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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卫生法》实施后内蒙古食品卫生安全现状的思考

2009-09-18

北方经济 2009年15期
关键词:卫生法牧区监管

尉 强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食品卫生行业产生的事故频频发生、层出不穷,对行业形象、国际贸易以及人民生活均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出现恶性食品事故事件,食品的质量安全上升为全国的焦点之一。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食品质量抽查的情况看,当前。内蒙古常见的食品质量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卫生指标超标。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群等严重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个别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许多倍: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例如苯甲酸、山梨酸含量超标,违规使用已经禁用的人工合成色素、“瘦肉精”“吊白块”等;三是食品包装、标签等不规范,虚假标签、以次充好等人为“造假”现象频频发生。

以近年国内发生的具体事例看,从前几年南京冠生园月饼、多宝鱼、苏丹红、福寿螺,直到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面临着严峻态势。种种频发的恶性食品事故事件不仅暴露出我国食品监管的漏洞与不足,更反映出社会现实存在的情况:国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针对存在如此严重威胁国格民生的大问题,颁布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已是势在必行的国家行动。本文拟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后,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内蒙古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

(一)农村牧区,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存在的问题较集中

我区农村牧区食品卫生状况仍然很不乐观,主要表现在种植和养殖的源头污染、制假售假、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其中,农村和城乡接合部为多发区,农村食品市场更是急需整治的中心所在。

(二)因经营和经济条件限制,区内多家小作坊及个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隐患问题

自治区执法人员检查抽查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千余家,重点检查粮、油、米、面,白酒、茶叶、糕点,肉制品、散装食品、儿童食品。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按要求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乱标生产日期、不合格产品处理无记录、原料堆放不规范、自检报告有涂改痕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备案不全等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控管不严,奶粉中可致癌的砷含量超标

3年前我区查处的一批东方牌等劣质奶粉中砷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10倍,而砷超标可引起皮肤癌、肺癌以及各种内脏肿瘤和白血病等。这种名为东方牌劣质奶粉是2004年以来被检出问题最严重的劣质奶粉。为了促进销售,不法人员精心设计,刻意在外包装上伪造了内蒙古伊穆河乳业、黑龙江三联乳业的企业名称。此案例是奶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典型。

(四)公众素质低下

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中,普遍存在文化层次偏低,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淡漠现象。由于严重缺乏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对问题食品存在的潜在危害性认识不够,同时,受“不干不净、吃上没病”等错误思想及收入状况的影响,农村牧区对质次价廉的食品仍有很大的需求。尤其是农村牧区孩子,往往容易受到那些包装华丽、价格便宜但却没有食品安全保障的小食品诱惑。这些致使生产者、经营者为了利润铤而走险,造成了目前农村牧区市场不合格食品屡禁不止的现状。

(五)进货、配货渠道自由,为一些不合格食品进入农牧区市场提供了条件

由于我区边远盟市地区加工业发展落后,为了节约经营成本、方便销售,他们所经营的食品大部分由外地购进,也有一部分从周边地区(银川、兰州及其它地区)进入。虽然这种形式大大方便了农牧区经营者,降低了经营成本,但同时也致使一些过期或临近过期的食品被推销到农村牧区市场。而经营者受利益的驱动,加之批发商采取赊账等形式促销,更使源头失去防范意识,不合格食品很容易进入零售环节。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力度力量不足

内蒙古地域辽阔,农村牧区食品经营户比较分散,受地理条件、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限制:加上监管手段滞后、成本高,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区域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监管周期长,给违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监管观念落后也是原因之一。目前,自治区不少相关监管部门到旗一级就是最基层,农牧区食品安全基本上靠工商部门监管。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牧区”的监管意识,再加上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联系不够,难以形成执法合力,制约了农牧区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自治区农村牧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力度

我区农村牧区是难点和死角,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对农村牧区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索票索证管理,对不具备卫生条件现场屠宰销售活禽的摊点要坚决取缔,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应该成为重点整治对象。同时,加大对农村牧区食品的监督巡查力度,对馒头、糕点、豆制品、生肉和熟肉制品等大众消费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加大处罚力度。取得农村牧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的胜利,就会赢得全区食品安全全局的突破性进展。

(二)重点整治打击突出目标

在自治区范围内突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整治对象和重点打击目标。要确定人流量大的苏木、镇集贸市场为重点整治区域,以粮、油、酱油、醋、蔬菜等与农民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对各类儿童小食品的监管,要将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食品经营户和屡次违规的小作坊确定为重点打击对象。使违法销售者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对其他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

(三)强化技术检测,排除或避免食品安全事故

在自治区境内,尤其是牛奶加工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既提高了检验效能,又能为树立优质品牌提供基础保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检测设备经费投入,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奶制品及小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配备盟市旗县基层工商所专职食品安全监督员,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完善和拓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体系。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消费维权站(点)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坚持食品安全事故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强化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制,有关部门在及时控制现场的同时,将案情上报,上级部门应根据事故的等级,区别对待,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

(四)通过众多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卫生意识

食品卫生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法规,它与全社会成员休戚相关。因此,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千万群众的共同努力。建议各

级政府召集轻工、商业、粮食、卫生、农业、化工、交通、铁路、工商、供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认真学习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我区涉及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有关单位更要抓好组织干部职工(包括个体商品经营者)对食品卫生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和卫生防疫站要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宣传食品卫生法,普及食品卫生科学知识,抓紧做好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建议各地报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文化宫(馆)等宣传单位,在媒体舆论能够顾及的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要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宣传,大造舆论,使食品卫生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五)严把食品卫生流通环节关口

从两个方面人手:首先是加强对流动批发户的监管。要根据我区农村牧区食品市场进货的实际特点,推行监管“关口”前移最先端,实现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延伸,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批发商仓库和“送货下乡”车进行检查,通过源头监控,有效预防不合格食品进入零售流通环节,促使农村食品环境的根本好转。其二是加强对零售户的监管。建议自治区工商执法人员要加大日常巡查频率,要通过与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诚信承诺书》等形式,引导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完善食品退市制度等,坚决在农村市场消除“三无”、过期食品,取缔制假伪劣仿造的厂地及窝藏点。

(六)增强监管部门的责任感和执法意识,同时增添先进的监测仪器设备

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这几类情况。对此,应积极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区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遵循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同时增添先进的监测仪器设备。强化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靠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最终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为国家经济发展正常运行: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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