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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观察与思考

2009-09-27喻国明

网络传播 2009年9期
关键词:谣言利益群体

喻国明 李 彪

群体极化效应

以往的舆情热点大多是网上的事情网上解决,大家都遵守这个规则,随着网民“从说到做”、从言语到行动的社会特征日益明显,网络上的热点和现实社会的热点日益汇流、并且共振。

心理学家伯克威茨曾经指出,“痛苦的刺激导致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引起人们倾向于产生侵犯行为。”特别是,作为一种群体心理,个人的这种侵犯倾向在群体情绪中常常被进一步放大,因为在群体讨论中,个人所做的决定,往往比他们原先所持有的意见更加极端,这被社会心理学家称之为群体极化效应。由于群体情绪往往产生于受到威胁、挑战或是挫折的情况下,极端的意见往往会占据上风,其群体极化效应也会更加明显。用这个理论很容易解释网民在网络上“有主张,少论据”的表述和言语偏激、反应过度等现象,网民大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背负了制度与结构变迁的代价,却没有真正在享受发展的成果,成为一个沉默无助的群体,网络一定程度上给了这些人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乃至怨愤和不满情绪的场所,由于现实生活中共同的遭遇、境况和情绪淤积,只要网络上出现相同或相似境况的事件发生,虽然与自己没有本质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也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共振。因此网络上不时出现强烈、单一甚至不理性的舆论现象,实际上并非是民众失去理性,而是对公正和自保深感无力的反应,因为舆论无法纠正明显的不公,又毫无其他途径,只有更大声、更激烈、上纲上线甚至千方百计……兔子急了也咬人。

热点事件的根源

心理学认为,人对社会有着天生的关注与敏感,可以保持对机会和危险的警惕,使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保证自身获得更高的生存概率。所谓“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这就是人对信息需求的心理根源,假信息比没有信息更糟糕。

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从一件件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上升为全国性的公共危机事件,事实上,官方对信息的不公开已经到了下意识的程度。每一次网上公共事件刚在青萍之末,官方就开始信息封杀、掩盖,结果导致信息和信息需求者如“投石入水”般涟漪迅速扩大,最后官方像挤牙膏似的将信息呈现,民众获得信息满足,经过一次又一次的轮回反复,官方对民间越来越不信任,民间对官方同样也越来越不信任。

“我不想让你知道的东西你无权知道”,这种固执、僵化的思维其根源在于数十年的意识形态体制,绝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在中国,好比“城管”总是和“打人”连在一起,“官员”总是和“腐败”连在一起,“群众”也总是和“不明真相”连在一起——一方面,官方指责“群众…不明真相”,另一方面,官方又故意让“群众…‘不明真相”。

1947年,奥尔波特和博茨曼提出了谣言公式:R=I×A,其中,R(rumor)=谣言的能量,I(importance)=谣言所涉及的问题对于传播人群的重要性;A(ambiguity)=谣言证据的含糊性,这个公式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当重要性与模糊性至少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也就自生自灭了。1953年,克罗斯在这个公式后面加了一个变量“I/C”,C(criticize ability)即公众对谣言的批判能力。也就是说,谣言强度与公众批判地接受事物的能力成反比。

纵观各类网络舆情热点事件,基本上都是由很小的刑事、民事案件演变而来,在这一点上民众的判断能力是一致的,即C是一个基本不变量;而人具有天然好奇属性,你越是不想让我知道的东西我越想知道,因此,本来与自己没有切身利害的事件显得重要了,而官方对民众的不信任和下意识地对信息的垄断,自然而然产生了网络谣言。

建立群体事件制度化

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频发某种程度上基于社会信任解体、政府尤其是基层公信力不断下降的事实基础之上。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各方面原因,新的社会共同体没有形成,社会断裂是目前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国社会信任正处于一种解体状态,社会不信任已经深入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与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民与官之间、官员之间等等,在缺少第三种力量的二元社会,这种不信任所引起的隐忧困扰着迷局中的每一个人,怀疑一切,消解一切,用“有罪推定”的心态打量一切,最突出的表现是在网上,无论发生了任何一丁点事件,人们总是拿着放大镜的心态,关注着事件的每一步进展,当他们发现,事情似乎真的按照他们所担忧的方向发展时,事件便开始脱离官方的控制,最终以极端的方式爆发。

我们梳理一下近期的事件——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3”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深圳宝安“11·7”事件、甘肃陇南“11·17”事件、广东东莞“11·25”事件的大概过程:普通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甚至是小纠纷——公权力介入——没有成为公众利益代表,却偏袒权、富一方——“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爆发群体性事件——上级批示解决一地方政府赔偿“私了”。

