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施行一周年笔谈
2009-09-02
编者按:今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一周年。《条例》的颁布与落实,对于我国重要历史遗存之保护,不仅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本刊约请了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书面交流,并于本期特辟“笔谈《条例》专栏”,撮要刊发,以飨读者。
贯彻落实《条例》传承中华文明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
20世纪中叶以来,历史城镇、历史村落的保护,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先后公布了《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和《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等一系列重要文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陆续将34处村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维护城市、城镇和乡村历史建筑的整体风貌、保护文化遗产整体环境上,不仅达成共识,而且修成法律。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规划、保护等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是我国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和改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我国拥有数量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共公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10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51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传承、发展中华文明,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多元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些历史性城市的“旧城改造”运动改变了其原有面貌,穿城式交通干道和立体交叉道路系统破坏了旧城空间形态及街巷肌理,一些独具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和历史文化街区被单调的新建筑群所淹没;一些传统古城镇将旧城中的居民大量迁出,把民居改为旅游和娱乐场所,使历史文化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失去了文化遗产原真性;一些地方把“新农村建设”错误理解为“新村建设”,求新求洋,古村落内大规模的村容整治,复建、兴建人造景观,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古村落的传统格局被肢解,古村落和谐人文环境被破坏。
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建设与保护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解决这些问题除需要强化政府的管理责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参与外,更迫切需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保护提供“尚方宝剑”。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对其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重要规定,为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实施一年以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有了初步改观,新公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99个。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体系已初步形成,其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得到明显改善。
当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制定完善各自的保护规划,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确保保护规划得到具体实施。全国文物工作者要继续认真学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精通《条例》具体规定,充分理解和掌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方法,严格执行条例,切实承担起重任。不仅要督促各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还要确保保护规划充分体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不断提高当地人民群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价值的认同和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保护水平,为将这些内涵丰富、类型多样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真实、完整地传之后世,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几点体会
西安名城研究会会长 张富春
2008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第一部国家法规,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对进一步搞好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通过反复阅读思考,对《条例》谈一些粗浅体会:
第一,《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提供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如今已发展为110座。200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一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至今全国已有251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创举,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点到面,由分散到整体的重要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宝贵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构成城市和村镇特色的基础,也是城市和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许多名城名镇名村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弘扬,使城市和村镇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浑然一体,交相辉映,既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崭新风貌,又保持了历史文化的奇光异彩。在名城保护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成熟的成果与经验。
