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不是娱乐时间
2009-09-22佚名
东西南北 2009年6期
佚 名
两名人大博士生致信冯小刚,称“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只在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过程中提出,而在2月28日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全文中并未提及,多日来的各界争论只是纠结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草案讨论稿。
这两名博士颇有点娱乐精神,差不多是拿冯导当傻子哄。查一下正式颁布的法律,这一句改成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法律的出台,增加了“个人”这一项主体,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过,我很怀疑它是否会严格执行,感觉进步得有点让我跟不上趟了。
按照我过去的认识,产品出了问题,代言明星肯定脱不了干系。两个品牌捆到一起来忽悠消费者,赢了双赢,输了当然是双输。明星输在哪里?首先是形象受损。假如他们自己并没有欺骗谁,反倒是被质检部门骗了,那么为了自己的形象,应该找质检部门打官司去。在这种情况中,我觉得他们对遇人不淑而招致的公众谴责或误解,都只好认了,而且应该出来为产品的受害者道歉。
不过目前明星代言的另外一种情况也相当普遍,那就是明星除了被质检部门蒙骗外,自己也主动参与了撒谎。明星在广告中,你并没有第二个身份,消费者会认为那就是你本人,是你本人的看法、你本人的推荐。这是一种公然的欺骗,不管产品有没有毒,消费者都可以把明星告上法庭,因为这种做法本身就有害。
(摘自《天天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