目前我国的政治逻辑的基本现实是“只有更高的权力可以制约权力”,而不是公民的权利。试图依靠权力的清官情结虽然往往是民众的一厢情愿,但是目前网民所唯一能够倚重的有效渠道,高层权力的表态和示范作用强大,哪怕仅仅是一个表态,一次追究,一方面可令地方权力约略收敛,另一方面可以给民众“头上有青天”的安慰。

但是这种解决方式尚停留在个案层面,更多的是一种被动反应,是一种临时措施,一种个性化施政,而没有提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政理念,更没有促成制度创新。首先改变“群体性事件”的表述,这种表述往往背后隐含着事件化、政治化和不稳定性,应将之视作“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其次是建立切实有效的机制,理顺民众的表达渠道和应对冲突和矛盾的长效机制,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与化解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真正需要着眼的是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不然网络舆论狂潮的啸聚与炮轰,不过是一次又一次的临时状态。

现代社会学里有“弱者的武器”的概念,即弱势一方通过既有的正规途径,比如诉讼、信访、请愿等,无法达致自己的诉求,无法与强者抗衡,转而寻求其他极端手段,比如怠工、上演跳楼秀、聚众停尸等,现实中上访数量的减少,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就是很好

的例证,现实中这些手段往往比正规途径有效,对政府来说,这是饮鸩止渴,终会产生可怕的示范效应——“闹大了才可解决”取代了理性、合法的表达途径,造成恶性循环。

建立有效对话机制

现阶段中国社会形成了不同利益诉求的利益团体,由于社会上未形成有效的对话平台和机制,造成了不同利益团体间的误解,刻板印象某种程度是由于交流和沟通不够造成;另一方面,利益多元化后,公共政策本身的效率下降了,应该形成有效的公共讨论平台,政府应该成为构建者,秩序的维护者,改变以前的封建大家长制思维,越俎代庖,包办一切,社会学中的“自我决策效应”和舆论学中的“观点市场”等理论,认为公众具有自我判断能力,正确的观点在交锋中才能辨别出来。

而目前的社会话语机制呈现出明显的金字塔型特征——在社会话语系统中,政治精英占据绝对制高点:经济精英用财富支撑其话语霸权;知识精英的话语空间日趋扩张;社会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利则往往处于被轻视和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在现实中,作为整合各种话语力量、平衡各阶层利益需求的公共政策,也相应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偏差和失灵,基层政府相关决策更是如此。

我国目前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一个改革与社会冲突赛跑的阶段,目前社会冲突无论从频度还是影响上看,都属于小规模的,主要是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各阶层带来了或多或少的时候,中国人历来“不患贫而患不均”,虽然社会相对剥夺感不断增强,但因为经济和社会是发展的,弱势群体或边缘化群体是有一种未来期待的,一旦社会发展的步伐停滞了,其期待一旦破灭,如果政府不能促成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妥协,那么社会的激进化就会接踵而至。

警惕网络仇恨

网络事件的火爆,燃烧的是网民的热情,但网民的热情和容忍度是有限度的,好比一支蜡烛,燃烧一次,就短了一截。同质同类事件的不断演绎,假如仅仅是现象的罗列,只能让更多的网民徒增无望和暴戾;如果不能够有效地引导民众的不满和愤懑,从线上和线下两个领域来建立长效机制的话,大众媒体不能对真相显示之后进行深度思考、旨在改变的纵深开掘,网络上就会不断积聚暴戾,一方面转化为网络仇恨,并充斥整个网络;另一方面这种仇恨由线上转为线下,现实社会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大,造成社会结构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由中心城市向二三级城市乃至县域发展。可以说,早年的网络热点事件多发生在中心城市,不论是孙志刚案、厦门PX项目事件等,但随着民意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和互联网技术向行政下端的延伸,行政末端即基层领导面对危机的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往往容易使事件更加复杂化,造成的结果是点燃了民众的淤积的情绪戾气,刺痛了社会最绷紧的那根弦,进而在网络上形成排山倒海的抗议、愤懑等。近期发生的事情正是体现,无论是瓮安、石首、天门、宜城、巴东、杞县等等,都是县级区域,进而引燃整个网民群体的激情。因此需要注意地方热点论坛的舆情预警的建立和完善。

警惕“网络推手”和“商业网络公关”,尽早立法解决相关问题。网络推手,又名网络推客、网络策划师。是借助网络媒体推广产品、品牌、人或事的一种新兴职业。这种职业是以商业化利益为诉求,无所谓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诉求,因此毫无立场,有的被称为“五毛党”。这次贾君鹏事件恰是体现,应在该方面加强调研和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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