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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理由的既判力

2009-09-28胡菲菲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争点判力效力

胡菲菲

摘要本文探讨了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判决理由有无既判力,并对有关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归纳和评析。

关键词判决理由 既判力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0-01

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认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限于判决主文,判决理由(除了抵消抗辩外)没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纠纷性质,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当事人的何种请求予以确认,何种请求不予确认。学界对判决理由有无既判力的问题观点不一,笔者做一归纳和评析。

一、全面否定论

法院的使命在于确定系争权利关系,彻底解决纠纷,因此必须维持被确定的权利关系将来的安定性。策纳认为,当前诉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法律效果,将因后诉判断而实质上受到侵害时,为防止发生矛盾判决,当事人对前诉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不宜争执;此外,应当考虑不得争执的判决理由的限度,即不能超出当事人合理的预测范围。认为确认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是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笔者认为一味地承认判决理由既判力,会使当事人在后诉中绝对丧失了对前诉某些事实的辩论权。

二、全面肯定论

该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前诉判决理由中的先决事项有既判力,其后果将使当事人作为诉讼资料而提出的事实被绝对地确定,使当事人丧失了对在本次诉讼中提出但未经认真辩论的事实在今后别的诉讼中展开争执的可能性,造成对当事人的突袭裁判。

但有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一定缺陷,因为对前诉后诉中出现的某些事实的重复争讼,会有损诉讼效率。为弥补这种缺陷,德、日等国家允许当事人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将诉讼标的前提问题明确转换为另一诉讼标的,此时既判力的效果及于该前提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则不必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也规定了中间确认之诉,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三、预决效力论

该理论认为:援用者无需举证,但允许对方以相反证据推翻。即,如果法院生效裁判已经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反对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并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而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又不能充分证明该事实成立,审理后诉的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推翻前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采此意:“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笔者认为预决效力说这一理论存在一定缺陷。因为如果一概赋此效力,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意打击;并且一概准许再行争执,有违效率和终局性原则,也有违有利方的合理期待。

四、关键争点排除论

(一)争点排除规则

美国规定了争点排除规则,指前诉中不论哪方当事人胜诉,法院对当事人之间诉讼的争点所作的裁判都具有确定性和决定性的意义,禁止当事人在后诉中对前诉已确定的争点再行争执。其主旨在于:当一项事实或法律上的争议实际上已经诉讼,并经生效判决确定,且此确定对判决至关重要,则这一确定在当事人间的后诉中具有终结性。

美国《判决重述(第2次)》第27条规定了适用该规则的条件:

1.该争点与在前诉中提出的争点具有同一性。

2.该争点必须已经在前一诉讼中进行了公正和充分的诉讼并被法院裁判。

3.该争点对于前一诉讼判决而言是必须的。

4.主体要件。如果在第一个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更有利于主张在第二个诉讼中适用争点排除规则的一方当事人的话,这一规则将不被采纳。

(二)争点效理论

此由日本学者提出。争点效是指法院就诉讼标的以外各个争点所作的判断产生的效力。基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理论基础,当事人在前诉作为重要争执点加以认真的争执,经过法院实质的审理判断后,后诉若以同一争点为重要先决问题,则法院在前诉判决理由中对此争点所作的判断具有约束力,法院不得在后诉中做出矛盾判断,败诉当事人也不得提出与该事实认定相矛盾的诉讼。

对此,有学者指出争点效理论在我国不可行。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前诉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经过当事人充分争执而形成,使法官很难确定具有预决效力的已决事实的范围。此外,如果前诉已决事实虽已经过当事人充分的争执,但后诉当事人如果提出了前诉审理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或者是超过前诉举证时限而未被前诉法院采信的证据,这些证据很可能足以推翻前诉已决事实。此时若因为前诉已决事实已经过当事人充分争执而认为其判决具有预决效力,就不利于公正判决。

五、结语

大陆法系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都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只限于判决主文,判决理由无既判力。但笔者认为,虽然不能直接、全面肯定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具有既判力,但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可以赋予判决理由一定的拘束力。

注释: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邓辉辉.论判决理由的既判力.理论探索.2006(6).第149页.

常怡,肖瑶.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5).第31页,第29页.

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现代法学.2004(12).第84页.

邓辉辉.论判决理由的既判力.理论探索.2006(6).第150页.

翁晓斌.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中国法学.2006(4).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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