失、治病花费大量金钱有关系。去年,小胡因车祸摔断了胳膊腿,由于术后右腿整整比左腿短了2厘米,他即以医生漏诊致其伤残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车祸摔断胳膊腿术后腿短二厘米
据了解,小胡去年6月骑摩托车外出时与一辆拉钢材的大型货车发生剐蹭。摩托车倒地时因车速较快、路道沟又比较深,小胡摔倒后头部受伤,并发右肩胛骨骨折、右腿膝关节脱位、胫骨折断等病症。
被送往医院后,医院对小胡的伤进行了清创缝合、钢钉固定牵引、抗感染等常规处理。而半年后他遵医嘱到医院取出固定骨头的钢钉时,主刀医生说他的右腿短了一截儿,而且其右髋关节呈陈旧性骨折脱位状态。
“医生说我的腿就这样了。因为当时没治好,现在已无法再矫正。”小胡认为:“这个关节伤是现在才发现的,属以前做手术的医生漏诊所致。对于这样的医疗事故,医生、医院要对我有一个说法,对我受到的经济、精神损失应该进行赔偿,对我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医院也要做出适当的安排。”
医院要求小胡先不要将此事说成医疗事故,等鉴定结论下来后再划定责任、商议赔偿事项。急于拿到赔偿的小胡等不下去,很快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而法院同样要等医学会有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再开庭审理此案。前段时间,医学会出具了此次事故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小胡右髋关节骨折脱位系车祸造成,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但该次漏诊与小胡受到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小胡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如果不是医院漏诊,即使是车祸造成了我的右髋骨折,经治疗仍能康复。正是医院的不负责任,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因此,医院应主动承担责任,给我经济赔偿,同时还要追究那位不负责任的医生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尽管医院存在漏诊行为,但医疗鉴定已经证明小胡致残的原因与医院无关,没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小胡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小胡虽然坚持己见,但始终提供不出上述鉴定结论不正确的证据。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小胡入住本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尽管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应对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小胡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等项费用共计35000元。
这样的赔偿数额较小胡的愿望相差很远,但他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事实,于法有据,决定息诉服判。医院也于日前履行了法院判决。
治疗被断存漏诊医院是否担责任
对于医生漏诊这一过错行为,医生和医院究竟该担负责任、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怎样担负呢?记者近日走访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后找到了初步答案。路民律师说,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对医院漏诊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定性理解,它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即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有这样的鉴定。
该条例规定,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因为患者疾病本身所导致的,或者由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因素造成的,那么医院就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规范,也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也就是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且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才属于医疗事故。
路民律师说,以上的解释似乎是只要医院的漏诊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其实不是。正如本案一样,对于漏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进行索赔。其中,《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就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的。
另外,《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何衡量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从诊断和治疗两部分来分析,在诊断上,如果接诊医生缺乏临床经验,结果导致误诊,这应属于技术事故。而在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如果对患者观察病情不细致,又有过错行为,这应属于责任事故。结合本案,以上两种事故都与小胡的伤残没任何关系,因此,就没有必要追究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