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类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特色研究
2009-09-24邢彦明
摘要:特色是高职院校发展的深层基础,实践教学特色是高职教育特色的具体化。政法类高职院校要在当前职业教育背景下求得生存与发展,应当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以适应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文章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探讨政法类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内涵、模式与特色等问题。
关键词:政法;高职;实践教学;特色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特色就是生存之本,特色就是竞争力,特色就是质量。以特色服务社会,以特色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是高职教育为社会所接纳,提高社会影响力的唯一途径。高职院校要很好地体现自身的社会职能,必须高度重视办学特色问题,而实践教学特色则是这一问题的具体化。
问题的提出
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社会性、人民性。我国职业教育的先驱黄炎培先生曾把职业教育的目的概括为:“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高等职业教育必然显现出职业教育特色,无论表现在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层面,还是表现在教育模式、专业特色、人才特色层面,或是课程开发、实践教学等层面。总体而言,这种特色差异可从两个角度予以解析:一个方面是地域位置的差异,一个是学校类型的差异。
特色与发展特色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高等职业教育没有特色,必然生存困难。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就业制度不同,职业教育各具特色。凡是成功的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与本国实际紧密结合,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正在举办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我们必须走自己的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从过程的角度而言,特色牵系生存,特色牵系发展。从职业化的角度看,高等职业教育可以理解为一种特色化、类型化教育,是个体的社会化与职业化的过程,而实践是实现这种转化的桥梁。“把工作实践过程设计成学习过程,并在工作实践情境中展开学习过程……这种学习方式可称为实践性学习……‘参与与‘经验是实践性学习的两个基本特征”①。实践性学习需要实践性教学,实践教学过程差异体现个性特色,内在原由在于不同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不同,实践教学形成特色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
实践教学的区域化特色地域的差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类型化教育过程是同步实现个体职业化的过程,并为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高技能的一线劳动者。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遵循着阶段性的规律,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特征。不同地区,其职业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不同,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不一样,职业教育的结构与布局也各具特色。每一个职业教育区域,都根据其特定的社会需求及职业教育自身的需要,选择或者寻求最佳的区域教育模式,形成各自的特色,以区别于其他区域的职业教育。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的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形成了不同的职业教育类型、不同的职业教育特色。就国外职业教育改革的总体趋势而言,主要经过了“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就是“青年学生从专职学习过渡到全职工作的过程”。其中,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是较早开始探索“从学校到工作”的国家,但他们又各具特色,如英、美、日、澳四国从学校到工作过渡途径的拓展和演变,基本上遵循了‘实现过渡途径多样化——增强职普教育间的灵活转换——提高个体对过渡途径自主选择的程度这样的路径,但企业、行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深度不同,合作模式不同,其实践教学特色也明显不同。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教育,还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合作教育”、日本的“产学合作”模式、澳大利亚以行业为主导的“TAFE”模式等,无不与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密切联系。同样,就国内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而言,不同的地域,具有不同的实践教学特色,根据区位优势和我国区域差异的国情,可以允许在大的培养目标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侧重,当然其依据是教育内部的规律以及各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有差异,如东部地区传统的产业结构是“贸工结构”,中部地区传统的产业结构是“农工商”结构,西部地区传统的产业结构是“农林牧”结构,地区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战略有差异,导致高职的地方性外化为地方特色,即主动适应当地的需求,具体表现为主动预测当地对人才的需求,按需施教,这必然要求在人才培养质量与规格、实践教学模式上予以体现与具化。
实践教学的类型化特色类型化往往与行业有密切关系。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具备强劲的行业背景,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行业的支持。高等职业教育表面上的类型化差异背后,其实就是学校背靠行业的性质迥然不同。因此,除了地域差异之外,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特色的另一表现在于其院校类型的不同。虽然同为高等职业教育,但作为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工、理、农、林、医、财经、政法、艺术等不同学校类别的实践教学必然各异,如“前台后院”的传媒高职办学模式、“前厂(店)后校”或“前校后厂(店)”的理工高职办学模式等,呈现出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育人模式与特色。作为必由之路,无论何种类型的高职院校,都离不开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办学前提,离不开工学交替、工学结合的育人模式,离不开以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体系。通过不同类型办学特色的比较,探寻实践教学与学校类型、性质、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寻找不同类别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的自身规律,结合院校类型特点发挥个性特色,可以从深层上解决政法高职教育的发展问题。政法类高职院校与其他高职院校的区别不在于生产性的实训环境和物化性实践条件,如何构建符合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践教学条件与实际自身实践特色,是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政法类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特殊内涵
