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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帐危机逼近 严防坏债,锁紧「赖帐门」!

2009-10-06许晓楠陈飞林

台商 2009年6期
关键词:货款企业

许晓楠 陈飞林

尽管长期以来赊帐形成的「三角债」对企业来说本不稀奇,尽管追讨欠帐一直是法治报导的重点议题,然而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海啸与经济危机却给这一切重新设定了注解。今天,一家历史悠久信誉良好的企业也可能顷刻间倒闭,「信用」二字的内涵及「赊帐环境」对企业来说已经变得复杂而不可捉摸。

2008年底以来的全球破产潮正不可避免的带来赊帐危机、债权纠纷甚至信贷风险。原有的企业法律架构开始失去支点,包括企业员工、供货商、客户甚至是政府机构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被卷入一场资产黑洞的旋涡。

当下,在现金流愈发成为企业生命的敏感时刻,讨债、要钱、追款……是不少企业都十分苦恼的问题。透视现状,「赊帐环境」如何凶险?为什么说「做业务的是徒弟,收钱的才是师父」?货发出去了,怎么才能保证对方按约付钱?面对货款纠纷,双方是私下解决还是对簿公堂?执行判决下达后,怎样尽快「保全」?如何追债收帐?

债务进逼赊帐危机拉响警报

中小企业的财力较弱,容易受到信用危机威胁,所以它们特别需要制定良好的信用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提供更多相关的信用数据,以便更容易获得银行及供货商给予的信用额度。

Teresa是香港一家生产纺织原物料公司的市场经理,生意一直比较兴旺。但金融危机让Teresa逐步感到压力,首先反映在客户的结帐能力上。一开始只是几家小客户出现问题,但不久前,掌握着公司财务命脉的几家大客户也陆续宣布破产,客户欠款打了水漂,公司运营亮起了「红灯。」

「当下,与Teresa所在公司面临同样遭遇的企业正逐渐增多。」全球最大的信用保险公司科法斯集团(Coface)大中华区总裁毕李察警告说,「由于出口订单下滑,市场竞争压力增大,不少企业开始放松了对赊销环节的控制,为日后应用帐款的准确回收埋下了隐患。」

中小企业面临过高信贷风险

在愈演愈烈的赊帐危机中,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本土市场和出口市场内外交困的尴尬局面。

2009年4月,科法斯集团发布的最新「中国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状况调查」显示,金融危机令中国内地买家的付款表现显著恶化,超过90%的受访企业曾在2008年遭遇买家逾期付款,并且被拖欠货款的平均时间也较2007年上升了11.3%。中国大陆已成为延期付款及拖欠货款个案最多的国家,个案数字分别上升至9.4%及1.6%。

据科法斯调查,超过一半的受访企业认为,买家拖欠货款的最大原因是财务困难;而约有25%的受访企业认为,企业管理不善或经验不足是导致财务困难的主要原因。受房地产市场衰退、消费信心下滑、市场需求大跌的影响,信用风险恶化最明显的四大行业为:建造业、家用电器业、工业机械及电子业。

此外,在受访企业中,约有40%的电讯、信息科技及家用电器企业表示,逾期6~12个月的货款占其营业额的2%以上。

超过70%的受访企业认为,与本土私营企业进行贸易的风险最高。由于大陆很多私企均为营业额少于2.5亿人民币的中小型企业,经营资本较少,开业时间较短,缺乏稳健的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在信用危机持续及经济活动放缓的情况下,特别容易受影响。

毕李察表示:「中小企业的财力较弱,容易受到信用危机威胁,所以它们特别需要制定良好的信用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提供更多相关的信用数据,以便更容易获得银行及供货商给予的信用额度。」

然而,实施信用管理在受访的中小型企业之中并不普遍,因此这些企业更容易受到信贷危机威胁,被拖欠货款的风险也大大提高。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五成的受访中小企业有多于2%的营业额逾期超过12个月,反映出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正面临过高的信贷风险。

外销市场遭遇「老赖」

本土市场风声鹤唳,外销市场也不平静。

据统计,中国出口信保广东分公司2009年第1季正式报损总金额共计3200万美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3倍,首季新增索赔案件个数比2008年同期增长3.2倍,首季新增索赔金额同比增长3.1倍。

