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原则的落实状况
2009-09-28孟戡
孟 戡
摘要在中国,随着儿童权利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制原则正在得到贯彻落实。但同时,社会上也仍存在着一些歧视儿童、对儿童缺少尊重、多重责任未落实等未能很好地贯彻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做法,阻碍了儿童权利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儿童 权利保护 法制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1-02
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和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和多重保护原则①。遵守原则是实现目标的必要保障。从目前中国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来看,随着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贯彻落实,儿童权利的概念正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未能很好地贯彻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做法,使儿童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存在歧视现象
对儿童的歧视主要发生在儿童和成人之间,以及发生在不同的儿童群体之间。
发生在儿童和成人间的歧视实际上是成人对儿童在智识和体力上处于弱势的歧视。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儿童在成人的眼中必须依附于大人,需要被塑造,强调儿童对成人无条件服从,否则,成人就可以对儿童施加伤害。一直以来,儿童受虐的事件时常发生。
对不同儿童群体的歧视源于不同的种族、性别、经济生活状况等身份地位的歧视。
在中国,女童历来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女子无才便是德”使得女童的教育权受到剥夺,女童不被看作宗族延续的种,其继承权理所当然地被剥夺、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歧视妇女的规定并建立了性别平等原则。基于此,女童才获得了和男童同样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同等权利。《未成人保护法》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国家在政策和法规上对女童地位和权利予以肯定,这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女童在许多家庭中得到了平等的对待。尤其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子女小家庭脱离大家庭独自生活的趋势下,成人对女童的价值和权利逐渐认可。但是,几千年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并没有随着文明的进步而立即消失,它仍顽固地存在于一些人的意识之中。由于“只生一胎” 的限制,一些家长通过B超鉴定胎儿性别,往往是男婴被保留,女婴被堕胎。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中国男婴和女婴出生比例为117比100,远远高于国际正常水平105比100。②在农村,女婴出生后,溺婴、杀婴、遗弃时有发生,在女童成长的过程中,其享受的生活资源不如男童。当一个家庭的经济不能满足所有孩子受教育时,被牺牲的大多是女童。有关调查结果表明,女童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其未入学率和辍学率远远高于男童。③可见,女童的权利保护工作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关键在于法制和人的思想观念双重保障。
此外,随着社会对儿童教育的日益重视,在学校和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学习成绩差的孩子的歧视现象。当儿童上学以后,学习成绩就成了衡量儿童好坏的主要标准。1996年全国大中城市中小学生调查表明,约12.2%的学生是低分学生④,这些学生在学校里已经受到了许多的否定、嘲笑、孤立甚至体罚,回到家里,情况也并没有好转。家长时常把自己的孩子与别人的孩子相比较,让孩子清醒地看到自己与别人的差距,对孩子的学习成绩轻则嘲讽、谩骂,重则拳脚相加,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在谈到儿童的歧视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城市中的这些由于学习成绩差而处于不利境地的儿童。
二、对儿童缺少尊重
对儿童的尊重包括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以儿童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为重;还包括对儿童的人格尊严、观点和意见的尊重。可见,对儿童的尊重是全方位的,尊重原则实际上就是对儿童权利内容的尊重。现代生活中,不管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不尊重儿童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尤其是对儿童的人格尊重十分缺乏。怎样营造一个尊严、自由、宽容、平等和团结的环境,让儿童过上有尊严的、有责任感的生活,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传统的儿童观往往从社会和家庭的整体利益的角度认识儿童的价值,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完全被忽视,更谈不上作为独立主体而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了。所以,儿童并没有真正地被人尊重。现代社会,随着儿童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社会上已有许多成人认识到儿童是有独立主权的,但是落实到行动上,却不能真正地尊重儿童的权利,由于嘲讽、辱骂、殴打而使儿童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不在少数。对儿童的观点和意见方面,有的家长限制儿童的思想和意识的自由,压制孩子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意见一律打压和否定,一切全听家长的;有的家长表面上鼓励和倾听儿童的意见,但在决策时,却把儿童的意见撇在一边不加考虑,限制了儿童的参与权。例如,关于子女的教育权,一些家长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不尊重儿童上学愿望,强行使儿童辍学。还有许多家长不尊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强制儿童上各种补习班。再如,在儿童的隐私权方面,家长私拆子女的信件、偷看子女日记等情况比较多见,儿童的隐私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最大利益原则逐渐得到贯彻
