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09-10-06李小平
李小平
编辑老师:
胡某和张某是朋友。2004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二年,因办理出国手续缺钱,遂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一直到2005年6月底出国,仍没有还钱。胡某在国外二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7年8月,胡某回国。2008年2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要求还钱。胡某当即表示,二个月后还清全部钱款,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二个月后,当张某再次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极,第二天就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请问老师: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胡某于2008年2月在借据上注明还钱期限的行为有何种效力?张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吗?
××二十九中孔繁靖
孔繁靖同学: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二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2004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08年2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三年多时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2008年2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因此,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支持的理由不是因为诉讼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编辑老师:
彭某外号“刘仙娘”,是我老家农村有名的神婆,惯用给人驱鬼治病的方式骗取钱财。某日,张家的16岁女儿生病卧床不起,于是花50元请“刘仙娘”来治病。“刘仙娘”来后即施法术,骑在女孩身上掐打、扼颈,致其昏迷。这时有人劝阻,“刘仙娘”则说:只有掐住,掐得狠点儿,鬼才会跑掉。随即又用双手掐住女孩的脖子,并连续狠掐几下,此时女孩已气若游丝。“刘仙娘”说:“是神仙要和她说话,过几个小时就会把她送回阳间的。”随后起身走了。不久,张女去世。请问老师:彭某的行为是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中学张青雅
张青雅同学:
彭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就是行为人在犯罪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犯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意包括两种:第一,直接故意犯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甲明知自己向乙开枪会使乙死亡,却仍然开枪,并且希望乙中弹身亡。甲的主观方面就属于直接故意。第二,间接故意犯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彭某骑在女孩身上又掐又打,在致使女孩昏迷时仍不住手,还继续掐脖子,且用劲掐,对这一行为可能发生女孩死亡的结果,彭某已经认识到,虽然她不一定希望女孩死亡,但她未采取措施防止女孩死亡,对女孩的死亡持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由于彭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法术治病这一危害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并且发生了女孩死亡的结果,所以,她犯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