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关于科技译名统一实践工作要点的认识
2009-09-29温昌斌
温昌斌
摘要:在近代中国,很多人就科技译名统一实践工作要点问题进行了讨论。虽然早期人们的认识差异较大,但后来大多数人认识到了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重要性,还有些人认识到这种组织应具有官方性质。
关键词:近代中国,科技译名,统一
中国分类号:N04:H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09)04-0016-07
一引言
中国是个文明古国。近代以前,中国科技领先于世界,但到了近代,却落伍了。近代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把西方的先进科技知识翻译到中国来。然而,在翻译过程中,遇到了如何解决译名统一的问题。科技译名统一实践工作该如何进行?或者说,科技译名统一实践工作的要点是什么?近代中国很多人就此问题展开了讨论。
译名统一实践工作的核心是提供一套标准译名。译名的标准性要靠学术权威性和官方性来保证。所谓学术权威性是指标准译名是由学术界认可的。不管编译者是如何的博学,单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保证他所编译的译名是权威的,译名的学术权威性最终需要通过专家集体审查而获得。多次参加名词审查会议的俞凤宾指出:“凡一名词,经一人之思考,苦心孤诣而译成者,每不如一团体所商榷而共拟者,少数人所厘订者,每不如多数人所审定者之为愈。”多次参加名词审查会议的王完白也告诉时人:“欲定统一名词,非少数人所能为力,必集合学术团体,经共同之研究,始可推行无阻。”所谓官方性是指译名由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因而,统一译名的实践工作的要点是:(1)专家集体审查译名;(2)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3)推广标准译名。
对统一译名而言,这三点都是必不可少的。清末和民国时期,大家几乎都认识到最后一点的必要性(且大家提出的措施几乎都是刊行标准译名)。但对前面两点必要性的认识,大家却有差异。
二清末的认识
1国人认识到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
清末,国人主要看到了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而忽视了专家集体审查译名的必要性。如1902年,清政府的管学大臣张百熙奏请于京师大学堂内设译书局,主管译名统一事宜,他说:“中国译书近三十年,如外洋地理名物之类,往往不能审为一定之音,书作一定之字。拟由京师译局定一凡例,列为定表,颁行各省。以后无论何处译出之书即用表中所定名称,以求划一,免淆耳目。”1903年,严复在《京师大学堂译书局章程》中提出:“法于开译一书时,分译之人另具一册。将一切专名按西国字母秩序开列,先行自拟译名,或沿用前人已译名目(国名、地名,凡外务部文书及《瀛环志略》所旧用者从之)。俟呈总译裁定后,列入《新学名义表》及《人地专名表》等书,备他日汇总,呈请奏准颁行,以期划一。”他所提到的“总译”,系领导人物,负责进退译员、分派任务、督率工作、删润文字等事宜。张百熙和严复当时都是官方人士,在译名统一方面,他们容易想到官方力量。
清末政府从事过少量统一译名的实践工作,但收效甚微。上面所说的京师大学堂译书局,于光绪三十年(1904)七月停办,无任何贡献可言。
同文馆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二月并入京师大学堂后,改为译学馆。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内有译学专章,分设英、法、德、日、俄文五科,有如外国语文学系,馆中附设“文典编纂处”,文典编纂处主要工作为编纂字典辞书。除教习有兼编文典之责外,另设有总纂一人,负责主持,分纂二人,负责编辑工作,翻译一人,协理外国文字。据说该机构仅将日本的《新法律词典》译成中文。
1908年,学部审定科编纂了《物理学语汇》和《化学语汇》。
宣统元年(1909)五月初七,学部上奏派严复编定各学科中外名词对照表及各种词典,九月十六又上奏设立编订名词馆,“派严复为该馆总纂,并添派分纂各员,分任其事,由该总纂督率分门编辑”。当时的准补江苏六合县知县孙筠,因为“文章雅赡,邃于西学”,而被调入编订名词馆充任分纂。
