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贫困代际传递”的对策分析
2009-09-22覃凤琴
覃凤琴
摘要: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防止贫困代际传递”问题的新目标,体现了中国反贫困战略调整中的新动向。但是,这个问题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严重阻碍经济向前发展。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这种现象的出现而且还朝着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呢?主要针对“贫困代际传递”的原因展开讨论,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贫困代际传递;原因;浅析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17-02
1“贫困代际传递”的原因
1.1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投入不足
人力资本是指由于教育和训练、医疗卫生保健、国内外流动等投资而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我们有将近2/3的人口分布在农村,农村的人力资本短缺的现状直接影响了我国人力资本的总体水平,从而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点在我国农村地区表现地尤为明显。我国农村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表现为:首先,中小学校舍危房问题依然严重。其次,教育基础设施落后。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的抽样调查:抽样小学、初中课桌残缺不全的分别占37.8%、45.9%,实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占59.5%、70.3%。第三,师资总量不足、总体学历偏低。人力资本存量低是贫困人口的共同特征,也是产生贫困的根源。一方面,由于贫困地区教育落后,人口受教育时间短,文盲和半文盲比例较高。农民无法也没有能力接受先进的生产技术,多数地区仍处于手工劳动阶段,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生产的目的基本上是为自己和家庭的需要和发展,农业生产商品率非常低。低商品率很难带动收入的快速增长。同时,劳动技能的低下,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经济长期处于一种落后状态。
1.2国家政治权利的失衡
(1)选举权不平等。
首先,有关法律法规公然违背宪法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同样是中国公民,农民只享有城镇居民1/4的选举权,选举权的享有基于农民身份受到歧视,是极大的不公平,是严重违背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选举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这种不公平非常突出。从农民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可清晰地发现,1993年~1998年度在全体2978名代表中农民代表占9.4%;1998年~2003年度,在全体2978名代表中农民代表所占比例少于9%,呈下降趋势,在十届全国政协2238名委员中,真正的农民委员只有1名。也就是说:在中国总人口中大约占40%的城市人口在全国人大中占有90%以上的席位,就是农村代表中也还有不少水分,由此可见农民的选举权是多大的不公平。这种制度设计的最终结果决定了人数最多的农民的“失语”。意味着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
(2)参与权的不平等。
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对中国政治而言,农民的政治参与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二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农民是工人的同盟阶级,应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但事实上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受到歧视,
(3)表达权的不平等。
公民有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用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是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志。现代社会政治表达权也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通过表达政治意志以影响和作用于国家的政策。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所赋予的政治表达权对农民来说无法实现。现有体制提供给农民政治表达的条件不足。
2破解“贫困代际传递”的对策
2.1通过教育提高贫困家庭子女的就业能力
一般来说,收入水平与受教育程度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直接决定人的获取收入的能力和范围。受教育程度越高,收入平均水平也越高。而贫困群体的共同特征则是受教育程度低,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收入微薄的工作,因而无力改变贫困的现状。因此,如果说文化水平低是多数贫困者难以改变命运的主要原因,那么子女接受教育无疑是阻断其家庭贫困代际继承的主要途径。但是我国目前的贫困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情况却令人担忧。2006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这对于贫困家庭及其子女来说无异于一个福音,它为贫困家庭的子女打开了一扇实现公平发展的大门,使贫困家庭的孩子就能站在与其他人均衡的起跑线上参与竞争,获得改变命运的机会与希望,阻断家庭贫困的代际继承。
2.2通过医疗保障避免贫困家庭的返贫危险
高昂的医疗费用已经成为许多家庭贫困的根源。一方而,贫困的生活状态使疾病往往更加“青睬”贫困的家庭,另一方面,疾病又加剧了贫困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导致新的贫困产生。针对这种情况,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是惟一有效的办法。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城市地区,医保的主体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自2000年以来就持续扩展,到2005年底,已经有42.5%的城镇从业人员和离退休者参保。2006年,职工医保的覆盖丽肯定还会进一步扩大。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使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从单位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开展了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2006年明确要求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各地积极试点,探索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障方式,逐步从单一的就业关联保障方式向多种保障方式转变,制定了“十一五”期间将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在农村,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地从2003年开始推进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2004年全国仅有33个试点县,但截止到2005年底,试点县数量已上升到了678个,覆盖农业人口2.36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6.7%,共有1.79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在这些试点县中,农民的参合率达到了75.7%。在2006年,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强;截止到6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99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48.9%,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96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4.7%。
2.3通过改变赡养模式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
中国养老保险的低覆盖率和“养儿防老”的传统赡养模式,就使得年老体衰但缺乏制度保障的老年人口的赡养成为其子女不得不尽的义务。再加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家庭子女的数量普遍减少,城市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农村则是两个孩子居多。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要赡养二至四位老人,这对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而贫困家庭则更是难以承受。这样一来,一些贫困家庭就会通过多生育子女来分担风险,以至于产生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怪圈,因此,只有通过完善的、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才有可能贫困家庭养老的重负,阻止贫困的代际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