但是,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来说,既是良好的机遇,又是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追逐物质财富和发展的机遇中,人文精神逐渐缺失,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城市和村镇的特色,在趋同化中脱壳而去,大批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历史建筑,在推土机中夷为平地。传统文化、地域文化、民族文化不断削弱,有的正在消失。《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深刻的经验教训,第一次在国家法规上提出了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目的和保护责任,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出了强制规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例》明确了名城名镇名树的保护体系。对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加强各个层次的保护和管理:一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二是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三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从点到面,从个体到整体,明确规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方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既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提出了整体保护要求,又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地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历史街区和古镇古村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与挑战,因此,《条例》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实施整体保护的各项规定,抓住了保护核心,突出了保护重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条例》确定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工作体系。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到保护措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都明白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怎样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例》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有了这一条规定,就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落到了实处。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都有明确的责任要求。违反了规定,就要追究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第四条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财政指标。有了一定资金来源,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就会好办一点。
国务院《条例》公布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根据市建委委托,结合学习贯彻《条例》,从去年5月开始,历时半年,深入市属区县的名镇名村调查研究,基本上摸清了名镇名村和传统民居的历史与现状,及当前面临的问题。调查的27处名镇名村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原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良好的有5处,占18%;二类是原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不完整的有6处,占22%;二类是原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已不存在的有16处,占60%。调查情况表明,西安地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不少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名镇名村,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留下了许多历史遗憾和深刻教训。
为此,我们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形势应该有清醒的认识。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好,发展好。
切实做好古城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苏州市文物局局长汤钰林
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化遗存丰富。物质遗产方面,共有保存完好的古典园林60余座,其中9座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它们集中体现了中国造园艺术的精华;全市现有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常熟),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周庄、同里、直、木渎、沙溪、千灯、锦溪、沙家浜)、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明月湾、陆巷)、 5个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东山、西山、光福、震泽、汾湖),还有一批苏州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有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538处,其中国家级34处、省级106处、市级398处。苏州市区还有307处控制保护古建筑和790处古桥、古井、古牌坊、古砖雕门楼等古构筑物。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我市又新发现文物点1876处。非物质遗产方面,共有7大类50多个代表项目,昆曲和古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为中国“四大名绣”之一。苏州古城将世界“双遗产”集于一体、交相辉映,呈现出异常灿烂的文化景观。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结晶。就这个意义而言,苏州古城及其历史遗存既是苏州的、中国的,也是世界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古城已难以承载日益加重的负荷。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古城风貌,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历史性课题。