不久前结束的第105届广交会,发出了「关于提醒企业关注境外采购商的通知」。通知说,近日有企业反映美国一家公司以申请破产方式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大陆多家公司贷款无法追回,提醒相关企业关注这名采购商。受到金融海啸冲击和甲型H1N1新流感全球蔓延的影响,此次广交会不仅欧美老客户大幅减少,老客户的订单量也变少,周期变短。参加广交会的企业虽然也遇到了一些来自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的新客户,但他们开出的多是小单,价格一压再压,更大的问题是,企业对这些新客户底细根本不了解,不知道他们的信用、资本实力。「2009年公司已有近百万美元的欠款收不回来,我们宁愿去支持已建立起了信任的老客户」,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说。

据调查,在珠三角出口贸易企业中,遭遇海外客商「耍赖」的案例越来越多。许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到港货柜再拉回国内的巨大成本(滞留费、海运费及双重关税等),一般都不得不咽下这口气,忍痛与「耍赖」的海外客商重新谈价钱。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会长王汉江分析说,出口欧洲海运一般需要20~25天时间,若发生拒收事件,把货物拉回来,损失一笔不菲的中间费用不说,内销产品往往只能折价处理,若是服装鞋帽等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严重。

「规模较大的公司出口货值大,若发生一宗类似纠纷,至少涉及几个货柜及数百万元货物,只好接受对方的压价。」王汉江说,「规模较小的企业,本来订单就少,轻易不敢得罪老客户,更加只能忍气吞声,如此恶性循环,势必影响他们的资金周转。」

同时,惨淡的经济形势,让一些外商铤而走险,夜半出逃,撤资逃债呈蔓延之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9.62%,国际及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

他认为,当前这类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如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激增、买卖合同主动违约比例增大、虚假贷款案件开始暴露、外商撤资外逃以及弃企逃债现象增多、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比例明显增多等。

未雨绸缪远离债务陷阱

拒绝付款违约,远离破产,及早规避麻烦事件,重视贸易合同条款,寻求并设定争议解决的最有效方式,正在成为企业预防掉进债务陷阱的重要因素。

就商业市场来说,几乎每个企业都会遇到赊帐情况,但在金融危机下,企业的资金流就变得尤其重要,此时的任何一个赊帐潜存着违约的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于是,拒绝付款违约,远离破产,及早规避麻烦事件,重视贸易合同条款,寻求并设定争议解决的最有效方式正在成为企业预防掉进债务陷阱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能在企业的市场推进过程中有效规避债务风险呢?

交易前小心签合同

事前防范好过事后亡羊补牢,企业间的货款纠纷也是如此,重点是问题发生之前就要开始警惕。

企业要小心签合同,包括小心斟酌与确认合同内的条款内容,必须将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当成常识而非仅仅是法律,比如确定交货、收款的时间、货款的币种等数字与单位;也要事先在合同里约定好如付款、交货、验收等的方式,合同内容越简单清楚越好。

除了合同内容外,企业内部也要针对这些合同建立一套良好的管理体系。

企业要将合同区分为制式合同与非制式合同,其中公司内部须针对某些交易行为制定制式合同,应主动争取强势主导地位;而非制式合同的两种情况,一是对方可以在其制式合同中要求填加附件条款,二是针对特殊情况单独起草的合同,这些都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将非制式合同作为审查重点,同时要尽量减少非制式合同,增加制式合同,以此来降低因签定合同后所引发的风险。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建议,制式合同要根据企业的业务模式、行业特性、交易习惯、采购方式等来量身设计和制定,并将合同交给专人专门管理,有固定汇整归档的地方,进行编号,定期向主管及母公司报告,列入移交范围。此外,必须确定签字权限,规定哪些合同或多少金额以上的合同要谁才有权签字,亦要管理好公章。

利用担保以保证货款回收

除在合同方面下功夫外,企业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来为货款的回收做进一步的保障。钱、人、财产、货物、律师或协力厂商监管是目前比较常用的几种担保方式。

钱,即是定金,卖方可要求买方预付定金并同时在合同中载明。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有定金与订金之分,两者不同。定金是指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与定金不同,订金是货款的一部分。

