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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较少民族的法人类学探讨

2009-09-09朱玉福宋才发

广西民族研究 2009年2期
关键词:经济社会发展

朱玉福 宋才发

摘要: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在10万以下的较小民族有22个,人口较少民族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然是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与难点。本文从法人类学的视角,探讨了人口较少民族的法人类学地位及人口较少民族的政治参与、经济生活、教育发展、宗教信仰、族群发展等现实状况,从各民族地位平等、构建和谐社会、国际人权保护的角度研究了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人口较少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法人类学

作者:朱玉福,西藏民族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陕西成阳,712082;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2-0029-009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一些民族人口数量很少,有的只有寥寥数千人或者几万人,相对于几百万人乃至上千万人口的少数民族来说,它们是少数中的少数,这些小民族被称之为“人口较少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具体指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民族,即高山、门巴、珞巴、京、毛南、基诺、阿昌、布朗、怒、独龙、普米、德昂、赫哲、塔塔尔、塔吉克、俄罗斯、乌孜别克、鄂伦春、鄂温克、保安、裕固、撒拉族。它们分布在福建、西藏、广西、云南、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大部分是西部边疆地区。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除台湾的高山族外,其他21个民族总人口为632434人,仅占同年全国总人口的0.051%,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0.61%,其中人口不到1万的有7个民族;人口最少的是西藏的珞巴族,总人口不足3000人;人口最多的是广西的毛南族,也只有107166人。人口较少民族是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拟从法人类学的视角探讨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

一、人口较少民族的法人类学地位

(一)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视角看人口较少民族的地位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口较少民族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元前221年秦朝实现了国家的第一次大统一伊始,无论是汉族建立的隋、唐、宋、明等朝代,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清等朝代的中央政权,都以中国的“正统”自居,把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自己最高的政治目标。新中国成立后,迄今为止,通过民族识别并由中央人民政府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主体民族为汉族,其他55个人口相对较少的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古老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和而不同。这个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有它自身的特色:“在相当早的时期,距今3000年前,在黄河中游出现了一个由若干民族集团汇集和逐步融合的核心,被称为华夏,像滚雪球一般地越滚越大,把周围的异族吸收进入了这个核心。它在拥有黄河和长江中下游的东亚平原之后,被其他民族称为汉族。汉族继续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而日益壮大,而且渗入其他民族的聚居区,构成具有凝聚和联系作用的网络,奠定了以这个疆域内许多民族联合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基础,成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经过民族自觉而称为中华民族。”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为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创造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作出了并将继续作出自己的重要贡献。

(二)从《宪法》学的视角看人口较少民族的地位

人口较少民族与其他民族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宣布人口较少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同缔造者。《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无论是人口千万以上的民族,还是人口千人的民族,都是组成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2)《宪法》规定人口较少民族与其他民族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人口的多与少,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丝毫高低之分。(3)《宪法》赋予具备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人口较少民族根据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依据宪法规定可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4)《宪法》规定人口较少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各项事务。譬如,《宪法》规定,人口较少民族建立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经济以及教育等事业的自治权。(5)《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宪法》对少数民族的上述规定,也必然就是对人口较少民族的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对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也做出规定。为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也作出规范。譬如,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将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地区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在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广播影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20条规定“国家积极创造条件,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第21条规定:“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使用“人口较少民族”的概念。

(三)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视角看人口较少民族的地位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人口较少民族的重要地位。随着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问题日益凸现出来,成为当前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自2005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力度,希望通过专门扶持加快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2004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帮助22个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2005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主持通过《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的会议上指出,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少数民