在古城保护实践中,苏州的基本理念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探索一条有效保护古城和文化遗产的新思路。
古城保护,首先是要科学保护。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上世纪80年代中期,苏州确立了“保护古城、建设新区”的城市发展战略,通过开发建设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形成了如今的“古城居中、东园西区、一体两翼”的城市发展格局。在古城区逐步退出第二产业,扶持和引进第三产业,同时,松动居住人口,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古城环境风貌。近几年,苏州已有数百家工厂从古城区搬迁出去,古城区居住人口已从36万减少到28.8万。正是这种跳出古城保护古城的科学探索,苏州较好地保持了“河街相邻,水陆平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胜迹名园”的独特风貌。
古城保护,必须是依法保护。苏州对古城的保护,实行“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原则,保护整个古城及与古城有密切历史、文化、景观联系的街区、河道水系、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苏州已制定实施了20余部有关古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6项地方性法规、4项政府规章和10项规范性文件,其中,《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既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为苏州古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古城保护,应该是积极主动的保护,而不是消极被动的保护。积极主动的保护,一方面是要全面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古城风貌。近几年,苏州加大古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投入数十亿元,重点实施了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治水绿化工程、山塘街历史街区和平江历史街区保护性修复工程、背街小巷整治工程等,古城风貌得到明显改善,一大批文物古迹得到了较好的维修和环境整治,并逐步向社会开放。在这些开放的文物古迹中,不仅有古典园林、名人故居、古塔寺观、古桥梁、城门关隘、衙署等,也有利用古建筑建成开放的专业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数千万人次,成为苏州文化展示的重要窗口。另一方面,文化也是延续发展的。随着人们对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强,古城区也需要发展新的文化设施。苏州的把握是,在古城区建设新的文化设施,其建筑体量、色彩、高度,必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如:由世界建筑大师贝聿铭担纲设计的苏州博物馆新馆,它是园林风格的,既保持了苏州传统建筑风格,又融入了现代科技内容,它与比邻的世界文化遗产拙政园十分协调,因而受到专家和群众的广泛好评。而纯现代化的文化设施,则建在古城区外,如:苏州体育中心、苏州科技文化中心,分别建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古城保护,必须兼顾对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双重保护。苏州古城的文化遗产价值,不仅反映在物化的形态上,也凝聚在非物化的艺术样式中。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实施物质遗产保护的同时,也积极开展非物质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使之永续存在并发扬光大。主要包括:调查摸清非物质遗产的家底与保护现状,对珍贵、濒危遗产进行及时抢救;争取将典型、代表性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县(区)级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落实保护措施;建立非物质遗产保护示范基地;确定非物质遗产保护传承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扶持政策;建立苏绣、民俗、昆曲、评弹、木刻年画等专业博物馆,展示非物质遗产的文化价值和恒久魅力。
古城保护,应当倡导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多元化保护的社会氛围。依法保护好古城及其历史遗存,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然而,古城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很广,单一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为此,我们在加大政府保护投入的同时,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推出政府贴息或维修奖励等经济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自觉参与到古城保护工作中来,形成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多元化、社会化保护的新局面。
古城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关系到城市的个性化可持续发展。保护古城,泽被子孙,任重而道远。我们将进一步学习贯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把古老美丽的苏州古城保护好,使之传之后世,永续利用。
对金华市历史街区保护整治的几点思考
金华市文物局局长、金华市名城办主任方竟成
金华拥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6处,省级名城3座,国家级名镇村4处,核心区拥有古子城、雅畈历史街区2处,现存明清历史建筑56处,23000多平方米。但是古城保护面临着历史街区薄弱、总体保护利用存在零碎分散和急功近利以及缺乏创造性、精品性等突出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金华的名城保护,尤其是历史街区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总结金华12年申报名城的艰辛历程,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名城和历史街区要主动保护,要以项目促保护。
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特别是仇保兴同志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金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金华古城保护整治方案》列入了中德合作·中国可持续发展优先实施项目。项目规划以26.1公顷的古子城范围,拓展为整个古城的范围以及放射到湖海塘的市体育中心,主要基于对金华城市发展特色和激活文化基因的总体考虑。总投资14.397亿元,运行期17年(含建设期4年)。
这个项目对于金华名城历史街区保护来说是历史性的,对金华整个城市发展和提升也是历史性的。
