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础理论探讨
2009-09-22赵烨
赵 烨
摘要:资源不可再生带来的日益严峻的资源供需形势和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所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从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理论和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对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矿产资源;价值;耗竭性;外部性
中圈分类号:X1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19-02
随着工业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出现了资源短缺和大规模浪费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矿业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近些年,世界各国都纷纷致力于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中。所谓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对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造成的生态资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业城市的发展机会受限制而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对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一般说来,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理论和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
1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
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是以地租理论为基础。作为一个古老的经济学范畴,地租最初被看成是农产品价格超过成本和正常理论的余额。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为了解释这一余额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垄断地租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认为,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即土地级差,是地租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等自然条件的差别,投入等量的劳动和成本,会产生等量不同的农产品。因此,不同的土地会因自然条件的差别导致的成本差别而形成不同的地租。
马克思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平均利润理论以及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根据产生地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两种基本形式。绝对地租,是指无论土地优劣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级差地租,是指租用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土地经营上的垄断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与李嘉图的观点不同的是,马克思认为,土地级差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而不是原因,而垄断才是地租产生的原因。因为在工业领域里,尽管许多相同的产品也存在着由于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管理和技术水平等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成本差别,但这种成本差别会随着市场的竞争而经常产生或消失。相反,由于有限的优中等土地具有“不能被再生产和复制”的特征,因而在优中等土地上所生产地农产品,其成本优势能够长期存在,并以地租形式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经营优中等土地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是一种稳定的形式,而土地的有限性所引起的土地经营上的垄断才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
在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中,随着地租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地租被逐渐“普遍化”。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只要存在垄断,就可能有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这种超额利润现在一般地被称之为“地租”。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地租的经济内涵被“延伸”了,它不再是农业土地特有的东西,而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所带来的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瀑布、富饶的矿山、生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地球的一部分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这样,地租就被“普遍化”了。
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主要来源于地租的“普遍化”。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认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而形成的,其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矿产资源同土地资源一样,也存在着地租,而矿产资源的地租也被认为是矿产资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超额利润,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
矿产资源的价值是由矿产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及垄断性而产生的。作为矿产资源价值构成的一个有机部分,矿产资源的地租同样表现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种。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是由于存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形成的。也就是说,矿山企业要获得任何矿产资源,即使是劣等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都必须要向矿产资源所有权者(国家)支付地租。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是指因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存在的自然因素的差异而形成的地租。由于矿产资源存在禀赋、区位等优势级差,开采埋藏浅、品质好的矿产资源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转化到所有权者手中便成为级差地租。所以,严格说来,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都是对矿产资源价值的补偿。
2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供给最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资源的不断开采利用殆尽而最终耗竭,因此它具有可耗竭性。“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对资源的不断开采利用会使某种矿产资源的储量逐渐趋于零。换言之,当该种矿产丰度不断降低,开发成本不断上升,以致需求数量趋于零时,就达到了耗竭状态”。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始于美国数理经济学家哈罗德·霍特林(Harold Hotelling)。1931年,哈罗德·霍特林就开始进行矿产资源耗竭及其补偿理论的研究,并在美国《政治经济学评论》上发表了开创性论文《可耗竭性资源经济学》。1954年,加拿大经济学家肯尼迪·斯特勒瑞教授等又以镍矿为例首次提出了资源耗竭模型。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强度和需求不断加大,出现了矿产资源储量的耗竭,勘探和开采成本的增加,新的替代资源寻找效率低等问题,促使美国经济学家将注意力转向对矿产资源耗竭性的研究。此后,世界各国许多著名经济学家也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和系统分析,相继提出了有关资源耗竭的各种理论模型,从而奠定了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在矿产资源经济学中的基础地位。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矿产资源的耗竭是一个矿产连续不断消耗的动态过程。从内涵上来看,矿产资源的耗竭既具有数量上的相对性,又具有质量上的绝对性。数量上的相对性,是指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量的不断增加,某些矿产资源基础会逐渐削弱、退化,甚至最终耗竭。但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在功能上达到可持续开采利用,许多国家都一直致力于新的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研究,确保在某种矿产资源耗竭之前,可以寻找到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替代资源。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废石、尾砂、围岩等许多在现在被废弃的资源也会得到开发利用,变成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因此,当前矿产资源的数量只是相对性的减少。而矿产资源耗蝎质量上的绝对性,是