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贫困问题仍较突出。因此,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帮助其加快发展,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很有必要。通过5年左右努力,使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当地中等或中等以上水平。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5月12日在云南基诺山考察时还强调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促进人口较少民族改变落后面貌、过上富裕生活。国家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譬如,国家发改委落实了总投资14亿元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资金和4669个规划项目;仅2006年财政部就会同国家民委下达了总量达1.62亿元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比上年增长5000万元,共安排乡村基础设施和群众增收项目1414个;国务院扶贫办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整村推进工作的力度,有104个村已完成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共投入各项扶贫资金1.8亿多元。仅2006年,全国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共新增或改造基本农田1.138万亩,新增桑园、茶园、果园面积4.6659万亩,新增经济林面积5.6355万亩,新增或改良人工草场面积3.4841万亩,新增或改扩建道路里程863公里,新增或改扩建教育用房面积2.5522万平方米,新增或改扩建卫生用房面积4841平方米,新增或改扩建文化用房面积9826平方米,当年组织培训13.6万人次,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譬如,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区内4个人口较少民族编制了《新疆人口较少民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案》,提出新疆在近5年内做好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的具体要求,详尽地编制了人口较少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计划表,包括乡村通简易公路、乡村通电、村村通广播电视、农村人畜饮水、人口素质教育、医疗机构和设施、群众住房改造及灾后重建、乡村文化站(室)建设和乡镇干部培训等方面共159个项目,总投资约2.5亿元。通过3年的努力,新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规划已取得显著成效,在人口较少民族相对集中的地方实施规划项目81个。有7个人口较少民族的云南省采取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2005年9月制定了《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规划总投资4.3亿元。项目2083个,力争通过5年建设使人口较少民族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编制村级实施规划和民族专项资金实施规划,力争做到规划一个村、实施一个村、发展一个村,2005年国家安排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3400万元,2006年筹集资金6880万元用于人口较少民族村基础设施建设。西藏自治区先后实施了《西藏自治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整体脱贫和发展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2006~2010年)》,自2000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先后从“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中拿出3317.39万元,加快门巴、珞巴族地区的发展,实施了59个具有代表性的各种项目。其中:民房改造建设项目投入557.4万元,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投入220万元,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投入217万元,文化建设项目投入590.88万元,农牧业、科技等建设项目投入885.62万元,其他建设项目投入846.49万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区8个民族乡除墨脱县的达木珞巴民族乡外,7个民族乡已基本实现“四通、五有”、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日趋合理、经济总量稳步增长、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人口较少民族的现实社会状况

(一)人口较少民族的政治参与状况

人口较少民族群众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国家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人口较少民族的政治参与状况对于我国政治民主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在这里主要从民族政治参与状况、选举权行使状况、民族干部培养状况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政治参与状况。民族政治参与主要指某个具体民族的政治参与问题。(1)人口较少民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情况。根据《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毛南、布朗、怒、独龙、普米、塔吉克、鄂伦春、鄂温克、保安、裕固、撒拉11个民族分别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2)人口较少民族建立民族乡的情况。民族乡是我国在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条件的少数民族较小的聚居地方,建立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属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乡级基层政权,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特殊政治形式,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宪法》规定民族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1993年施行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迄今为止,具备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都建立了自己的民族乡。在高山、门巴、珞巴、京、基诺、阿昌、德昂、赫哲、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等11个民族中,除高山、京族之外,其余9个民族都建立了自己的民族乡。其中,门巴族5个、珞巴族2个、基诺族1个、阿昌族3个、德昂族4个、赫哲族3个、塔塔尔族1个、俄罗斯族1个、乌孜别克族1个。此外,部分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口较少民族也建立了自己的民族乡,其中。毛难族1个、鄂温克族9个、鄂伦春族6个、普米族1个、布朗族6个、怒族1个、裕固族1个、塔吉克族4个。民族乡制度为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人口较少民族,实现民族平等和自治、促进民族的发展和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二,人口较少民族公民选举权行使状况。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人口较少民族公民能够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宪法》第59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选举法》第17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18条还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中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例,人口较少民族共有24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鄂温克族和高山族各2名,其余20个民族各1名0。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较少民族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

第三,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干部状况。民族干部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譬如,《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法》重申《宪法》这一规定外还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

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作了规范。目前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数量有了较大增加,素质有了一定提高,形成了包括党务、政务、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人才的相当规模的队伍。在毛南、布朗、怒、独龙、普米、塔吉克、鄂伦春、鄂温克、保安、裕固、撒拉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门巴、珞巴、基诺、阿昌、德昂、赫哲、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族民族乡都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乡长。通过多年来的法律保障、政策引导和组织实施各类人才工程,人口较少民族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和增强。