一、项目紧迫性的思考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全球化浪潮吞噬着历史城市的历史街区,流水线式地克隆着高、大、全的城市外象,而丢失了城市的胎记,这样的急功近利全球都存在。
金华古子城的改造不可能不被这样的时代背景所影响。核心区两座学校分散了历史文化集聚。主要街区克隆仿古建筑,弊大于利。八咏路的利用,仅仅停留在1996年提出并实施的古玩和周末市场上,与其他名城核心区内涵与外延拓展的距离拉大。酒坊巷危旧建筑众多,一方面具有文物价值,另一方面存在安全的隐患,生活质量很差。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积累越迅速,工人的居住状况越悲惨。我们决不能如此,城市发展了,要更加关注这一区块的改造,更加迅速地改造这个区块,既抢救历史建筑,也使这些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提升。
二、项目原则性的思考
1.辟新区,保旧城,复风貌,保子城,继文脉,保重点,金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针仍然是金华历史街区保护整治项目总的指导思想。以保护为主,以旧城、子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对象。
2.地域的、历史的文化是最宝贵的资源。对于古子城历史街区,要展示、挖掘、激活属于古子城的、唯一性的、地域性的文化。
3.在不伤害文脉的前提下,吸收外来文化和现代科技,包括德国先进的节能技术。要面向未来、面向21世纪,前提是不伤害我们本身的文脉。和信园提出要开一个酒吧,酒吧是外来文化,但在举办东阳木雕博物馆的前提下,把产业激活,这给历史建筑的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古子城、新子城之间的地段与空间不容回避,也不容妥协。古子城不可能全部都是历史建筑,肯定要有新子城的内容。但是两者之前的空间要衔接好。何氏三杰陈列馆,大胆地用玻璃展厅,这是完全现代的。在历史建筑中置入玻璃展厅,这是历史与现代的一个冲突,但是它形成了一种张力,形成了一种对比。
4.大家是街区的,街区是大家的。这是国际最新的历史街区保护理念。并不提倡住户全部迁出,而要用多种形式,留住这里的人气、群体和生活功能。
5.规划优先,梯度推进。
三、项目创造性的思考
1.要做到多个整合,要善于创造性地引入国际的理念,采用综合、可持续的方式修复、修整古子城,将遗产保护和生活条件改善、旅游和地方经济发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地区的改善结合起来,使古子城成为金华未来市中心最具活力的地方。台湾义勇队、朝鲜义勇队旧址,是两岸同胞共同抗日唯一遗址。最近研究表明,周恩来同志和中共浙江省委,当年都对台湾义勇队的建立和总部选址作出重要指示,是国共两党和同胞共同抗日的一个重要见证。张文彬同志认为这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涉台文物之一。因此,要紧抓住这些唯一性的文化遗产,运用创造性的思维和措施,充分保护和利用,成为古子城新的亮点。
2.一个突破,就是“认养迁建”。金华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无偿提供30年使用权的政策,吸引认养人运用民间力量参与名城文物保护,实施迁建历史建筑。从第一期实践来看,效果很好,满堂书院已成为标志性工程。第二期公告发布以后,报名非常踊跃,不仅是有官员,而且有普通的市民,不仅有市区的,还有其他县市的。一些国家级大师工作室将结合认养历史建筑迁入古子城,将大力提升古子城的文化品质。
3.要从金华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制定地方法规,以规范名城保护和项目推进的行为。主要出台三个文件,其中两个已经出台,一个是《金华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一个是《金华市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即将出台的是《金华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四、精品性的思考
随着城市物质生活的丰富,人们的主体意识再次觉醒,当今的人们已经开始追求构筑自己理想的生活方式、个性化的生活。只有求异、彰显个性,才能使古子城更充分、更有魅力、更精品化地发展。“一城三区三街四城门”是一条精品、个性的路线,紧紧地抓住和深入挖掘南宋、太平天国、涉台文物、科举文物、众多名人,包括金华酒、唐仲友故居、聂小倩故事等有关文化史迹。
要做到三个经典的恢复:恢复侍王府的原貌、恢复题八咏楼的词境、恢复酒坊巷抗战烽火一条街。赣州提出来的恢复辛弃疾的“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的词境,很有意义。要以众多的文物点,体现我们古子城的个性与魅力。永康考寓有别于一般意义的试馆、考馆,这在浙江乃至更大范围是唯一的。恢复和创办永康考寓展示,特别是和现代考生的引导教育结合起来,很有希望成为一个热点。开辟古城LOFT,引进现代文化、现代气息强烈的展示,使之成为精品、经典。
名城整体保护是关键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副会长李先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不仅是整个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当今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上世纪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正是基于后工业时代反思对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珍惜和保护这些不可再生财富已成为21世纪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
端正指导思想,提高理论认识,这是基本出发点。自从19世纪初人类提出文化遗产保护思想以来,很多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相继出台,目的也就是倡导世界各国加大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越是工业化越是现代化,越是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没有文化的发展是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我们要理直气壮的宣传这一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就是为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一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条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二十一条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以及第二十三条指出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对这三条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是最核心的问题,很多文化遗产和名城遭到破坏,都可以从中找到根本原因。
二战后,德国慕尼黑市中心已经是一片废墟,当时的慕尼黑市政府首先想到的就是将市中心按照原来的样子复原、重建。也有人当时质疑说市民连肚子都吃不饱还花这么多钱建原来的东西做什么?但市政府坚持这样做。而现在人们到慕尼黑,都觉得那个城市的历史感没有改变,慕尼黑的市长说:当年选择按原样重建市中心,就是要拾起我们德意志的民族文化精神。华沙在战后也是这么做的,而我们有些地方却是为了经济发展把原来的建筑都拆了。这种重经济轻文化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我们不能把这二者对立起来谈发展。