指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过度、过速的开采和消耗,矿产资源的质量逐渐恶化。长期以来,由于受生产能力的限制和服前利益的驱使,许多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采取粗放型的利用方式,“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总是首先选择埋藏浅、品质好的易采矿开发利用,而又常常乱挖滥采,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的大规模消耗和严重浪费,最终导致矿产资源总体质量的下降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矿产资源耗竭的这些特征,使得它在服务社会时必然带来可利用价值的损失。
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和盲目超强度的开采消耗-矿产资源将会逐渐耗竭,也就意味着可供给后代人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越来越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身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同时,又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而且要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从可持续发展观来看,矿产资源的耗竭性必然涉及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配置的公平问题。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当代人在享用矿产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时,有义务和责任因超额消耗矿产资源而向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付费。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每一代人都需要且有权使用这些资源。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需要而大量使用和消耗矿产资源,把本应该留存给后代人使用的矿产资源提前支用,这将严重影响了后代人的发展和福利水平,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费的实质是因当代人的不合理开采而对后代人造成损失的价值补偿。
3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外部性概念。外部性是指单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上其他成员的福利产生有利或者有害的影响。通常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响,而自己却不能由此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性质的外部性称为“外部经济性”。相反,若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产生了有害的影响,而自己却又未给予他人相应的补偿,这种性质的外部性称为“外部不经济性”。外部性理论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必须将外部性“内部化”。一方面,经济行为者应该为其外部经济性而从受益者那里获得适当的补偿。另一方而,经济行为者应该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
外部性理论多运用在对公共物品的研究上。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公共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它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性质会造成“公地的悲剧”和“免费乘车者”的现象。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排他性,是指任何人都无法排除其他人“不支付便使用”,这往往会导致对它的过度使用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而使公共物品面临“公地的悲剧”的困境。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是指任何人增加对这些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水平,这会导致消费者在享用公共物晶时产生“免费乘车者”的心理,其结果会造成供给上的不足。“矿产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一方面,开发矿产资源可以获得经济收入,解决劳动力问题;另一方面,开发出来的矿产资源不能为矿业城市所独占,矿业城市不能阻止其他工业城市对矿产资源的利用”。
根据外部性理论影响的结果,矿产资源的外部性也可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
矿产资源的外部经济性,是指目前在国家矿业政策法规下,矿业城市的矿业活动会带来其他工业城市利益的增加,而矿业城市从其经济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却小于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利益。长期以来,矿业城市一直以生产初级矿产品为主,输出的矿产品附加值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由于矿产品计价依据的不合理,资源耗竭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等成本并没有计入到矿产品的价格中,使得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实际成本,这样矿业城市收回因矿产品开发而投入的高成本就越少,也就意味着其他工业城市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得的收益越多。然而,其他工业城市又将从矿业城市得到的矿产品,再经过二次加工,生产出具有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并重新输入到矿业城市,从而导致矿业城市遭受生产成本投入和高额价值产品消费所带来的双重利益的损失。因此,其他受益城市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于对产生外部经济性的矿业城市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矿产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导致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由于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方式粗放,生态环境破坏现象越来越严重。例如:矿区周围树木枯竭、死亡;废渣大量堆积,有害气体、粉尘四处飞扬;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开裂、塌陷等。这些现象的后继化学反应会诱发水土流失、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土地沙漠化等地质灾害,并引发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因此,矿山企业在享用矿产资源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会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造成矿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从而直接侵犯了矿区居民的合法利益。“对这种外部不经济效应的治理成本应当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让污染制造者为经济行为的不经济性”买单“促使矿产品价格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
因此,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性内部化得环境经济手段。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将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与其经济利益相结合,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资源利用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4结语
通过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应包括对因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活动而造成的矿产资源本身价值损失、后代人利益遭受损害、矿区周围生态环境污染以及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机会受限制等所进行的补偿。因此,充分了解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本理论,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