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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的现代意义

2009-09-23李伟弟

商情 2009年17期
关键词:礼法荀子制度

李伟弟

【摘 要】“礼”是荀子思想的核心要素,荀子通过对“礼”的重新建构,赋予了其道德与法律的两项属性。“礼”的作用体现在它对人性欲望的控制和提供政权合法性基础等方面,显示出与法律的内在共通性,本文旨在在这种共通性的基础上分析荀子“礼”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荀子 礼法 制度

我们考察荀子的礼治思想,会发现“礼”是完善人格并实现社会化的内在道德要求,同时也是外在的一整套制度化工具。荀子建构“礼”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将礼放置在中国传统法的概念之上,显现出道德化的法律倾向,其规范价值也在于此。这种“礼”的思想所蕴藉的现代性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荀子“礼”产生的背景

英国著名的剑桥学派强调“情境主义”,即通过对思想家写作的历史情境、意识形态背景、语言背景等客观环境的挖掘,从中理解思想家的真实意蕴。因此对于荀子“礼”的认识仍可以通过这一路径进行探讨。荀子身处于战国后期,国家之间战争频繁,各国统治面临巨大的社会冲击,整个社会处在分裂迈向统一的状态。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思想迸发最激烈之时,同时也是秩序混乱、道德失范最极端的时期。荀子的做法即是在对孔子一脉的传统儒家进行继承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景加以改造。

荀子的深刻之处就体现在他的理论构建是以人性欲望为基础的,他认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心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礼”产生于个体对物质的需求而产生矛盾需要用礼来加以规范,使欲与物之间的这种需求和供给达到一种平衡。荀子在“礼”中注入了这种浓厚的人性化色彩,个人的欲望在这里明确的受到了规范和限制,把人的需要纳入到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轨道上来——这即是“礼”建立的必要和现实基础。通过对荀子“礼“思想的分析,他所要构建的直接产物——礼法制度就产生了。本文的目的在于揭示荀子的“礼”的现代意义,而对于其思想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也是为了做一种符合“厚”的理论的分析。

二、荀子“礼”的现代启示

1.荀子“礼”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制度构建的启示

我们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荀子“礼”在道德伦理和刑罚律令上设置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涉及物与欲,政治、经济与伦理等多角度多层次,从而形成了一个全面宏大的社会制度。而制度性的缺失正是中国始终无法摆脱“人情社会”的原因之一,荀子的全面制度化设计无疑是遵循改革此项弊端的思路进行的。中国社会的制度缺失,增加了权力徇私甚至权力寻租的概率,贪腐行为金额日益增大,涉案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如何建立合理有序的社会规范,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荀子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我们既要有形而上的社会主义理念,同时也要落实形而下的责任意识、权力意识,更重要的是在个人意识与社会理念之后设计一套合理的程序制度作为外在保障。社会核心理念的操作要有人来完成,人性的疏漏不可避免,即使是在一个有着高度文明的社会里,人民的道德理念并不会必然先进。

2.荀子“礼”的思想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出于对“人治”的天然恐惧而排斥伦理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这种思想既是对中国传统人治社会弊端的认知,也是对西方“法律概念没有丝毫的道德含义”观念的继承。但是我们需要明确,无论是从法律的产生上还是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伦理道德都是无法绝对排除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言:“至于一个法律是否能够完全不使用含有道德含义的广义概念,如诚信、犯意(犯罪意图)和违背良心的行为等概念,也是颇令人怀疑的。”而哈贝马斯认为在康德那里我们可以继承这样一种理念:“实在法服从道德法,而道德法引导实在法。”荀子的“礼”由于有了“法”的辅助而具备了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这恰恰与现代中国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形成了某种对应。我们可以看到在荀子这里,二者恰恰由于工具理性而都成为保证国家有序进行的手段,荀子之“礼”为道德与法律建立某种平衡、融合提供了可能,遵循荀子的路径,对于摆脱中国法律的浓浓人情与西方法律移植中国之后面临的水土不服等局面都有积极地意义。在荀子的观点看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两个层面的东西,德治在于人的自我内心,同时它也是法治建立依存的理念框架。法治在于外在制度,但同时它也是人的道德意识中不可逾越的一部分。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处理好与道德的关系,统一于社会主义建设当中。

3.荀子“礼”的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荀子“礼”对人性的关照,对“义”的高举,为传统“义”与“利”的紧张关系做出了协调。从中西传统价值思想比较中发现:“西方价值观在价值取向上的重要特征是重利轻义”,无论是理性主义价值观,还是功利主义价值观都是立足于个人本位、求取个人利益。但近代以来,西方亚当斯密、休谟等人的经济思想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提供了思想基础。西方工具理性的转向,由“义”及“利”的转向似乎都说明了中国传统伦理中“取利舍义”思想向现代“义利共存”发展的可能,“义”与“利”的路径之间不存在绝然的阻塞。荀子“义利两有”、“以义制利”的礼治思想为打通这两者之间的堵塞已然提供了中国化的解决办法。“法”与“礼”的融合不仅仅为“义利两有”提供了伦理指导,更重要的是为“义”与“利”的分配关系做出了制度上的保障。今天中国所面临着贫富分化所代表的社会公义的缺失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私利”盛行的道德问题。荀子之“礼”既是对个人能力与社会资源分配做出了对应的制度化管理,同时“其礼、法制度从德性要求与制度规范上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进行伦理价值导向与法律规范,力图做到符合儒家价值理念的起点公平与过程公正,使各类经济活动的成本安排尽可能的合理高效,并真正实现人类难以‘近尽的物质欲望与自然、社会资源‘相持而长”为我们解决上述道德困境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利益分配提供了解决之道,从而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备了立足现代同时注重传统的理论资源。

参考文献:

[1]阮青.价值哲学[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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