特殊之处政法类高职属于文科高职,这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是比较特殊的,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也与理工类高等职业院校具有很大差异。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强化学生的能力培养,那么,对政法类职业院校而言,弄清“能力”一词如何理解,是解决其实践教学问题的基本前提。高职教育所培养的能力不是仅指某项或某几项具体的‘技能,而是知识、技能和态度等素质要素的整合。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更多地面向地方政法行业和现代服务业,注重的是学生法律知识应用能力与法律事务处理专项技能,既不同于工业“生产性”操作,也不同于法学理论性研究。譬如,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人才最基本的职业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课堂辩论与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进行,这显然不同于汽车维修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方式,这就是“隐技能”与“显技能”的区别之处。培养不同的能力需要不同的训练方式,因此,对政法类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概念应作宽泛解释,不能以理工科的工厂操作模式对政法类高职实践教学作生硬的理解。
共通之处工学结合、产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育人模式,虽然政法类高职院校走产学结合、工学交替道路具有文科高职的特殊性,但也有共通之处,即离不开行业的合作。不同之处在于,政法类高职实践教学更多地表现在与“工作性”过程相结合、与政法行业相结合、与法律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相结合,通过典型性工作任务过程化训练,实现实践教学的预期目标。例如,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以公安工作变化与发展为导向,建设突出岗位核心能力、紧贴实战、“教、学、战”一体的专业课程体系,把岗位核心能力培养渗透到专业教学体系中,实现教学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从“以课堂为中心”向“以现场为中心”、从“懂不懂”向“会不会”的转变,形成“教、学、战”融于一体,强化学员岗位实践能力培养的特色。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创建以“案例教学—模拟实训—顶岗实习”为基本结构的刑事司法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形成以“案例教学—模拟实训—顶岗实习”为基本结构的“能力本位模式”实践教学特色,通过改革传统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的“学科本位模式”与“课堂中心”教学模式,突显政法人才培养特色。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以书记员工作实务为重点,以“庭前—庭中—庭后”为主线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到政法一线,与法院、检察院签订毕业生定向培养协议,逐步形成了背靠政法行业、突出政法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定向培养“法律基本知识+书记官实务+庭审速录技能”三合一的新型书记员,克服了政法类高职毕业生不能通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困境。
政法类高职实践教学的模式与特色
目前,实训中心的设计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课程内容导向模式、物质环境模拟模式和工作过程模拟模式。政法类高职属于文科高职,其实践训练与能力培养具有浓郁的人文色彩,牵涉很多社会因素,实践教学的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职业能力训练,而职业素质和职业价值的形成,在政法类高职实训中更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政法类高职院校实践教学模式应当以工作过程为核心进行设计,使“隐技能”在典型工作任务中得到“实化”,从而具有其自身的实践教学模式与特色。
实践教学基本模式从上述为数不多的政法类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模式来看,基本上是一个“虚拟—仿真—顶岗—社会化”的过程。虚拟训练注重的是法律知识应用训练,可以开辟具有应用法律教育特色的虚拟训练平台,使学生对过程性知识具有初步的理解和把握。校内仿真训练注重的是专业技能训练,以具有政法特色的工作性仿真环境、以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进行仿真实训,以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为导向组织教学,将学生在虚拟训练阶段获得的过程性知识在模拟的仿真性环境中加以初步运用。校外实习顶岗训练,注重的是职业能力训练,让学生直接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监狱系统等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去学习、去体验,与职业岗位(群)的在岗人员共同工作与生活,实现理性与感性的融合,培养学生的职业亲近感、自豪感。社会化训练注重的是职业综合素质训练,是在完成一系列专业训练项目之后,引导政法类高职生直接参与社会工作,在实践指导教师的带领下承担真实工作任务,如司法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在亲自工作过程中了解职业规则、增强职业责任、体验职业价值。
实践教学的政法特色总体而言,政法类实践教学在校内以工作化仿真训练为主,在校外以顶岗性实战为主,是“工作本位学习”与“学校本位学习”的有机统一。工作本位学习和学校本位学习都是实践性学习,只不过它们所处的情境有所不同,一种是真实的、按照工作要求建构的情境;另一种是模拟的按照教学要求构建的情境。政法类高职院校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校内实训不是在“生产性”的真实环境中进行生产制造,而是在“仿真性”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工作模拟。无论是网络虚拟训练,还是模拟法庭、罪犯矫正等演练,都不可能是理工科类实训基地的“校内工厂”模式,都只能是一种仿真性训练而非真实性训练,这是其“学校本位学习”的体现。当然,学校本位学习并非意味着课堂学习,笔者所谓“学校本位学习”特指在学校情境中所进行的实践性学习。政法类高职院校的校外实训基地,大多数不是直接与企业相衔接,而是更多地与行业相对接,强调个体参与实践过程,如安全保卫、律师实务、社区矫正等真实工作任务训练。必须坚持“学中做、做中学”的原则,学习是在工作现场进行的,强调教学与实训、实训与工作的有机结合,重点在“学”而不在“教”。因此,校外实训基地才是政法类高职院校真正的“实战”场所,这是其“工作本位学习”的体现。
比较的目的是借鉴,借鉴的目的是应用,应用的目的是取得实效。无论是地域比较还是类型比较,根本目的都是为本院发展提供借鉴。因为不管是什么特色,只有适合自己的地域位置、学校类型、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需要的,才是科学的、有效的。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高等职业教育,除遵循共有的教育教学规律外,必然在办学方略、教育模式、教学模式等方面表现出各自的特色,而这种特色正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义所在。在当前全国政法类高职院校屈指可数的情况下,切实解决实践教学特色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问题,是关系政法类职业教育存在与发展的现实性问题。
注释:
①徐国庆:《实践导向职业教育课程研究:技术学范式》,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2005年第1版,第244-24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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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邢彦明(1972—),男,河南舞钢人,教育学硕士,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与职业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