据学部呈报的成绩折称:“编订名词馆,自上年奏设以来,于算学一门,已编笔算及几何、代数三项;博物一门,已编生理及草木等项;理化、史学、地学、教育、法政各门,已编物理、化学、历史、舆地及心理、宪法等项。凡已编者,预计本年四月可成;未编者,仍当挨次续办。”编订名词馆的工作进度,可谓快矣,但刊印的译名书(表)并不多见。
上述译名是由政府制定、公布的,没有经过专家集体审查,所以,清末政府的译名统一的实践工作是基于通过官方制定、公布来统一译名这一认识的。
2来华传教士先认识到专家集体审查译名的必要性,后认识到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
中国明清时期科技书籍的翻译始终沿袭西士口授、国人笔述的合作译书方法,译书最困难之处,在于确切表达科学概念和名词术语。由于参与译事的中国学者几乎都不懂外文且缺乏近代科技教育背景,因此,来华西士在翻译工作中起了重要作用。
来华传教士们在科技翻译方面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他们对科技译名统一工作的关注和所做的科技译名统一工作,远远多于同时代的国人。在译名统一实践工作要点方面,起初,来华传教士们认识到专家集体审查译名的必要性。他们在统一译名的实践中已经贯彻该项制度。如1891年11月,益智书会里负责专门术语译名统一工作的出版委员会制定了统一译名的工作章程。章程要求出版委员会的委员们分门别类汇集已有的中文译名,编成术语译名表。各表编好后,送各委员传阅审查,各委员标出各自认为合适的译名,最后返回原编表者,由他仔细检查和整理,发现不同意见时,由他请求委员会各位委员投票决定。各表完成后,交书会总编辑,由他按字母顺序,将各表汇集成一个总表,准备作为英汉科技词典出版。
博医会里负责医学名词译名统一工作的名词委员会也实行专家集体审查制度。如在1901年正式举行的首次名词审查会议上,名词委员们经过六周的讨论、商议,审定通过了解剖学、组织学、生理学、药剂学等名词。他们还将这些名词编印成册,送发博医会的各会员以及对此感兴趣的有关人士,希望他们提出修改意见。
后来,传教士们也认识到了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1905年,由益智书会改名后的教育会,也考虑与中国政府、商务印书馆等合作进行译名统一工作。1908年,博医会名词委员会在统一的医学各科名词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英汉医学词典》和中文的《医学字典》,并提呈北京教育部,希望能够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但均未达到目的。
三民国早期的认识
1有些人只看到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有些人则只看到专家集体审查译名的必要性
在民国早期的讨论中,有些人依然只看到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如寓仁、丁以布、林纾等。清政府曾设立名词编订机构(如译书局和
编订名词馆),来编订名词。这样的机构随着清政府的灭亡而中止。进人民国后,寓仁、丁以布等认为政府应重新设立名词编订机构。1914年,林纾在为《中华大字典》写的序言中提议:“由政府设局,制新名词,择其醇雅可与外国之名词通者,加以界说,以惠学者。则后来译律、译史、译工艺生植诸书,可以彼此不相龃龉,为益不更溥乎?”林纾(1852—1924)提出这样的观点,与他的工作经历有关。他是光绪举人,曾任教京师大学堂,又在京师大学堂译书局任过译员。他用流畅生动的古文翻译了大量欧美小说。
与此相反,有些人则只看到专家集体审查译名的必要性,如庄年、侯德榜、周铭、白华等。
1912年,庄年在《独立周报》上发表《论统一名词当先组织学社》一文。在文中,他认为欧洲科学名词之所以统一,是因为有种种学社,如“英伦之化学学社(The Chemistry Society)、机器工科学社(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Ingineering);苏格兰之地理学社(The Scotish Geographical Society)等”。所以他提出统一译名需要先组织学社,他提议:“宜设立各种学社,附属于中央学部。搜集文人学士,分门别类,以专科素有心得之人,共相讨论,从事编译,审定名词,规定解说,刊成字典,为译名之标准。如或译名不备以及欠妥,则译界中人,得将理由通告专社。倘得赞同,则可更正之,增刊之。唯不得各逞意见,私造译名。”
