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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婚姻,丈夫的债权利益应归谁

2016-01-07

伴侣 2016年1期
关键词:彭某主体资格法定继承

问:

我与丈夫彭某离婚6年后又生活到一起时,依旧共同经营装饰材料店,但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今年五一期间,彭某在车祸中身亡。事后,我在清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他的朋友李某于两年前曾向他借款30万元。然而,当我以妻子的身份向李某主张债权时,李某以我不是彭某的法定妻子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彭某生前债权利益究竟应归谁所有?

答: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据只能是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领取结婚证的证明。若未经依法登记,无论事实上的“夫妻”如何真实可信,都因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而不能确定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你不是彭某的合法妻子,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

你虽无主张彭某债权的主体资格,但作为共有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彭某去世后,他的债权转化为遗产后,首选应由彭某的法定继承人(其父母、儿女)向债务人主张权益。而后,你可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以共有人身份向彭某的继承人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因为你作为与彭某同居、共同生活的人,你们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装饰店,属于法律上的合伙共有关系。你完全可以以财产共有人的身份,对属于自己的共有财产份额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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