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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与对策

2009-09-29彭庆艳

绿色科技 2009年6期
关键词:水源水质

彭庆艳 王 壮

摘 要:水是生命之源,文章从农村饮用水的标准入手,分析了我国农村饮用的法律依据、安全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水库的监测、创新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农业产业化的建设。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水质

中图分类号:X5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6-0022-03

1 引言

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则更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村,作为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地区,饮用水安全很难得到保证,本文就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保障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

2 农村饮用水安全概述

2.1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较为规范的说法有2004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该体系被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个指标构成。四项指标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不能说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要求的为饮水安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准则》要求的为饮水基本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为安全,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在供水水源保证率方面,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2.2 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依据

《水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应保障饮用水安全。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用水安全。”第5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用水条件。”另外,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规定,如第56条规定:“国家建立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规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中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各项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

2.3 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意义

(1)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建设,惠及十几亿人,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则是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农村的居民是否生活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所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

(2)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目标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做到公平合理,农村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常常不能得到与城镇一样的待遇,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正是体现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3)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水是生命之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农村的饮用水出现了不安全的状况,人们就会产生恐慌,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社会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搞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3 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及问题

3.1 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据有关资料介绍,世界上中等发达国家农村饮水普及率为70%以上,发达国家在90%以上。我国饮水普及率发展极不平衡,按地域划分,为东部70%,中部40%,西部不到40%。据卫生部水利部2005年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标准的比例为66%,还有34%的人口饮用水不符合标准。资料显示,我国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有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超标。由于饮用水中氟、砷的含量超标,导致各种地方病发生,极大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饮用水不安全主要体现在饮用水水质不达标、水量不达标、方便程度不达标、水源保证率不达标等方面。

3.2宁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

宁安市共有12个乡镇,243个行政村,387个自然屯,现有342个自然屯已经喝上安全洁净水,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7%。

3.3农村饮用水不安全的原因

3.3.1农村自然条件恶劣,工业污染加重

我国部分农村地区自然条件恶劣,有的地方土地沙化、干旱问题严重,有的地方的地质条件甚至不适宜打井取水。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很难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另一方面,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往往将厂址搬到农村地区,在某些农村,由于经济不发达,想方设法招商引资,对项目不事先进行环评,盲目建设,这就对农村的饮用水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3.3.2生活垃圾和污水肆意排放

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的随意排放也是造成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因农村基础设施较落后,普遍缺乏派水系统和垃圾清理系统,污水和垃圾往往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经过雨水的冲刷直接冲入水体,造成污染。有些地方甚至没有水井,要靠人力步行很长一段路程才能把水挑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水的质量就无从谈起了。

3.3.3农药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

由于农药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造成了农村水质的污染,影响了农村的饮用水安全。人畜粪便的随意排放,造成了水体的污染。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和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其污染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发展,大量的畜禽粪便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3.3.4固体废物未得到合理回收利用

农作物秸秆是农业主要废弃物之一,目前这些废弃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收利用,往往任意堆放,在雨水的冲刷下,渗入水体或直接冲入河道,造成了污染。3.4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问题

3.4.1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存在差距

一些地区的部分领导在饮用水安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还不够,对饮用水安全隐患缺乏清醒的认识,农村的改水工程因资金和其他技术上的问题而未能实施,而已经在建的饮用水工程因为资金、技术等问题而被迫中断,在农业生产方式上,延续了很长时间的粗放式农业生产方式一时很难转变成更加先进的集约式生产方式,在生产方式没有根本转变的前提下奢谈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3.4.2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还不健全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侧重城市环境保护,已出台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说的很少,只有一些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零星的规定。

以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例,在《水污染防治法》第5章,该法设专章规定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但综观其规定,主要是城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对农村饮用水保护却没有提及。在第4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4节提到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在第48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这些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并且没有制定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标准,这样会使农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农民进行生产活动中无章可寻,同时农业主管部门执行起来弹性就会加大,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

在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力量薄弱的问题,一些基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限于资金、技术、人员方面的限制,往往不能很好的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另外,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专业性强,农村人才缺乏环境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

3.4.3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一片空白

我国开展的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只是在全国重点水域和重点城市进行了水质监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水源分散、规模小等问题,我国在现阶段在农村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还有着相当的困难。

3.4.4科技力量相当薄弱

目前一些基础性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对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研究还没有开展,对一些如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还是处于实验阶段,在科技力量相当薄弱的农村推广节水措施时机还不成熟。

4 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

4.1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分散式水源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根据需要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和用水点的监测,对制水、供水、取水进行全过程监控,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水源取样、检测、化验制度。水厂必须有水质净化设施,可以以较大的水厂为依托,建立若干个监测点。

4.2创新预警和应急机制

建议在农村饮用水保护中从预警和应急两方面来加强农村水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建立事故调查、监测、处理和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危害的水污染事故加强监管,强制要求制定处理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责任,统一发布水污染事故信息。

4.3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广大农民朋友,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对于环境保护的知识知之甚少。要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环保意识,就要求广大环境保护工作者,广大环境保护志愿者共同努力,宣传环保,实践环保,可以采用不同的宣传形式,这样才能提高广大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4.4加大农业产业化建设

加大农业产业建设,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向集约化转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设生态农业,在农村推广沼气,另外,要加大力度研究农村秸秆禽畜的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在产业化建设中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推行主管领导“首问责任制”,明确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结 语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团结,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政策上、法律上等多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才能实现温家宝总理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让全国人民喝上放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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