公司保证函、银行保函、个人承诺则是协力厂商保证人常见的担保方式。在法律上,协力厂商保证人的连带保证优于一般保证。纠纷发生时,如果是连带保证,可以直接起诉连带保证人,「速度快、威力大」;而一般保证则必须等到法院判决执行并确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后,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时间久,缓不济急」。

对方可做财产担保的有「物」与「权利」。机器设备、存货、车辆等动产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是「物」的首选;票据、股权、基金份额、债权、智慧产权、仓单、提单等这些「权利」也可成为担保物。但要注意财产担保中「让与约定」以及抵押和质押的不同。

用货物本身做担保时,最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货物所有权,虽然货物交付买方,但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其优势是买方违约时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收回货物;买方破产时,不列入破产财产,卖方可以先行取回。而通过律师或协力厂商监管,则是买方先将货款发给律师或协力厂商监管,等卖方发货后才把钱付给卖方。

另外,对于外贸出口「赖帐」风险的控制,专家建议,除了要求款到发货外,针对目前国外支付能力较弱的状况,中小企业可选择120天期信用证(LC),让对方有更多的现金回笼时间,并投保相关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等风险。

防范于未然之一 金融风暴下确保帐款回收7大重点

1、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助于日后帐款回收的内容;

2、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有助于日后帐款回收的证据;

3、利用担保手段进一步确保帐款回收;

4、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地;

5、学会赢得帐款回收官司的诉讼或仲裁技巧;

6、申请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确保帐款回收;

7、利用两岸法院互相承认和民事判决确保帐款回收。

防范于未然之二签合同11条注意事项

1、时间(日、月、季、年)、币别(人民币、美金、新台币等)、衡量货物标准如重量、件、箱、包等相关单位要准确;

2、合同条款内容应简单清楚;

3、付款:金额计算标准、期限或结算周期、付款方式(汇票、支票、现金等)、账号;

4、交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指定由谁接收(要有身份、笔迹确认);

5、验收:确定验收标准、协力厂商验收费用、验收异议期、验收异议报告等;

6、约定违约责任:注明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及计算方式;

7、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责任承担;

8、约定好仲裁或诉讼;

9、确定签字人,最好盖公章,合同超过一页时加盖骑缝章;

10、写明签字日期、地点,地点可作为日后诉讼地点;

11、对合作方没有把握时有必要做公证。

防范于未然之三 约定让与担保注意事项

1、有书面约定;

2、要约定买方的保管责任,和擅自处分(抵押、出售等)的责任;

3、要约定卖方行使所有权时买方配合交付的义务;

4、要约定卖方不行使所有权时,买方赎回的责任;

5、要约定担保物价值大于债务金额时价款返回,或小于债务金额时价款补偿的责任。

对簿公堂 尽快「保全」是关键

实务中,台商在大陆透过打官司讨回货款的成功机率不高,处理关键是「时间」;在大陆一旦发现账款有可能无法回收,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债权保护动作,即「保全」,让清偿欠款的能力得到保障,并获得优先偿还顺序。

虽然「小心签定合同,让对方提供担保」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货款回收,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高枕无忧。一旦纠纷不可避免,用哪种方式诉诸法律,是诉讼还是仲裁?双方亦要在事前约定好争议解决方式。

确定纠纷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双方签定合同时的所在地点,企业可以在当地进行诉讼或仲裁,或者是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要注意,这两种方式只能选其一,两种都选的话则无效,如果都无约定,则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此外,诉讼或仲裁的机构名称也须留意,一个字都不能出错。进入法律程序后企业还要小心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不确定因素,而在申请查封或冻结违约方财产时须有法院配合才行。

事实上,在交易过程中,合同、收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电子邮件、交付通知、营业执照等都可以成为有助于日后帐款回收的有利证据。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认为,业务员应是企业帐款问题的第一道防线,「只要业务一开始就有基本的法律观念,感觉不对劲时,就要提醒企业进行强化对帐,这样就算发生纠纷也有迹可循。」

「保全」是关键

实务中,台商在大陆透过打官司讨回货款的成功机率不高,不管是采购预付帐款,还是销售应收帐款发生纠纷,处理关键都是「时间」。刘芳荣指出,台商在大陆一旦发现帐款有可能无法回收,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债权保护动作,也就是「保全」;唯有清偿欠款的能力获得保障,后续处理货款纠纷才有意义,由于有优先偿还顺序的问题,越早保全可取得越优先的偿还顺序。