1915年侯德榜在《留美学生报》上发表《划一译名刍议》一文,他提议:“须广设专门学会,学医者纠集同志设医学会,学化学者有化学学会,学物理者有物理学会,学数学者学天文者学各种工程者皆然。然后由各该会选定各该科学上所有名称,登诸各该种杂志,颁布全国。则著作编译者,庶有标准,不复至另定歧异名称矣。”
为了加强译名的统一,1916年《科学》发起了名词论坛。周铭是论坛主事人之一,论坛开设之初,他撰写《划一科学名词办法管见》一文,反对不行动或强制统一,认为“划一名词之办法要端有二:立名务求精确,故必征求多数专家之见;选择需统筹全局,故必集成于少数通才之手”。从这两个“要端”出发,他认为统一名词应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为征集名词;第二步为通过《科学》杂志对征集的名词进行讨论,当者用之,不适者改之;第三步为征集全国科学家开大会公决或仍由报章宣布讨论。
白华当时可能是《时事新报》的编辑,1920年,他撰写发起译名讨论的启事,提醒从事译述的青年学者不要鲁莽从事。“且先来将他所要译的重要名词,公请大家的讨论。讨论定了,一致通过了就是统一了,然后再放心用去。免得西洋一个名词,到了中国成了十几种名词,使读者茫不知所适从。”
2有些人既看到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也看到专家集体审查译名的必要性
民国早期,有些人清醒地认识到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和专家集体审查译名都是必要的,如胡以鲁、沈慕曾、朱自清等。
1914年2月,胡以鲁发表《论译名》一文。他在文中提出,译名“宜由各科专家集为学会,讨论抉择,折衷于国语国文之士;讨论抉择,复由政府审定而颁行之”。
同年6月,中华工程师会会员沈慕曾在《中华工程师会会报》上发表《审定科学名词意见书》一文。他认为:“科学名词苟不及时审定,则翻译无定规,而阅读尤易误会。灌输文明之阻碍,诚莫过于此。……为今之计,本会宜立一审定科学名词委员会,或以理事部组织之,或由会长选派会员组织之。规画既定,似宜呈部立案,更以所译名词呈请教育部审择颁行,以期一致。”
1919年,朱自清在《新中国》上发表《译名》一文,他比胡、沈两人谈得更全面些,他认为统一译名固然要靠译名本身的价值,同时也需要人为的力量,这种人为的力量约有四种——政府审定、学会审定、学者鼓吹的力量、多数意志的选择。他认为这四种力量并行不悖,不可少一种,更不可只有一种。实际上,他说的四种力量可分为两类,第一种即为官方的力量,后三种力量可以归结为专家集体的力量。
3有人反对通过专家集体审查译名或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来统一译名。
在民国早期,也有人反对通过专家集体审查译名或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来统一译名。如容挺公、章士钊、侯德榜。
1914年,容挺公在《甲寅》上发表《致甲寅记者论译名》一文。他指出:“惟政府之力,亦不能过重视之。盖惟人名地名暨乎中小学教科书所采用之名辞,政府始能致力,稍进恐非所及!”容挺公认为政府能致力于统一较简单的译名,如人名地名与中小学教科书上的译名,对于统一较深奥的译名,则恐怕无能为力。容挺公这种观点是偏颇的。
在文中,容挺公还认为译名“自出世之日始,固已卷入于天演中,将来之适与不适,存与不存,人固无能为,今亦不能测”,“将由进化公理,司其取舍权衡”。这表明他认为统一译名只要约定俗成,不需要专家集体审查和官方的制定、认可或公布。容挺公的这种观点是有失公允的。
在反对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这一点上,章士钊的态度比容挺公更坚决。容挺公还在译名统一中为官方留下了一点点地盘,章士钊却把官方清除得干干净净。1914年,在胡以鲁提出译名宜由学会讨论抉择,并由政府审定而颁行的观点之后,章士钊撰文指出:“此浅近习语,法诚可通。若奥文深义,岂有强迫?愚吐弃‘名学而取‘逻辑者也,决不能以政府所颁,号为斯物,而鄙著即盲以从之。且政府亦决无其力,强吾必从。”他认为:“惟置义不论,任取一无混于义之名名之,如科学家之名新元素者然,则只须学者同意于音译一点,科名以立,讼端以绝。道固莫善于此也。”
1915年,侯德榜在《划一译名刍议》一文中,也很坚定地认为:“划一科学名称,乃科学家之事,与政治无涉。”
