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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009-09-25刘振强

学理论·下 2009年7期
关键词:主体性主体

刘振强

摘要: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体现的过程,就是伦理制度逐步民主化的过程,也即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逐步实现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与我国的国情和性质完全相适应的,是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遵循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关键词:伦理制度化;主体;主体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7—0012—03

伦理制度化,是指“将原来在社会中自发形成和民众中自由表达、自愿遵守、自我约束的伦理要求,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加以明文规定,依靠制度的强制手段,转换成社会主体对其一体遵守的明确的硬约束规则”。其核心是借助于制度的强制力量推行社会道德。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体现的过程,就是伦理制度逐步民主化的过程,也即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逐步实现的过程。

一、伦理制度化中的主体与主体性

1.伦理制度化中的主体。主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种含义。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指属性、关系、状态、运动、变化等的基质和载体,包括自然界角度的主体和人类社会角度的主体。从自然界角度来说,这些属性或变化的基质就是实体;从人类社会的角度来说,这些属性或变化的基质就是人。人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一切社会现象的载体,因此,从本体论角度看,社会现象的主体是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则是指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即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包括个体、社会集团以致整个人类。从本体论和认识论角度来看,伦理制度化中的主体应该是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歷史时期,这一主体的内涵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这一主体的范围。实际上,这一主体就是我们经常所讲的人民,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权力必然由人民执掌。然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受教育程度有限等实际状况,决定了人民又不可能直接掌管国家政权,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而只能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对政权的执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我国政体,具体实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执掌。此外,伦理制度化的核心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与优越性正是通过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得到加强与体现的。

2.伦理制度化中的主体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第三稿中指出:“当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这种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此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这说明,主体性不是主体本身,而是主体“本质力量”的能动性,是人的“对象性的活动”。简言之,主体性就是正在进行认识和实践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还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①这就是说,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既要注意到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主体的尺度,又要注意到“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客体的尺度。所以主体性应是主观性与客观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的内在的统一。主体自身的能动创造性是主体性的本质特征,也是主体性的实质。伦理制度化中的主体性的实质就是发挥人民的创造性,推进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并在伦理制度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素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具体来说,主体的这种创造性可以理解为双向的创造过程:一方面,是对伦理制度化环境的创造。个人生活在社会制度的大环境中,如果制度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那么与其伴随的必然是罪恶的蔓延和个人的道德败坏。反之,如果制度结构合理,比较符合道德精神,那么,即使某些个体有不道德的行为,也会在社会公众舆论、道德引导以及制度约束下得到有效的抑制与校正。而这一切又依赖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将越来越完备,其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也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好地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能够使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就能够正确地反映出来,就能确保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就能体现出我国政权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性质。另一方面,又是对主体自身的创造。人作为一种对象性存在物,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必然具有依赖性,但人又不是消极地依赖自然界的恩赐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而是在自觉意识到这种依赖性的前提下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使自己处于主体地位,并按照自己的力量、需要和方式来掌握自然界,依靠自己的力量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指出,在改造世界的生产活动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在主体的这种双重创造活动中,主体生存的时代的历史条件、主体自身的素质等构成了主体进行这种双重创造的前提,从而决定了主体创造世界的状态,并从深层决定了主体能动性发挥的水平和质量。

二、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体现的价值功能

1.教育引导功能。伦理制度化中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将使主体认识到个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道德化的社会”,不论是统治者还是黎民百姓,都把“德治”看作是一种最值得追求和向往的最美好最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并且认为,最理想的德治是以统治者必须具有非凡魅力和感染力的个人人格和品德为前提的。实践证明,这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传统社会不可能实现。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权威严格控制着思想领域,形成了高度统一的政治化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片面地把个人利益等同于剥削阶级的自私自利,把个性等同于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情调,从各个方面猛烈抨击,从而抑制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压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人的个性被淹没。在这种环境下,以自律为特征的伦理控制模式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上的可能性,因而道德的约束力很强,道德教化是德性形成的主要方式。但在今天开放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私欲无限扩张,导致无契约、无规则、无承诺的行为大量发生,从而引发种种社会矛盾和道德失范现象。传统的道德教化方式已经无法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道德问题,从制度方面入手解决新体制下的种种道德问题是进行道德建设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这是人们对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中出现的所谓“道德失范”现象做出的有效回应,也是克服道德危机、恢复道德权威所做的一种努力。但是,当前我国公民道德素质仍然较低,严重制约社会公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主体性建构还需要进一步弘扬人的主体地位的现实,迫切需要增强人对自身价值的确认,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人的社会责任感。这些为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的关注提供了新契机。在这一连串的变化之中,高度关注主体性,人民将逐渐认识到自己不仅是伦理制度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的实施主体,也是伦理制度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的价值目标主体。