最大利益原则要求立法、司法机关在制定涉及儿童的法律时,应考虑如何追求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以儿童身心获得最全面发展的基本需求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以儿童利益为首要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只有把儿童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才能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儿童利益最大化将人们决策时的目光从单纯的国家、公共利益和成人利益转向各种利益与儿童利益的并重。它为解决儿童权利与其他权益特别是成人权益的冲突提供了一个考虑的基本标准。
在中国人们更习惯用“儿童优先”这个概念。儿童优先是我国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其含义是在处理涉及儿童的事务中,儿童的利益要得到优先考虑。尽管这实际上还只是中国尊老恤幼传统的延续,但说明我们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已经承认儿童有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应该得到优先考虑。我们也可以把儿童优先看作最大利益标准在中国的初步体现。尽管儿童优先和最大利益原则在内容和所体现的权利意识等方面还存在着差异,但是中国政府始终(下转第100页)(上接第81页)强调的儿童优先原则和最大利益原则是相辅相成的。比如我国新近修订的《婚姻法》中比较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就是它注重体现儿童优先的立法理念,将旧法中法院判决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改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离婚时考虑以子女权益为先,这体现了父母离异以不降低未成年子女福利为前提的“儿童本位”的立法精神。
在现实家庭中,一般父母也都本着爱护子女的思想来处理与孩子有关的事务,但是,由于对儿童权利不能充分理解,所以许多在家长看来“全是为了孩子”的行为也是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还有一些家长、监护人不认同儿童的独立主权,使儿童生存环境不佳,各种权利不能得到保障,这些都反映出对儿童利益乃至生命权的蔑视,也就更谈不上儿童优先了。
四、儿童权利保护的多重责任有待落实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和父母对儿童权利所应采取积极而又适当的措施,体现了以儿童为权利主体的国际文件特殊的多重责任制度。责任的履行要求国家、社会和父母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应当予以主动的保护和关爱。
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其主要的生活场所是家庭,这意味着儿童的许多权利应该在家庭中实现。对于家庭中儿童权利的保护来说,多重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都负有责任和义务;二是家庭中的所有成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尊重儿童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和固有尊严。
第一点是指国家用法律来对家庭实施监管,用对家庭、对儿童援助的方法帮助儿童实现多项权利;用限制、剥夺父母权利的方法来禁止父母对儿童的虐待、忽视等犯罪行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它的法律规定了家庭、社会对儿童的保护义务,比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可见,我国的儿童保护强调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多重责任,只是这些规定还十分简单。比如对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或家境贫寒的家庭来说,国家对家庭的援助和救济将极大地改善儿童权利的保护,但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再如,对家庭中忽视儿童的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都有待于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
第二方面,指家庭中的所有成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尊重儿童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和固有尊严。在我国“严父慈母”、“白脸红脸”的家教传统使家长具有比较统一的脸谱,“一个严厉,一个慈爱”似乎是中国父母的最佳搭档。严厉的倾向于禁止,慈爱的倾向于放纵,无形中有一方或双方都逾越了儿童权利的底限。在传统大家庭中成长的儿童,往往受到祖父母长辈和父母的共同监管,要做到两代人都能正确认识和充分保护儿童的权利是比较难得的。还有不少家庭的父母忙于工作或娱乐,或者干脆逃避责任把孩子交由(外)祖父母或别的亲戚照顾,不仅自己没有履行保护儿童的义务,而且会造成儿童更大的权利缺失。
总体而言,随着人类社会开始进入研究少年问题、张扬儿童权利的新时代,中国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受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儿童权利的实现仍然困难重重。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制原则,转变观念,建立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儿童真正享有应有的权利,建造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
注释:
①王雪梅.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第97页.
②国际先驱导报.http://www.xinhuanet.com/herald/2004-10/19/content_2109073.2007年2月15日下载.
③中国妇女儿童发展基本状况.http://www.nwccw.gov.cn/show.2007年2月15日下载.
④http://www.xiayidai.com.cn/gxxyd/sjet/jiaoliu/etgy20001109112646.htm.2007年2月15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