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看网络传播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2009-09-25李婧怡
李婧怡
摘 要:网络是一个完全虚拟的社会,它是虚拟世界中现实生活人们话语的一个公共平台,“人肉搜索”作为网络技术其中一个功能的体现,它满足了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提升了个人的生活张力;但是个人的窥私欲及另一些极端的情绪也得到了满足,发泄不满或是故意伤害的字眼也充斥其间。因此,加快制度建设,为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提供一整套有效的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监管
中图分类号:G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7-0173-02
在当今时代,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随之产生的一些有关隐私权的保护的争端却日渐凸显出来。在网络上很盛传的一句话是: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这么说来,利用人肉搜索,可以知道一切想要的信息,这不禁让生活在网络世界的人们十分恐慌,个人的隐私何从谈起?网络信息传播媒体为各类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与任何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媒体的共享性是前所未有的。①人肉搜索引擎,顾名思义,它是一种针对某个问题或者事件抛出的问题,最终寻找出最佳答案的搜索机制。但这个术语中的“人肉”一词,在掺杂着些许黑色幽默的同时,也准确地概括出了这种搜索方式的特点:搜索行为的原动力,不再像传统的搜索方式那样,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者互联网资料库,而是更多地依靠无数有着真实血肉之躯的网民的亲身参与,由他们在某个随时可能参与进来的时间,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向提问者送上部分答案,再由其他网友补充、完善,直至最后得出确切的答案。
一、人肉搜索的暴力事件
网络的开放性使个人隐私及隐私权受到极大威胁。由于信息网络可以将有关个人的几乎所有资料极为方便地存储起来,有些人利用非法途径获得这些信息,把个人不愿透露的信息公诸于世,所以有人说因特网是“侵犯隐私权最合适的温床”。②2006年4月13日中午,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国官方网站的论坛上,一男子发帖称妻子沉迷《魔兽世界》,并在一次玩家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一夜情。该帖公布了“铜须”的QQ号码和所在学校。此帖一出,立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声讨“铜须”的帖子贴满各大论坛。③随着事态不断升级,先是一些玩家以在游戏中抗议、静坐、游行、裸奔、自杀等行为对"铜须"进行声讨,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导致了服务器瘫痪,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紧接着,网友们又将“铜须”的真实姓名、籍贯、出生日期等信息贴了出来。最后在央视的参与下,事件才一步步得到平息。
二、人肉搜索的正义事件
2008年3月29日,郑州媒体报道,两名14岁女生在“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4月1日,全国各大媒体对此跟进报道,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最终,保罗国际被郑州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④纵观整个“天价头”事件,网民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再一次显示了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以上两个人肉搜索事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由此可见,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人肉搜索”也是两面性的集合体,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它有正义的一面,也有非正义的一面。
三、互联网中的隐私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⑤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尽管“人肉搜索”的发起,源于公众对道德的捍卫、对知情权获得满足的诉求,并且事实上也的确使一些公共事件的真相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然而,当人肉搜索被大力推崇甚至滥用的时候,也的确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我们看到,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她)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了人身攻击和伤害。但是就如“天价头”事件中,人肉搜索引擎又扮演了一个正义的角色,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一些正面的效果。通过网络争论质疑,最后突破网络讨论的范围,成为各方都关注的社会事件,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参与表达和监督,这是民主的体现。在更普遍、更广泛的层次上,网络传播的意义远远超出了作为通信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作用。⑥
网络是一个完全虚拟的社会,它是虚拟世界中现实生活人们话语的一个公共平台,“人肉搜索”作为网络技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功能的体现,它不仅使得人们在现实世界中说不出的话、渲泄不出的情绪在互联网上能做到,可以说是满足了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提升了个人的生活张力;但是个人的窥私欲及另一些极端的情绪也得到了满足,发泄不满或是故意伤害的字眼也充斥期间,给一些人带了生活上的不便甚至是精神上的压力,因此这不是完全“正义”的,也不能说它是完全的“非正义”的。但是,如果因为一些出现了伤害他人事件而禁止人肉搜索,这是看不到事物的另一面,是得不偿失。
网络世界是开放性的,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组织传播等功能在网络也充份的体现了出来,但是由于缺少一个像传统媒体那样的信息发布的监管环节,“人肉搜索”经常会造成误伤。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是多方面、多元的。我们不能以一种社会功能要求它做所有的,“人肉搜索”可以成为宣泄的工具让它宣泄,只是如果它成为大众的东西的时候,它需要人们有一些辨别或者一些责任。当前,“人肉搜索”普遍存在着侵犯隐私问题,不仅需要相应的内容监管和正面引导,而且也需要相应的立法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我国目前尚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而是在保护公民人格、名誉时,间接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些规定散见于宪法和一些部门法中。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⑦这些规定虽然对在网络上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是没有突破传统法律被动保護隐私权的模式,未赋予权利人积极保护个人权利的方法。有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加快制度建设,为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提供一整套有效的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四、有效监管,保护公民隐私
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任何自由都附带着责任,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如果网络上的道德审判替代了现实中的纠纷解决,那么我们每个人都将生活在不稳定与不安全的社会之中,因为我们随时随地都要面对网络背后的某一个群体对自己言行的评价乃至是现实生活中的骚扰、谩骂、诽谤,却丝毫没有辩解的机会,更不知道是谁在操控、以什么标准来“审判”。
对于“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如何引导它趋利避害,发挥其集思广益、释疑解惑的作用,抑制和降低可能造成的伤害,值得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探讨。
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有效地建构网络传播中的主流文化,培养网民健康的道德情操,导向社会主流价值,是网络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⑧
首先,应尽快制定针对“人肉搜索”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作为规范公众行为的社会准则,对公众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同时,针对“人肉搜索”过程中存在的侵犯个人隐私、人格攻击等问题,要加快相关立法,明确互联网上个人隐私的界定范围和标准。
其次,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和网民教育引导工作。许多商业化网站为迎合网民,过分追求矛盾冲突激烈的新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肉搜索”升级为网络暴力。网络媒体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必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要保持客觀、公平的立场,加强互联网内容管理和正面引导,对不当言论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网民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明辨是非。
再次,还要通过技术手段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性与违法性进行区分。对于一些最容易发生权利侵犯、对他人生活造成干扰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搜索请求,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区分和屏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了监督,网络行为规范才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有了监督,网络行为主体才不会为所欲为。
注释:
①张久珍:《网络信息传播的自律机制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52页。
②张久珍:《网络信息传播的自律机制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57页。
③温晓红:《青年记者》,2009年第3期。
④中国新闻网:《“人肉搜索”遇“七年之痒”已成网络世界暴政》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80528/14874085.html。
⑤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9906.htm。
⑥段晓蓉:《网路传播文化历史与未来》,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86页。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
⑧钟瑛:《网络传播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49页。
参考文献:
[1]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J].中国集体经,2008,(3).
[2]窦炎国.社会转型与现代伦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孟强.“人肉搜索”引擎网络江湖的奖善罚恶令[J].专题研究·观点交锋,2008,(6).
[4]陈朝晖.“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J].传媒观察,2008,(7).
[5]杨孟尧.网络社区“人肉搜索”初探[J].东南传播,2008,(7).
(责任编辑/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