2.保障促进功能。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主体的自律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与作为公共理性产物的伦理制度化相比,个人的道德行为选择往往总是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个人很难在道德水平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准确地认识和把握他的每一个具体行为给其利益所带来的长远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稳定的伦理制度来引导并弥补不完备、不稳定的个人道德。制度化的约束,不仅可以弥补主体意志力之不足,保证伦理要求的普遍遵行,而且也可以培养和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增強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但伦理制度化过程中对强制性措施的强调,往往容易弱化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使人容易失去主体的地位,也让人们怀疑道德存在的必要性,使道德面临着失去存在的合理性的危险。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的强调,对于保障人民主体地位,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归人民、一切权益属于人民、一切发展依靠人民的本质。人民则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这样,就自然形成了制度逐步完善与人逐步发展的良性循环,保障和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3.凝聚激励功能。在认识过程中,主体总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践活动条件来选择认识对象。主体不同,需要不同,认识的对象也不同,即使是同一认识对象,有着不同需要的主体其着眼点也不同。随着实践的发展,其需要的欲望也在不断提高。正是由于人的需要及其发展,内在地决定了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发展。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建设主体是人民大众,国家建设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根本制度和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使国家机关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运用宪法赋予的职权,通过审议全国和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组织代表对经济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进行视察和调查活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决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组织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去贯彻执行。这样,就把各方面的力量都动员起来形成巨大的合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共同奋斗,进而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协调控制功能。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与主体的自我意识密切相关,自我意识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人的能动性的正确与否。正确的自我认识,可以使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正确地支配自己的行动。只有正确的自我调控,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主体的创造性。但不管怎样,道德自律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机制,其普遍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难以使个人的道德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也难以克服人性自身的弱点。正因如此,所以在现代文明社会,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来影响道德主体的行为选择,而应充分发挥伦理制度化的约束功能。伦理制度化的他律性、威慑性和强制性直接对道德主体自律品质的形成起到指导、监督和规范作用。可见,不仅人的道德在发展过程中会有自我协调和控制功能,而且,伦理在逐步制度化的过程中也会有协调和控制功能。但无论是人的道德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协调和控制功能,还是伦理制度化中的协调和控制功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恰好能有效地解决其不足,充分发挥协调控制功能。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能很好地协调和控制伦理制度化中一系列关系,推动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的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议行合一、议行一致的优越性,它能保证人民的意志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定法律的国家立法机关,又是直接组织和领导国家其它机关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亲自组织起隶属它领导、接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国家其它机关。

5.团结稳定功能。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伦理和道德背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崇尚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传统。与之相适应,在人的行为目标选择上,重义轻利,注重“心性”完善,轻视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在社会秩序调控上,重礼轻法,强调德主刑辅,轻视法律的调节作用。这种传统不利于社会成员独立人格的形成,造成社会对个体权利的轻视和淡漠,导致社会成员主体意识不强,缺乏自主性、独立性。伦理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固定化,一旦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矛盾加剧,就会使得伦理制度内部某些环节因素和变动着的社会关系脱节,出现某些混乱,导致原有的制度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甚至产生负面效应。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体现了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国家作为管理社会的主体,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有机的利益共同体和观念共同体,有责任和义务营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保证文明风气的形成。国家通过国家权力来推行伦理道德规范的实施,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这对兴国安邦、维系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反映,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统一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指导和法律监督。

总的来说,伦理制度化中主体性体现的过程,就是伦理制度逐步民主化的过程,也即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逐步实现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与我国的国情和性质完全相适应的,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遵循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7页。

②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讲话》,2004-9-15。

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0页。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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