(二)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生活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加大扶贫开发力度,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第一,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譬如,我们在人口较少民族的调查中获悉,22个小民族中最不发展的西藏门巴、珞巴族2004年人均纯收入为1067元,已经超过千元关口,其中,门巴族较为集中的错那县勒布办事处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87.94元。云南的布朗族和基诺族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0年的550元和800元增加到3025元和1096元。又譬如,作为最后放下猎枪的内蒙古扎兰屯市鄂伦春民族乡猎民村的鄂伦春人过上了安定富裕的新生活,该村2006年人均收入超过5000元,比狩猎生活时的收入提高5倍。再譬如,广西万尾、巫头、山心三岛的京族,近年来,已形成捕捞、养殖、加工相结合的生产方式,边境贸易、水产养殖、旅游业、海产品加工为京族人民带来了滚滚财源,岛上八成家庭建起小洋楼,京族已成为我国最富裕的少数民族之一。

第二,基础设施大为加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譬如,黑龙江赫哲族最为集中的同江市街津口、八岔和饶河县四排以及佳木斯市熬其镇熬其、抚远县抓吉镇抓吉5个赫哲族村为例,5个赫哲族村的通县通乡(镇)公路全部畅通;5个赫哲族村都有小学(有的是乡中心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5个赫哲族村全部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视、通电话、通邮;5个赫哲族村都有卫生院。又譬如,广西的毛南、京族聚居地区2002年以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共安排了4084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广西的毛南、京族地区改善水、电、路、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其中安排给毛南族3095万元、京族989万元,共实施了近300个项目。2007年国家扶持广西毛南族、京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启动,根据项目规划在“十一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将投资2.6亿元,以毛南族和京族聚居的行政村为重点,建设水渠、水坝、沼气池、饮水安全、乡村道路、高压线路、中小学校舍、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文化室、县乡文化设施等1000多个项目。项目完成后毛南族和京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将得到明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三,人民安居乐业,促成了人心思归的局面。党和政府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关心和帮助,极大地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口较少民族的血肉联系,坚定了这些小民族扎根边疆、建设边疆、繁荣边疆的信心,鼓舞了边境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士气,增强了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巩固边防、强国睦邻的意识。譬如,与印度、尼泊尔相邻的门巴、珞巴族边民曾一度热衷于迁往境外,或将子女送往境外读书。随着对门巴、珞巴族地区建设力度的加大,广大边民热爱祖国齐心建设美好家园,促成了出境人员人心思归的局面。

(三)人口较少民族的教育发展状况

长期以来人口较少民族的文盲率普遍较高。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文盲率在门巴族占56.21%、珞巴族占50.79%、德昂族占21.28%、撒拉族占49.12%、保安族占55.94%、怒族占32.02%、普米族占30.06%、布朗族占23.54%。加之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多数是“吃饭财政”。教育基础设施落后,校舍破旧且多为危房,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实现一村一校,师资严重不足且素质低下。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了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近年取得巨大成就,教育事业进入大发展的黄金时期。(1)教育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一是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村寨都建立了学校或教学点,适龄儿童可以就近入学。二是人口较少民族基本上有了自己的完全中学。如门巴、珞巴族聚居的林芝县于1987年建立了专门招收西藏境内除藏族外的门巴、珞巴、僜人等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学校。三是有的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建立了高等学校,如创建于1971年的西藏农牧学院就位于门巴、珞巴族最为集中的林芝地区八一镇。此外,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和民族地区的高校以及国内其他高校也接收培养人口较少民族大学生。(2)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给予“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三包”制度;全国其他省市对口支援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教育。(3)师资力量有了很大改观。国家通过对口支援、专门招收小教班、高校毕业分配等方式,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输送师资人才,基本解决了开展教学活动的师资问题。(4)人口较少民族基础教育阶段均实施了“双语”教学。2007年8月16日教育部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6》,显示人口较少民族基本上未出现母语衰退趋向。以20世纪80年代完成单语向“双语”转变的基诺族为例,基诺族熟练掌握母语者占98%,掌握汉语者约占90%。

(四)人口较少民族的宗教信仰状况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公民既可以不信教也可以信教,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其中,《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重申了《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中国历来是一个多宗教信仰的国家,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数群众信仰某种宗教,有的同一民族信仰多种宗教。22个人口较少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譬如,门巴族信仰原始宗教和藏