追讨应收帐款,要尽快完成法院立案诉讼程序,为后续法律步骤取得有利基础。在上述的「保全」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要法院出面针对自己债权金额,查封债务人的现金账户或其它资产;法院在审慎原则下,也会要求债权人出具相对担保。

另外,法院有可能要求提供100%足额的标的金额担保,也可能是标的金额的一半甚至更低。重点是债权人在资金调度考虑下,往往不愿提供现金作为担保基础,加上许多外商早就把房地产押给银行贷款,对台商来说,要拿出让法院承认的担保品并不容易。很多台资企业改采银行保函,由银行开具保函给法院作为担保品的方式对债权进行保护。

支付令也是台商在大陆值得使用的催款工具,只要债权人在法院完成立案手续,在债务人欠钱证据充足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法院签发支付令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天内,如果不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强制将款项由债务人账户转给债权人。

坏帐处理小心出口核销时间

「做业务的是徒弟,收钱的才是师父」,一直都是从事大陆内销业务台籍主管必须谨记的教训,但从2008年第四季起,金融风暴造成订单减少,应收帐款帐期变长,产生坏帐等风暴连锁效应已浮现。虽说内销要注意收钱问题,但外销的帐款问题更得小心,因为在补税的后遗症方面,外销帐款问题严重性绝对超过内销。

通常来讲,台商从大陆出口货物到海外,海外客户收货付钱后,台资企业进行收汇核销;但万一国外客户因金融风暴将付款帐期延长,甚至公司倒闭形成坏帐,台商首要关心的不是怎么去追款,而是要小心外管局对出口核销时间的要求,超过期限未办理外汇核销的出口企业,会被视为内销,并课征17%的增值税。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曾颁布第47号文件,将出口收汇核销的截止时间,由原先出口后180天延长为210天,货物出口后超过210天仍未进行收汇核销,出口企业就会面临被依内销课征17%征值税。

刘芳荣指出,这里的重点是企业无法收汇核销的理由,不管是客户拖欠货款,或客户已经倒闭变成坏帐,从外管局角度来看,210天的收汇核销底线是不能变的。台商只要发现国外客户帐期即将超过210天,或知道国外客户已经倒闭,货款收不回来,要避免被视同内销课征增值税的唯一办法,就是自己从境外掏钱付到大陆境内进行收汇核销。

另外,坏帐的帐务处理也是金融风暴下的财务重点,认列坏帐须经税务局同意,企业不能自行认列入帐,除非是破产或企业倒闭;如果只是帐款无法回收,应收帐款要超过三年才能提出坏帐认列申请。

坏帐处理重点

1、申请坏帐认列要准备的资料

销售合同、发票、入帐证明、送货单等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帐页、企业内部审批坏帐相关文件(签呈、坏帐权限规定等)、财产损失专项报告;

2、地税局对申请坏帐认列规定有差异

申请坏帐前,应先咨询当地税务局相关细节,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各有不同;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专项报告」

地税局对要求出具「财产损失专项报告」的坏帐金额标准各地不一,比如昆山是100万元人民币,苏州是不论坏帐金额多少都要出具财产损失专项报告;

4、关联方与境外坏帐损失

属于关联方的坏帐损失,必须要提供法院破产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境外坏帐损失需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出具的停止营业或破产等证明,也可取得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上述证明。

追债收帐执行须到位

「政府欠钱最怕媒体曝光,企业最怕债务之事影响到其眼前的生意。」要想追回债务,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通过调查找到债务人的软肋,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有的放矢的与其谈判。

如果官司打赢了却不能追回欠款,这样的官司不但没有意义还劳民伤财。而偏偏官司赢了却拿不回钱,恰恰是包括台商在内的外资企业在大陆面临的主要问题。

基于当下仍然乌云密布的经济环境,可以预见未来企业间的债务纠纷必定层出不穷。如何在打赢官司后,透过强而有力的执行取回欠款,便成为所有外资企业在大陆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

雇用追债公司风险大

前不久,重庆发生了一起讨债公司绑架债权人逼要讨债费的事件。债权人雇用讨债公司债务没有讨回,反而让自己身陷险境。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指出,这种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债权人没有法律常识,讨债公司在大陆并不合法,债权人将追债事务委托给讨债公司主要面临3个风险:

