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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才能化解检察之尴尬

2009-09-09

新民周刊 2009年34期
关键词:公权力法定检察

王 琳

一段时间以来,“被”字句风行网络。举凡“被自杀”、“被增长”、“被统计”、“被就业”等等,都曾引发舆论热议。

从上述例证看来,“被××”的,均为弱势一方。在强者占据舆论高地时,弱者只好以文字上的戏谑来进行另类的言论表达。从民意的宣泄来看,“被××”与“草泥马”等如出一辙,均是作为“弱者的武器”而在网上“一词风行”。在这些流行语的背后,实则有着可怕的社会认同。

强弱总是相对而言的。有的公权力相对于民众是强者,但相对于更强的公权力又成了弱者。如此一来,公众眼中的强者在这个“被时代”里,也难逃“被××”的命运。比如贵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近日也有了“被××”的最新例证。

据《检察日报》8月21日报道,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该《意见》表明,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

细心的读者可能看到了其中“被确定”这样的字眼,一个“被”字,凸显出当下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的无尽尴尬。本来,在中国的现行宪政架构中,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一并同列人大之下的三权之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一样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逻辑所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只要涉嫌犯罪,就在检察机关的法定管辖范围之内。对犯罪的调查与追究,是一项主动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行司法反腐之职并不需要“被确定”。而问题恰恰是,如果没有“被确定”,检察机关还真无法加入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去。

类似的“被确定”其实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反腐体制中,检察机关仅仅被认为是“职能部门”之一。虽为法定的反腐机构,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在实际的权力运行中并未凸显出来。现行体制的官方表达叫做“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将诸多党政部门均囊括其中的这一体制,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其他权力的非法治化制约。于“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潜规则之下,一种异化的权力实践将检察机关推到被边缘化的尴尬位置上,检察权事实上被“弱势化”了。在不少时候,检察机关不但要完成其他部门已经完成了案件调查之后的司法程序包装,还要被迫接受更强势的权力已经有了决定的案件处理意见。

可资证明检察机关“被××”的另一例证是:近段时间以来沸沸扬扬的跨国公司贿赂门事件中,作为法定调查机关的检察机关身影全无。倒是涉案的几家企业从危机公关的角度不断向外发布“辟谣”的信息。而常识告诉我们,这种涉案单位的“内部调查”事实上并无公信力可言。“贿赂门”仍然处于云遮雾隐之中。

到了8月21日,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就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向中国多家企业行贿一案作出回应,表示国资委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并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此仍在沉默之中。

很难相信拥有法定的反贪污贿赂职权的检察机关,当没有得到某些强势部门的“被确定”时,就只能等待。而在司法之外运行着的纪检调查、行政监察调查等等,事实上凌驾于法定侦查权之上。这种反法治化的反腐体制,正是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其一本近作中所批评的。肖扬甚至建言应重组反贪部门,新的反贪机构由人大选举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但不搞票决制。这样的设想未尝不是摆脱检察机关“被××”的可行路径之一。只是问题在于,在行使法定职权上并不独立的执行部门并不鲜见,若为摆脱“被××”故而一一交由人大选举产生,可设想一下未来的人大将直管多少个机构?至少国土、质监、药监、环保等容易“被××”的部门都得寻求人大的荫蔽。

另一个更让人忧心的问题在于,人大权就足够强大到可能帮助这些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免于“被××”的影响吗?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也有“被××”而又无能为力的时候?

从理论上说,只有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依法治国、依法治权,职能部门“被××”的尴尬才会得到化解。培植法律信仰、完善权力制衡,只能从公权力出发。先有权力为法所治,权利或弱势的权力才能免于强势权力强加过来的“被××”。(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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