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的思考
2009-09-02廖敏
廖 敏
一、研究背景
在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下,经理人和股东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即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投资者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经理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股权激励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经理股票期权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因此,股票期权薪酬激励制度旨在解决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不断改进,股票股权激励制度逐步走向科学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实施模式的现状
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一般指的是激励性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允许激励对象在特定的时期内,按照某一预先设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普通股的权利,其收益来自未来股价的上涨,收益实现与否取决于未来股价的波动。从理论上讲,股票的市场价格如能真实反映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则激励对象将获得合理的激励收益。然而,只有在有效市场下,股票价格才能真实反映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即业绩股票是指公司根据被激励者业绩水平,以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经营者。限制性股票一般不需要激励对象投资,激励对象在约定期限后,只要满足限制性条件,即可获得无需投资的全值股票奖励,当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连续服务到限制性股票所注明的时间段之后,这些股票便可由持有人自由支配。公司确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段达到预定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其风险较之期权要小,即使在受限期内,股价只要不跌至零,激励对象手中的限制性股票奖励仍有价值。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约定时间,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增值收益,但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被授予者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二者的实质都是一种权利,其区别主要在于激励标的物的选择。股票期权的激励标的物是企业的股票,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标的物是二级市场股价和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的升值收益。
三、不同行业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统计分析
公司业绩的变化受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文章假设除了行业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选取了在2006~2008年明确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剔除没有公布具体实施股权激励公告日和激励标的物的公司数据。选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评价指标,用扣除行业因素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来代表样本公司消除各年宏观经济影响的市场年度调整后的业绩水平。
可以看出,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较广,既有计算机应用服务、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等信息技术业,也有医药制造、金属制造等制造业,但制造业、信息技术业和房地产业的公司最多。
从统计数据看出,在最近的三年,大部分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扣除了行业因素后,没有显著的增加,说明股票期权激励是基本无效的。业绩改善最显著的是出版业、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电力行业,指标均超过了一般水平。房地产业、综合类和林业的业绩水平没有得到提高,制造业类公司的二级行业分类比较凌乱,无法体现行业趋势。
四、研究思考
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但并非所有行业和企业都适合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企业所在行业不同以及所处的企业周期发展阶段不同,会导致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不同。若企业股票具有成长性,容易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股价会大幅上升,其激励效果也会很好;而当企业股价上升的可能性很小,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也会减少。
股权激励制度不适用于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上市公司,因其经营业绩并不是经营者努力程度和能力的真实表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才正式开始实施,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开始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进行对外披露,因此,文章数据样本所跨年度较短,给文章的研究数据造成一定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
[2]周欣.管理者的股票期权激励与收益操作[J].生产力研究.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