传佛教,珞巴族信仰原始宗教,高山族信仰原始宗教和佛教,京族、毛南族信仰道教,阿昌、布朗族德昂族信仰小乘佛教,普米族信仰道教和藏传佛教,基诺族信仰原始宗教,怒族信仰喇嘛教或天主教,独龙族信仰原始宗教和基督教,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族信仰伊斯兰教,俄罗斯族信仰东正教,裕固族信仰喇嘛教,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族信仰萨满教。除信仰伊斯兰教、佛教、道教等传统宗教外,这些民族中的绝大多数还信奉形式多样的原始宗教。我国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可以信仰传统宗教,也可以信奉原始宗教。事实上无论是信仰传统宗教,还是信奉原始宗教,人口较少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体现。政府对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维修人口较少民族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五)人口较少民族的族群发展

人口较少民族人口规模良性增长。新中国成立之前,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不断减少,面临着民族生存危机。譬如,独龙、怒、布朗、基诺、鄂伦春和鄂温克等族,还保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独龙、珞巴、怒、基诺、门巴等族仍然沿用刀耕火种的农业经济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人口、族群的发展,针对少数民族人口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5个自治区和辖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分别出台并实施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在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一对夫妇可以生育2个孩子,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生育3个孩子。在国家的大力扶持和各民族的积极努力下,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人口结构的改善为这些民族实现小康社会与发展繁荣提供了优良的人口环境。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无论是22个民族的总人口,还是单个民族人口绝大多数呈现增加的态势。除台湾高山族外,1990年22个民族的人口合计为52.58万人,2000年增加到63.24万人,10年增加了10万余人。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珞巴族2965人、高山族4461人、赫哲族4640人、塔塔尔族4890人、独龙族7426人、鄂伦春族8196人、门巴族8923人、乌孜别克族12370人、裕固族13719人、俄罗斯族15609人、保安族16505人、德昂族17935人、基诺族20899人、京族22517人、怒族28759人、鄂温克族30505人、普米族33600人、阿昌族33936人、塔吉克族41028人、布朗族91882人、撒拉族104503人、毛南族107166人。其中,撒拉族和毛南族2000年已超过10万人口大关。以我国人口最少的珞巴族为例,根据《西藏统计午鉴2004》资料显示,珞巴族由1964年的712人发展为2003年的3565人,年增长速度在40%以上。与旧西藏相比珞巴族人口得到快速发展。

第二,人口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0~2000年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中的绝大多数平均年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较少民族年平均增长率为1.81%,高于全国少数民族同期的0.43个百分点和全国人口的0.9个百分点;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0.58%提高到2000年的0.61%。其中,增长率最高的是高山、毛南、保安3个民族,分别为4.31%、3.85%和3.38%;年平均增长率高于1.3%的有塔吉克、独龙、珞巴、阿昌、撒拉、俄罗斯族、鄂温克、德昂、京、鄂伦春、门巴和基诺12个民族;年平均增长率接近或低于全国水平的有布朗、普米、怒、裕固和赫哲5个民族。

三、从法人类学的视角推进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一)从各民族地位平等的原则出发关注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民族平等的实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这种平等不仅包含政治、法律上的平等,也包含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新中国消除了影响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人口较少民族在政治、法律上拥有了与其他民族同等地位。但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与其他民族之间又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关注人口较少民族地位平等的同时,除了要考虑旧有制度的遗留影响外,还应当寻找其他方面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只有解决好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问题。人口较少民族才能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第一,人口较少民族实现政治平等的现实意义。人口较少民族与其他各族人民相互依存,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多民族国家。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的热点和难点,必须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认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5月12日在人口较少民族之一的基诺族聚居的云南基诺山考察时指出:“必须深刻认识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努力加快这些民族的发展步伐。”

第二,人口较少民族实现经济平等的价值追求。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现实政策等因素,人口较少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落后、生活水平低是人口较少民族普遍存在的现象。基础设施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不健全,不仅影响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更严重的是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区域,只有国家和社会以及地方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和帮助,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有利于调整当地经济结构,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要求扶持到村到户,必须通过专门扶持和科学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帮助它们改变收入来源单一的局面,发展多种经营,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经济收入。