今天,依然有人认为译名统一工作仅仅靠科学家自己就能做好。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了。因为在知识爆炸年代,科技译名层出不穷,要让所有科技专家同意一个译名,非常不易。就算是所有科技专家同意了某个译名,也不能保证科技界之外的人遵照使用这个译名。这就难免产生译名混乱的情形。所以,在科技译名飞快增长的年代,必须由官方主导科技译名统一工作,并由官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标准译名被遵照使用。
四1920年后的认识
1920年后,大多数人认识到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人认识到这种组织应具有官方性质。
把专家集体审查译名和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连接起来的关键一步是成立官方授权的科技名词审查组织。官方授权的科技名词审查组织是官方译名工作组织,官方译名工作组织却不一定是官方授权的科技名词审查组织,比如,清末学部设立的编订名词馆,是官方译名工作组织,但其制订的译名并没有经过专家集体审查这道程序,故不是
科技名词审查组织。
前文说到,1914年,中华工程师会会员沈慕曾在《中华工程师会会报》上发表《审定科学名词意见书》一文,他认为:“(中华工程师会)宜立一审定科学名词委员会,或以理事部组织之,或由会长选派会员组织之。规画既定,似宜呈部立案,更以所译名词呈请教育部审择颁行。”他提出“审定科学名词委员会”应得到官方的立案,“所译名词”应由教育部公布,表明他已经认识到官方授权的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重要性。这在当时是非常可贵的,虽然他主要针对工程译名,而不是各科译名。
1920年以后,很多讨论者针对各科译名,认识到了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重要性。
《时事新报》译名讨论的引领者曹仲渊指出译名的统一离不开政府组织科技名词审查组织。但科技名词审查组织该如何组织,他并没有论述。随后,徐祖心、万良濬、芮逸夫弥补了这一不足。
1920年,徐祖心撰文指出:
“必须各科设一个机关,专论这件事(指统一译名——笔者注),比如研究哲学的,各种科学的,各集合了一个团体,把各种名词分别讨论,通过后即把他辑录下来,一俟完璧后即编成一本各科名词底字典。如是以后翻译,皆以此为准则,这样着手未有不能统一者。同时对于译音一面,也可造出一种新名词,以为准则。”
同年,万良濬同意徐祖心的观点:
“徐君所说统一名词一层,我极表同情。西洋一个名词,无论普通名词或人名地名,一到中国来,就乱七八糟,变成几十个名词,你这样译,我那样译。令人看了,摸不着头脑,这是很不经济的。所以现在中国的学术团体,极应当设一个名词审查会,拿各种名词详细讨论一下,先从医学化学等入手,定出一种极恰当的名词,然后大家都可以照他们所定的来施用。”
芮逸夫同意万良濬的意见,同时他指出,科技名词审查组织须由教育部组织的专门学者组成:
“组织译名审查会。这一步万良濬君已经说过,不过这件事不是几个人的能力所能组织的。我以为非由教育部组织,即须由专门学者组织不可。因为不如此,不足以昭全国人的信用。”
1931年,张鹏飞则进一步提出科技名词审查组织应常设,并就其工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名词之编审等工作,此种机关,理宜常设。使学术界对于名词,得随时提出意见,加以讨论与整理。每隔三五年开大会一次,将各种名词加以厘订。除开会时遴选专家出席外,并于开会前广征学术界之意见。但名词一经订定后,则在下届厘订以前,当全国适用以期统一。否则由一二人专断,强群众以盲从,将来甲是而乙非,朝行而夕改,其凌乱谬误,未必较不制定时为胜。”
这些人可大致归入两类。第一类为徐祖心、万良濬等,他们只认识到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专家集体性质,而忽略了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工作要取得大的成效,还需另外一个条件——官方性质。第二类是曹仲渊、芮逸夫、张鹏飞等,他们既认识到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专家集体性质,也认识到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官方性质。