北京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件事上,走了一条曲折的弯路。一开始的时候人们保护历史文化的意识没有或者说很淡薄,对梁思成当年所提的整体保护旧城另建新城的理念加以否定。后来这一理念得到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的肯定,而新巴黎的建设,基本上是按照梁思成的这种理念来进行的。新巴黎完全是在10公里以外的另一个卫星城台方斯地区建设起来的。其实今天来看,当时的梁陈方案在世界文物保护领域都是超前的,有很强的科学前瞻性。北京本来应该是一个世界城市规划的杰作,却因为旧城的大拆大建被破坏掉了,这应该说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极大损失。
北京的旧城改造,更多是把城市的经济开发放在了重要的位置,把一些传统建筑当成没有价值的东西给毁了,放弃了对于城市文脉的继承。我们现在也在讲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文化,中国特色怎么来?应该从我们五千年中华文明传承下来。西方人搞现代化建设都在吸收学习一些东方文化的精髓,我们自己却抛弃了,这是很值得认真反思的。
2005年完成修编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首次在北京市的总体规划里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整体性保护。我们可以肯定这是北京市城市规划的一大历史进步,因为以前从来都不提整体性保护,只是说,北京古城的精华在几个点,保护几个点就可以了,其他的没有用,是历史的包袱。改革开放以后的旧城改造就大量的以“拆”字开路,但是毕竟文化遗产的光辉是掩盖不住的,经过很多有识之士的呼吁,后来北京市提出来保护25个片区,后又加15个片区,共40个片区,这还是局部保护而不是整体保护的落后观念。后来经过进一步的认识,发现作为局部的片区保护是不够的,所以才提出来整体性保护。但这与1964年《威尼斯宪章》所提的整体保护原则已晚了半个多世纪。虽然指导思想有了进步,但落实的成效还不是尽如人意,相关一些措施跟不上,破坏现象还时有发生。所以说整体性保护的路还很漫长,到底北京城的保护应该怎么做,还需要更认真的研究。按国家法规大的原则要解决操作性问题,我们需要把它更细化。一些老民居、四合院,虽然不是挂牌的,但是有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我们还是要把它保护下来。现在有一种思想,没有挂牌的可以不保护,这个观念是不对的。现在提出对旧城实施微循环整治,但相应的法规及操作细则未见出台,落实尚待时日。
对于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有几类层次划分:一是挂牌的,就是我们平时讲的文保单位;第二就是优秀的历史建筑;还有就是一般传统建筑,尽管它不是优秀的,但是它有优秀建筑的背景。例如苏州,除了古城街区里有一些精彩的,质量很高的建筑,还有大量的民居。民居看起来好像很普通,但是却构成了整个古城历史风貌的背景,如果没有整体的思想,认为这些建筑很一般,那我们所保护的优秀建筑也会失去生气。所以说,必须对整个旧城和历史街区实行全面的保护,而且原来对整体性的理解,现在拓展了,还要保护它的人文环境以至周围的自然环境。《威尼斯宪章》里面有这么一句话,“只要是历史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历史街区,都得进行整体性保护;不管它是否考究,也不管它等级多么低,都要作为城市的历史记忆给保留下来。”
《条例》出台的五大意义
镇江市文化局副局长王玉国
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大创举,是历史性的跨越,是由点到面,由分散到集中的重大发展。回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道路是曲折的,有着非常丰富而深刻的经验教训。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在追逐物质财富的发展中,在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改变了众多历史性城市的原有面貌,导致千城一面,功能趋同,城市历史记忆消失,城市人文精神日渐缺失,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而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宝贵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构成城市特色的基础,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名城、名镇、名村的现代化,不仅仅意味着要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态环境,更要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在加快实施现代化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弘扬,正确处理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融为一体,交相辉映。
二、 加大了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名城、名镇、名村负有直接责任。例如: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条例》第四章保护措施中有更多的条款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第25条—第28条,规定所有的审批权都在县级地方政府。这些规定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职责,也是对某些地方政府重建设轻保护、重申报轻管理的有力制约。文化遗产作为稀有的文化财富,是当地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地方政府应站在战略的高度看待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三、强调整体性保护和原真性保护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条例》提出的“历史建筑”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补充,也就是把那些确有价值又不完全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条例》规定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分三个层次,即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就把保护范围从点扩大到了面。是否整体保护关系到历史文化名城能否继续存在,能否延续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当然在保护中我们还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手段: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既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又要保存它承载的文化的多样性,延续其使用功能,改善其生活环境,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性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可称“风貌保护”。
四、高度重视保护规划的编制
在《条例》中,将保护规划作为重要内容,这是有效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迈向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制定完善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确保保护规划得到具体实施。《条例》不仅要求“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还要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能够体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能够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更要下足内功,动员其他有效力量,确保保护规划得到具体而有力的执行。