第三,人口较少民族实现文化平等的社会效应。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必须以扶贫开发为重点,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提高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质。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素质较低,文盲半文盲比重高,高素质人才奇缺,这是制约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和社会的专门扶持有利于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的整体文化素质。(2)挖掘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资源。人口较少民族大多居住在边疆地区,与其他文化的交融程度低,有的甚至与外界隔绝。但是22个人口较少民族都拥有

本民族的独特文化。譬如,鄂伦春族的训鹿、游猎文化;珞巴族的竹文化;京族的渔业文化;柯尔克孜族的游牧文化等。由于相对封闭,这些民族的文化没有得到很好传播,国家和社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有利于挖掘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资源,既便于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的传播,又能够充分利用文化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3)保护和弘扬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独特的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对于人口较少民族来说,在经济发展中,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特别是语言和风俗习惯更易受到冲击。譬如,聚居在内蒙古的鄂伦春族尽管基础建设让人欣慰,但文化的丧失还是让人担忧,年轻人追求时尚,不喜欢学传统的毛皮制作工艺,20岁以下的人就懂一两句鄂伦春语,鄂伦春族中有至高无上地位的神职人员“大萨满”也一个个逝去,没有几个人愿意去接替@。又譬如,受外来文化的影响,聚居在广西的京族语言,无论是语音、词汇还是语法,都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变异口。在与外来文化的交往、抗争过程中,这些民族文化面临减弱乃至消亡的危险,国家和社会对人口较少民族的专门扶持,有利于这些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二)从和谐社会构建的战略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加之人口少、居住分散、弱小、基础差、底子薄等诸多因素。总体而言,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中的绝大多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贫困问题仍较突出。比如,社会形态发育落后,观念较为陈旧;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生活水平低;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且不健全;教育落后,文盲多;等等。2003年国家民委的调查显示,在小民族聚居的640个行政村,2003年底年人均收入884元,人均口粮308公斤,145个村子没有通公路,90个村子没有通电,229个村子没有通电话,274个村子没有通邮,215个村子看不到电视,498个村子听不到广播,345个村子尚未解决温饱,284个村初步解决温饱但不稳固。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了22个人口较少民族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对于构建和谐世界具有重要意义。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中的大部分生活在长达21000公里的陆地国境线上。他们与国外相同和相似民族跨境而居,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关系密切。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快速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边疆稳定,而且有利于我国倡导的“睦邻、安邻、富邻”周边关系的形成。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9月15日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努力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讲话,提出中国要为“构建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和谐世界观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国内形势,经过科学分析、判断和总结,向全世界提出的宣言。随着我国“建设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和广泛认同,周边邻国从我国获得发展的机会也愈加清晰和实在。譬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投入75万元兴边富民行动资金,修建、维修水口镇卫生院住院楼和门诊楼,改善了医疗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每年都有7000多人次的越南边民到该院就诊,增进了中越两国人民间的友谊。

(三)从人权保护国际法准则视角保护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权利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人口较少民族在内的我国所有公民的生命权、平等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劳动者权益、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中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我国参加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22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少数民族公民既与汉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又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譬如,在政治上,各少数民族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行使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在经济上,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家重视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在文化上,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发展具有民族语言文字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组织、支持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我国把消灭贫穷落后,让每个公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

(四)从民族法制建设的视角保障人口较少民族的各项权益

根据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我国采取两种法制保护形式:民族聚居地区即民族自治地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加以保护;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大量散居少数民族则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规加以保护。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加强自治法规建设,保障有自治地方的人口较少民族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要切实贯彻实施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规,保障没有建立自己自治地方的高山、门巴、珞巴、京、基诺、阿昌、德昂、赫哲、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族11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权益,使它们顺利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另外,我国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正在酝酿之中,立法应当把这些小民族尤其是没有建立自治地方的民族纳入其调整范围。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然而,由于政策的局限性和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人口较少民族的特殊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照顾。因此,制定实施人口较少民族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全面保护人口较少民族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远景目标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虑到立法的成本和效率以及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法律保护的迫切要求,一个可行的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人口较少民族保护条例》,待时机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护法》。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的省和自治区立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各相关民族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使之明确性、操作性、针对性更强。在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重民族性和地方特色,将行之有效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纳入国家法之中,这样既能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同,增强其民族自尊心和文化自豪感,表明国家对民族风俗习惯的高度重视,同时又可以降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治进程。

责任编辑:邵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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