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娱乐场所擅自经营冷菜案评析
2009-09-10何秋裕张满生
何秋裕 张满生
1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0日,执法部门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内厨师正在对鸡爪、鸭脖子等熟肉制品切配装盘,该单位卫生许可证标明的许可范围是“中式餐(不含冷菜)供应”。执法部门以涉嫌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供应冷菜为由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的这些熟制食品来自市内另一区的连锁单位。超许可项目范围供应冷菜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 300元。
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对该单位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 3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金额的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停止供应冷菜,改为提供定型包装食品类熟食,并向银行交纳了罚款,本案结案。お
2 结果
本案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真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符合要求,并顺利结案。お
3 讨论
3.1 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厨师正在对熟制食品鸡爪、鸭脖等进行切配装盘,之后出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标示的许可范围为:“供应:中式餐(不含冷菜)”。检查同时拍摄现场照片2张以固定证据。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卫生监督员发现,这些熟制食品是该单位连锁单位配送,该单位只对熟制食品进行切配、装盘,再供应给顾客。因此,可以认定该该单位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供应冷菜。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定义是: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该定义未对订购单位数量、订购食品数量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例中,虽然该单位每日订购熟食数量不多,订购项目中只有菜而没有饭,但根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定义,连锁单位根据该单位的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熟食,由该单位提供就餐场所,这些都符合集体用餐配送要求。合议参加人员认为,连锁单位提供熟制食品给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集体用餐配送性质,而接受调查时提供的连锁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标示的许可范围为:供应:中式餐(包含冷菜),没有集体用餐配送资格,因此连锁单位的行为涉嫌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此案也提示有关部门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定义予以进一步明确。
3.2 处罚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卫生处罚案由>通用规范》中,食品案由包含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案、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案两类。本案例中连锁单位行为涉嫌扩大生产经营方法方式(范围)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处罚。同时,该单位存在除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供应冷菜的违法行为外,还存在经营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本案例中执法部门应该对该单位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进行处罚,同时也可以再对该单位经营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行为进行处罚。笔者认为本案中,该单位供应冷菜共取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 300元,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供应冷菜的违法所得即是经营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取得的违法所得,不适宜进行双重处罚。因此,合议后结论是,该单位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供应冷菜,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 300元、罚款2 3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稿日期: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