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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讨

2009-09-22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2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姜 婧 赵 会

摘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发展情况和实施情况入手,分析了改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些创造性的解决对策,并指出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66-02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的历程

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0多年的历史,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中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民政部原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年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

第三阶段:1998年~2005年,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受各种因素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了停顿阶段。

第四阶段:2005年至今,为政策转向阶段。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表明了中央政策决策层对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的重视,尤其反映了领导层对农民等弱势阶层的生活质量下降和收人差距扩大的关注。新政策纲领的价值取向对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示和促进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中国正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观念上正从以城镇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重点向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转变。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

本文选取了1999~2007年城镇和农村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的数据,通过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对比,揭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

从以上图表我们可以看到:

(1)农村参保人数不仅没有上升,反而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近年来,农村参保人数一直在5000万人左右停滞不前。相比较而言,城镇参保人数一直在平稳上升,且远远高于农村参保人数。两者的差距越拉越大。

(2)农村参保人数在2000年出现一个陡然的下滑,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22.90%,这是由于官方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态度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

(3)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远远大予农村地区。以2007年的数据为例,2007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城镇人口59379万人,占总人口44.9%,乡村人口72750万人,占总人口数55.1%。根据以上数据,可算出,2007年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的覆盖率为33.9%,而农村居民仅为7.1%,两者差距非常大。

(4)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逐年增加,截至2007年底已达412亿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存在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群体多样性、农民日常支出、用资需求、养老支出四个不匹配的问题。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是造成农民参保人数逐年下降的根本原因。

(1)现行制度设计未考虑到农民群体角色的多样化的问题。由于农民的身份、职业、收入水平的差异性,不可能推行一套整体划一的制度方案。迄今,农村养老保险主要适用的仍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其内容规定滞后、不完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现行制度设计与农民现实的日常支出预算有差距。《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体补助几乎落空,政府扶持缺乏强制性,国家和集体的责任义务不明确,最终使保障变为一种“个人储蓄保险”。而在农民现实的日常家庭预算支出中,养老保障并非是大多数农民目前最紧迫的需要,发展生产、子女教育、疾病治疗等项目支出均位列养老保险之前。

(3)个人账户资金长期封闭闲置与农民个人用资需求不匹配。《基本方案》规定,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养老账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但实际情况是,参保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极为有限。除个别特殊情况(如死亡等),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无实质的控制权力和投资选择权。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农民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4)农保资金增值有限,到期领取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村农民“养老”支出。一是农保资金增值有限。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方式为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两种方式,资金增值有限。二是到期兑付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难“养老”。《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于农民养老来说,几乎不起作用。

4解决的对策

(1)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当根据经济水平和负担能力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解决。中国农民可分解为四个群体,如乡镇企业农民职工、城市流动人口、被征地农民和纯留地的职业农民。对于乡镇企业农民,由于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收入和消费高于农村人口的平均水平,因而其养老保险需求也较高,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可以部分由乡镇企业来解决;对于城市流动人口,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两种思路,一是与城镇职工适用同一的制度模式(广州、北京、南京等中心城市),二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上海、成都、大连等市);对于被征地农民,家庭养老的物质基础与功能因土地被征用而弱化甚至崩溃与丧失。而征地补偿标准又偏低,因而对其要区别对待;对于纯留地农民,他们以土地收人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可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

(2)针对现行制度设计与农民现实的日常支出预算不匹配的问题,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建议根据地方经济、财政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推进适当的公共财政投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3)针对个人账户资金长期封闭闲置与农民个人用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可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抵押小额信贷业务。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这种创新制度不仅满足了农民的个人用资需求,也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

(4)针对农保资金增值难的问题,应该促进两个价值增值循环:一个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性价值增值管理,可以由商业性机构竞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在商业性机构对养老保险运作的整个过程中,政府主要通过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基金以及运作状况进行监督。另一个是非经营性价值增值循环,通过利用国家政策和社会宣传,不断增加政策性收入,捐赠和赞助收入以及其他各种非经营性的收入等来辅助养老基金增值。

5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人,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2)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问题。

改革大体有两种方向:一是限制或控制各地的制度差异,以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同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二是继续维持和创新目前各地主要由市县地方政府负责的多样化和渐进式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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