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腐败案例的警示
2009-09-15徐初旺
徐初旺
案例一:纪检组长成“腐败大侠”
2005年8月9日,郑州市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检察院纪检组原组长胡志忠,中原区检察院政治处原主任马霖、人事科原科长陈彤,郑煤集团纪委原正科级纪检员高永亮等人重大违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胡志忠案件涉案金额之大,腐化堕落之极,堪称“腐败大侠”,是郑州市市纪委成立以来独立查办的涉案人员岗位特殊、涉案金额最大、历时最长的一起发生在司法领域的典型性的大要案。
警示:失理想沉迷财色
丧失正确的理想信念,必然导致思想变质,腐化堕落。胡志忠的蜕变,再次证实了这一点。胡志忠出身农民家庭,在党的教育和培养下,逐步走上领导岗位。他曾经获得过诸多荣誉,面对鲜花和掌声,却放松了学习,在错误的思想支配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扭曲。贪欲就像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一发不可收拾,使他深陷于财色的泥潭,不能自拔。
案例二:办事处领导牵出窝串腐败案
2005年1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郑州市纪委成立了”1·19”案件调查组,对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原党委书记贾朝斌、办事处原主任付清澄、财政所原所长师九凤,农经委原党委书记黄留群、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原党委委员曹彬等人的重大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花园口镇原党委书记金秋贵因涉嫌与黄留群等人有共同违纪行为,4月10日被市纪委采取“双规”措施。
经过调查组认真细致的工作,基本查清了贾朝斌、金秋贵等人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重大违纪事实。此案是一起发生在基层党员干部身上的典型的腐败窝案、串案。通过对贾朝斌、金秋贵等人严重违纪事实的查处,揭出了令人震惊的基层党员干部腐败窝串大案。
警示:纵私欲结伙蜕变
贾朝斌等人丧失理想信念,利欲熏心,生活腐化。他们身为基层领导干部,不是考虑如何为民谋利,而是绞尽脑汁化公为私,演绎了自己腐化堕落的可耻人生。
案例三:局长驾翻“末班车”
冉纲才,1945年出生,曾任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郑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公路局局长。2002年初,在冉纲才还有3年就要退休的时候,郑州市纪委对其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同年9月,冉纲才被采取“双规”措施,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03年初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4年8月10日,冉纲才因受贿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冉纲才是郑州市查处的公路系统行政级别和技术职称高、作案周期长、涉案金额大的一起典型的官员腐败案例。
警示:公权私用狂敛财
领导干部一旦理想泯灭、信仰动摇、忘记党的宗旨,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极少数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及因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力和社会关系,大搞权钱交易,不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害了党的执政基础。
案例四:派出所所长为非作歹
范景诗,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蜜蜂张派出所原所长。王建国,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蜜蜂张派出所原副所长。2002年11月至2004年3月,范景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授意副所长王建国及其违规使用的治安员吴文生、郑德柱等人,以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为由,多次采用“干拍”(在未掌握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将路上貌似卖淫嫖娼的男女,以协助办案为由带回派出所,再以卖淫嫖娼为名罚款)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致一无辜女子死亡;同时还利用社会闲散人员毕某、秦某采用“放鹰”(由一女子与治安员串通,勾引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再对嫖客进行查处)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共收取罚款4.9万元,私自截留用于所内办公经费并给相关人员提成。
2004年5月22日,侦查机关依法从范景诗家中查出银行存单及现金共104.17万元。其另有房产一套,价值9.9万元。范景诗对其中价值72.9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5年2月21日,范景诗因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王建国因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13名被告人也分别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
警示:执法犯法毁公正
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因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执法犯法更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良好秩序的重任,一旦出现个别害群之马,其危害性更大。
案例五:“电老虎”身触“高压线”
李俊杰,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4年春,李俊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感谢费人民币267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5.8万元的等离子电视机一台;将北京某贸易公司退回的咨询款10万元据为己有。其对人民币108.05万元、美元6.74万元和港币4.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4年12月,李俊杰因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警示:国有资产不容噬
绝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带领广大职工求真务实,但也有一些意志薄弱者,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借企业改革转制之机,采取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各种不法手段中饱私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侵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并自食其果。
案例六:女出纳公款当赌注
关平,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原出纳。1995年5月至2001年3月间,关平采取收取学费、提取现金不入账等手段,将196名学生交纳的学费50余万元和61次私自提取的现金176万余元用于赌博及挥霍。2001年4月,关平将其保管的其他现金收入9.8万元用于赌博及挥霍。案发后,关平携带余款8000元潜逃,被抓获时追缴赃款6800元。2002年1月30日,关平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警示:特殊岗位需警惕
在有些人看来,腐败现象似乎总是与“位高权重”相联系,其实不然。一些在关键岗位上工作的“小人物”,一旦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内心贪欲膨胀,便会伺机利用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为自己聚敛不义之财。“位高权重”者的贪与“小人物的贪,其本质都是犯罪,同样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案例七:女主任挪用巨额公款
张豫平,女,1956年出生,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五路分理处原主任。张豫平在担任中行经五路分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银行的特种转账支票,假冒存款人的名义,于1996年11月27日、28日分两笔将1200万元转给郑州市天皇实业公司使用,该款至今尚未追回。2003年11月,张豫平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警示:欲盖弥彰难掩罪
腐败分子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总会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地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无论他们多么狡猾,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也只能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