第一,由于追债公司没有合法地位,因此,债权人与追债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讨债公司讨债时采取的往往是暴力和胁迫的手段,万一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害,债权人就成了主犯,因为讨债公司是受债权人委托的;第三,追债公司即使追回了债务,还是要经手追债公司,钱从狼口里出来了又到虎口里,目前很多追债公司将债务追回后不给债权人,或者提取很高的佣金,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徐敏指出,债权人要想合法且安全地讨回债务,最好请专注于债务纠纷的律师。这样术业有专攻,而且佣金都是透明的,委托人可以选择多种签合同的方法,比如说按照回款比例来提取佣金,目前,已有很多律师事务所愿意签订讨不回债务不收费的协议。

通过调查找到债主软肋

「政府欠钱最怕媒体曝光,企业最怕债务之事影响到其眼前的生意。」徐敏指出,要想追回债务,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通过调查找到债务人的软肋,这样才好有的放矢地与其谈判。

在债务的追讨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对方是确实没有还债能力还是故意拖欠。如果是后者,那么只要找到对方的软肋,讨债就会相对容易。例如:某商场拖欠工程款达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拖欠时间已经过了一年。律师介入后,首先了解了商场的信誉、投资主体以及财产情况。通过调查发现其投资人在其它方面也有投资。初步了解认定了这家商场实际上有一定的履行债务的能力,属于故意拖欠。

律师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这家商场有上百家供货商,供货商都是先供货再结款,有一定的帐期,商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供货商和良性供货循环。律师与这家商场谈判时表示,如果对方再不履行债务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商场被查封,所有的经销商都会意识到风险,将会停止供货,开始讨债。这样,商场的资金链就面临断裂的风险。面对这样的分析,债务人立刻先还了300万元的欠款,并表示将逐步还清欠款。

时机把握很重要

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庆元指出,追债时机的把握也很重要,比如在广东,打电话追债最好的时间是下午3点半左右,尤其是对于贸易类的公司,一般的生意规律是上午比较忙,下午正是结算点钞票的时候,老板们心情都比较好,这个时候追债更容易被接受。

最糟糕的追债时间是午餐时间,也就是上午11点半到下午2点之前,这时间往往是宴请客户的时间,这个时间打电话往往让对方厌烦。而吃完饭,很多人有午休的习惯,这个时候被打扰也会引发坏情绪而难以达到讨债的效果。

周庆元指出,每种行业都有自己的规律,要找到那个最好时机,比如,债权人是供货商A,A要做的事就是随时了解销售商的销售情况。一般来说,对方将货品销到80%的时候清货款的效果最佳,因为这时候对方手里有钱,而且一般这时候对方都会考虑还要不要跟A合作,正是他在犹豫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货商态度坚决地要钱,对方都会答应结掉一部分货款。

等到销售商把货卖完了,他有可能把钱转到别的地方使用。或者这个时候,他又找到了合作伙伴B,比较下来觉得B的货比A的货更好,这个时候对方已经打定主意不再跟A合作了,如果对方故意想拖欠货款,A再清货款就难了。

总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债务链条环环相扣,只有找到关键节点,才能一通百通,甩掉债务包袱,轻装前进。

「讨债师」行走在灰色地带

外界对于「讨债」行业的印象都是负面的。自2000年以来,大陆陆续出现了一些「讨债」公司,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上所显示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讨债」,大多注明「经济信息咨询」。

目前,大陆追债行业基本上是风险代理,如果没有追回债款,就分文不收。包括他们在追债中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交通、通讯、住宿、餐饮等),也一概由追债师自己来买单。但如果成功地追讨回债款,他们获得的收益也是比较可观的。根据难易程度,一般来说,越是年数久、难讨的债,提成也就越高。综合来看,他们能获得的提成在20%~30%的范围内。此外,企业委托的案件占了70%,其余则是个人债务。

新法瞄准「追债执行难」

为加大追债执行力度,大陆「民事诉讼法」针对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新增有利于欠款回收的可操作性条款。

第一,扩大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除原一审法院可作为执行法院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法院,也有权受理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第二、新法改变了原来「先通知,后执行」的做法,规定在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同时或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不给被执行人留下转移财产的时间;

第三、经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透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外公布,且公告费用最终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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