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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风险评估问题研究

2009-09-21张中明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年1期
关键词:风险评估独立性

王 利 张中明

[摘 要]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审计独立性受损的问题,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率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SI)。作为一种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在实际操作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去探究。本文主要针对其风险评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

[关键词] 独立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01-0039-02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独立审计模式,是委托代理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上市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1]。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风险评估人的定位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首先由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至少从以下3方面进行评估:①投保公司所在行业的性质、稳定性、竞争度以及总体上是否存在财务问题;②投保公司管理层的信誉、品行、经营理念、财务基础以及以前的经营业绩;③投保公司的性质、经营时间的长短、规模和经营结构、投保公司的控制环境、重大的管理和会计政策、实务和方法。

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应包括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及不同等级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不同保险费率。因此,风险评估的真实性、公正性对于承保人、投保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风险评估人的选择问题直接决定了风险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风险评估人的选择

(一)由进行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风险评估

注册会计师进行风险评估,虽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降低其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但却存在着严重弊端。首先,由于注册会计师直接受雇于保险公司,其利益更依赖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了对注册会计师聘用权和审计费支付权的垄断。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注册会计师为了求生存、谋发展,难免会屈从于保险公司的非正当要求,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意或特定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其次,注册会计师由原来服务于上市公司的广大利益相关者变为仅仅服务于保险公司。服务对象范围的缩小,使其面临的因审计失败而遭受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大大降低,这为投保公司出于支付较低保费获得较高保额的目的而收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外部环境。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迎合投保公司的要求,降低风险评估水平。因此,在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夹缝中生存的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偏于哪一方都会对风险评估的真实性、公正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由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注册会计师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露投保公司的会计舞弊。因此,由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减少索赔损失;而且新业务的开展还将为其带来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同样也存在着严重弊端。首先,保险公司可能不具备数量众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风险评估人员,需要在人员和机构配置上进行人力和物力的巨大投资,这样保险公司的固定成本、管理成本就会提高。其次,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一方作为投保建议书的供给者,一方作为利用者,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说都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问题,这就为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合谋提供了条件。而且,还可能存在保险公司未收回的以前年度的保费和未来可望从投保公司获得的其他收入,这种经济依赖关系也会削弱其风险评估的公正性[2]。

(三)保险公估公司是理想的风险评估人

保险公估公司是指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 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的测算、估价及风险评估,在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清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机构。它介于保险公司与投保公司之间,既可受托于保险公司,也可受托于投保公司,但它既不代表保险公司,也不代表投保公司,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受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因此被称为“保险裁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估公司是唯一合法的对保险标的风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专业中介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评估外包给保险公估公司,有效解决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将风险评估外包给保险公估公司可以产生良好的效应。保险公估公司是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 其凭借丰富的技术资源、专业化的复合人才、强大的专家网络系统准确地鉴定价值、识别风险,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风险评估既是对投保公司风险水平作出的客观、公正评判,也是保险公司针对性地商定保费率、签订保险合同的参考。其次,保险公估公司要对其出具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疏忽或过失而致使保险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有偏袒、越权、泄密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风险评估外包面临的“道德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面对竞争激烈的保险公估市场,风险评估外包策略可以采取招标的办法。首先,从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中选取若干人员组成一个风险评估公正团,由风险评估公正团代表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针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评估项目进行投标,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竞标,最后确定中标的保险公估公司。

(一)风险评估外包面临的“道德风险”

风险评估外包可以产生积极的效应,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各自都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难免会产生一些“道德风险”。这里的“道德风险”指风险评估公正团和保险公估公司在签订外包合同时以及合同生效后,由于风险评估公正团无法观察到保险公估公司的某些行为,保险公估公司可能采取的有利于自身利益而不利于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利益的一些行为,进而损害他们利益的风险。

1. 风险评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面临的“道德风险”

风险评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风险评估公正团)对每个投标人(保险公估公司)的信息并不是完全掌握,而仅根据投标人的报价及相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决策选择中标人,因而就会出现“逆向选择”。当投标人故意隐瞒信息或为了中标而低报价,并试图通过中标后高索赔、“偷工减料”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时,就会给招标人构成风险。在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中,项目招标和合同管理还不十分规范,这种靠低报价中标的现象不在少数。

2. 风险评估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中,发包人面临的“道德风险”

由于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即“损人利己”。在承发包合同中,虽然规定了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但并不能排除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损害项目发包人的利益,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风险评估实践中,发包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保险公估公司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来骗取保险金;在业务经营中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发包人;向发包人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从而误导发包人;向发包人隐瞒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与保险公估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执业行为。显然,承包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风险评估的真实性、公正性。

(二)采取激励措施应对“道德风险”

1. 隐性激励

由风险评估公正团专门代理发包人从事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公正团对保险公估市场的情况比较了解,对承包人相关信息的把握也比较准确。在这种背景下,承包人在与风险评估公正团博弈中的行动或履约表现都将被风险评估公正团观察到,风险评估公正团将根据观察到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与承包人签约。因此,承包人与风险评估公正团一开始建立博弈关系时,承包人会以“好人”的形象出现,努力工作以获得将来合作的机会。这样一直到双方博弈结束的前一期,永久退出保险公估市场时,承包人才会显露出机会主义“坏人”的本性,一次性把过去建立的信誉毁掉,以获得更大的短期收益,所谓“多次博弈的信誉模型”。因此,信誉效应可以应对“道德风险”,这是一种隐性激励[3]。

2. 显性激励

首先,设计“说实话”的直接机制应对风险评估招标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其设计思想是:为促使各投标方都说实话、报实价,使他们的报价为各自对风险评估项目的真实估价,招标方可以设置一个激励政策,即设计一笔奖金,当承包人顺利完成风险评估后,奖金作为对承包人的奖赏;否则,该中标单位需要承担合同价格外的未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笔奖金作为激烈竞价可能对中标方造成的低利润的一种补贴,而且要保证奖金不会超过技术溢价①,保证风险评估项目的造价控制在预算之内。

其次,采用激励合同,应对合同签订后的“道德风险”。对于固定合同②,若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所必需付出的最小工作努力为A,那么承包人不会选择任何大于A的工作努力水平。为了降低这种“道德风险”,激励承包人选择更高的工作努力水平,项目发包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根据所观察到的风险评估状况对承包人进行奖惩。激励合同的设计首先要满足承包人从接受激励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收益不能小于不接受激励合同时所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收益。同时,要保证承包人从努力工作中得到的期望收益是最大的,要大于以质量欺骗等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期望收益,这样就消除了承包人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内在动机。而且,激励合同的设计还要考虑发包人收益或成本的问题,将收益与激励成本之和最小者作为激励合同中的最佳激励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 易琮. 解决审计独立性矛盾的新设想——财务报表保险制度[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4).

[2] 张凤吇,张洪珍.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探讨[J]. 机械管理开发,2006(3).

[3] 王卓甫. 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及其应对[M].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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