五、 强化公众参与保护机制
《条例》第四条中提到“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强调保护工作中政府、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有责任,要建立起利益沟通和协调合作机制,这是认识上的进步。《条例》第十六条指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公示、听证的方法,理念很超前,是进一步加强保护的动力。
从过去的保护经验看,仅有政府和专家的呼吁还不够,必须要有公众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民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成为文化遗产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情感关联,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同时充分发挥民众监督作用,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参与之下。
借鉴贯彻《重点文物保护法》的经验教训
落实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国紫禁城学会会员、高级工程师王仲奋
《条例》突出了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特别强调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自然景观及环境的不可改变性。《条例》的出台虽比《文物保护法》晚了二十多年,但她仍可称之为保护历史文化的姐妹篇。从保护内容与范围看,《条例》更具有普遍意义,更为深入广泛。因此可以说,贯彻落实《条例》的意义更深,难度更大,任重而道远。下面就本人在执行《条例》和《文物保护法》中所遇到过的和在考察参观中所见到的实际问题谈几点感想体会。
一、政府领导的重视是落实《条例》的关键
贯彻落实《条例》是社会大事,关系到政府领导、各企事业单位和普通百姓。领导重视,解决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实际问题就简单。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北京的大钟寺全部被某工厂占驻;某商业部门在白塔寺门前堵着大门新建了一座规模很大的副食商场大楼;“文革”期间在天坛西南空地上堆了一座百米高的渣土山,破坏了这些文物建筑的原有风貌。《文物保护法》公布后,群众和各界人士要求恢复历史风貌的呼声很大,由于当时政府领导的重视,很快就恢复了各自的历史风貌。与此相反,解放后,北京某军事单位占驻了故宫西北的“大高玄殿”,由于驻军领导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至今不肯迁出,对文物建筑只使用不维修。致使文物建筑得不到及时维修保护,损坏仍在继续。这两种领导思想造成两种显然不同的结果。
二、保护规划的严肃性是落实《条例》的保障
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编制规划时要依据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发展,又要切实可行,做到真实和完整保护的统一。一旦成文批准,就是法规,法规要有严肃性,要严格遵守,切忌朝令夕改。
北京地坛是我国规模最大,唯一幸存并保持原格局最完整的祭地之坛,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坛内有二重垣墙和二重墙,24000多平方米的古建筑,总占地面积640亩;坛垣外四周围还有护坛地1476亩。清王朝灭亡后,坛外护坛地被瓜分,但坛内部分除外垣墙的墙头被破损外,其余均完好。北京解放后,由于坛庙疏于管理,有些新成立或无定所的单位,如北京市防疫站、传染病医院等趁虚而入,擅自占据古建筑或盖房。1957年北京市批准成立地坛公园接管原地坛产地,并规划了范围和需迁出的单位。但市、区政府并没有认真遵守此规划。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北京市规划局批准北京市防疫站在坛内东北角新建2座6层宿舍楼,破坏了坛地的完整性和格局风貌。东城区政府也利用权力将东北部拨给区人防建三产旅馆。九十年代又以建枪支弹药库为名将北边一部分拨给区人民武装部使用。2008年北京市传染病医院迁离地坛后,按规划应将所占的坛地归还地坛,但没有执行,而移交给了本无关系的第三方。等于规划局把本是临时占用,并明确应迁出归还地坛公园的坛地,在未征得地坛公园同意的情况下,又规划为另一单位的正式用地。致使本来可以保持完整的地坛,成为“封建割据势力”。原因就在于政府规划部门对法规的执行缺乏严肃性;对自己所制定的规划朝令夕改。
三、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
《条例》明确“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笔者理解,应该是申报名城的城市中,必需保留有2个以上具有悠久的历史(或有历史性影响)和文化内涵丰富的旧街区;这2个街区应该是基本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维修后的真实的完整的老街区;而不是经过大拆大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过的,充满现代气息的平宽大街。既是文化街,就不应出现有违古制、古文化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多保留一些原汁原味的传统风貌,特别是外观部分(包括主辅材料、工艺做法、建筑规制、招牌幌子及商店老板用的珠子算盘等)都应是传统的,避免掺杂那些现代信息。维修后要得到老工匠、老艺人、古稀耄耋之年的老者赞一声“这才是名副其实的老街”,或“这才是地道的历史文化街”。
四、保护与建设新农村之间的协调统一
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和延续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传承中华文化。建设新农村是为了改造村落的生态环境、生活设施,发展经济、提高生活质量。两者的目标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在实际中由于某些土政策的理解偏见,难免发生冲突。如浙江某市在建设新农村规划中提出6个“化”,其中有一个“硬化”。就是由政府补贴把所有村落内的道路全部铺浇成水泥路。这本是件为民的好事。但某山村因其主街是一面临溪的鹅卵石铺就的老街,保存较好,村内有古树、古庙、古桥流水;村外有完好无损的鹅卵石古道、秀丽的山川和山涧瀑布等。村民要求保护古风貌,开展山间旅游,而不同意铺水泥路。结果政府不仅不给补贴,而且认定该村没有完成“6化”标准。弄得村长、党支部书记左右为难,哭笑不得。
五、保护资金的管理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说明保护资金是有保障的,但也是来之不易。如何管理使用好保护资金,在流转使用中防止渗漏,保证保护资金落到实处,发挥最大作用是关键。前几年我在考察中,听到几处文保单位反映:国家或省拨给他们的维修款,常被上级领导机关扣留30%左右。其理由是在报批维修款时,他们做了很多工作。你是上级机关,为下级办事是你的职责。你已领了国家工资,怎么还要雁过拔毛,让下级单位给你留下“买路钱”,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呢?但因权力在他们手中,文保单位也只好吃哑巴亏,不敢揭露。所以,在保护资金的管理上一定要防止此类问题。
(责任编辑:张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