从文中还可看出,万良濬、芮逸夫两人的观点明显落后于实践。早在1916年,“医学名词审查会”就成立了,1918年改名扩大为“科学名词审查会”。“医学名词审查会”和“科学名词审查会”都具有准官方性质,算得上是官方授权的科技名词审查组织,它们审查通过的一批名词由教育部复审后公布。到了1920年,竟还提议成立科技名词审查组织,显然是落伍了。这也说明当时的“医学名词审查会”和“科学名词审查会”影响不是很大。当然,也有不落后的人,他们不仅关注了当时的名词审查工作,还对工作进行了评价,如朱隐青等。
1920年,朱隐青撰文批评“科学名词审查会”代表面狭隘,认为不同专业的名词应由不同专业的团体审查,仅仅由江苏省教育会、博医会、中华民国医药会、中华医学会等医学团体为主组成的“科学名词审查会”审查所有的科学名词,是学术事业上的专制。
1927年左右,张资珙也撰文指出“科学名词审查会”代表面狭隘:
“科学名词审查会之范围,殊有过狭之嫌。审查之名词,亦未免挂一漏万,且多有谬误之处。为今之计,为一劳永逸计,宜多邀团体加入,罗致国内学者,各就其所专长,以学者之态度,互相讨论,取长补短,学术前途,庶有望焉。”
秉志则对“科学名词审查会”持宽容的态度,认为:
“科学名词审查会所译名词,虽不尽妥,然此为用中文制造科学名词之起首,要不可少此一举。”
1932年后,由国立编译馆负责科技名词编订和审查工作。该馆这项工作做得较好,编订并组织专家审查了多部名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937年,阙疑生在《科学》上发表《统一科学名词之重要》一文,对此做出了全面的评价。他认为国立编译馆的工作富有成效,但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各名词草案“大抵均重英文名词,而拉丁文及德、法、日文者,往往疏而不备”;第二,“专家审查名词之办法,颇不一致,有先期集会逐词讨论者,有寄阅个别审查者”;第三,“已经公布之审定各名词,是否为全国科学界一致采用,此至堪注意之问题”。
作者还提出了改进办法。关于名词草案的拟订,他认为:“须多搜各国固有文籍,详征博引,事前并可请审查员参加意见。务期英、德、法、日各种语言之名词,一概齐备,以便对照。”关于审查名词的办法,他指出:“一方面固希望被聘请之审查委员,负起责任,勿视此事为官样文章,挂名而不作事。一方面更希望编译馆尽最大努力,统一审查办法,改良审查组织。如能宽筹经费,最好能于寒暑假各方人事不甚忙碌时,择定一清静适宜地点(如庐山,青岛),赁就会场,用尽公私力量,集合各审查员于一堂,费十日半月光阴,专作此事,则较之仅凭数次之匆忙会议,而即决定通过者,其审慎粗疏,当不可同日而语。”关于已经公布的名词的使用问题,他指出:“各名词既由教育部命令正式公布,则必期诸必行。编译馆不妨先作调查,以觇全国工商学各界之是否一律采用。如未采用,可直接命令采用之。又编译馆现有审查全国教科书之特权,更可命令各书店以后编辑教科书或其他参考书时,须一律采用已经审定之各种名词。如此在短期之内,全国各级学校不难一律采用,而无复分歧不统一之弊矣。”
五结论
近代中国在关于科技译名统一实践工作要点的讨论中,1920年以前,在专家集体审查译名和官方制定、认可或公布译名的必要性方面,有的人只看到前者,有的人只看到后者,有的人反对其中之一,有的人两者都反对,有的人两者都看到了,其中还有人看到了官方授权的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重要性。讨论者观点很不一致,必然阻碍译名统一实践工作的进行。1920年后,大多数人认识到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人认识到这种组织应具有官方性质。这种情形,虽然表明当时对科技名词审查组织的官方性质认识不彻底,但还是有利于当时及后世的译名统一实践工作。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科技译名统一工作的重视提到了新的高度。1985年成立的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7年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代表国家进行科技名词审定、公布的专职机构,其权威性比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同类组织都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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