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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2009-08-31张新军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4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

张新军

摘要:文章结合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分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F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1-0065-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他们为加快城市建设、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愈演愈烈。这个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势必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现结合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及处理拖欠工资争议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谈几点看法,探讨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一般有以下特点:一是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拖欠工资的问题大多数出现在建筑行业,其他行业相对较少。据统计,中国经济连续13年以年均9.3%的幅度增长,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越来越严重。其中,以房地产开发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最为突出。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二是从企业的性质看,私营企业明显多于国营、集体企业;三是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呈现时间长、纠纷集中、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且争议发生的时间比较集中,大多集中在年终。

二、拖欠原因及在处理拖欠工资争议中存在的问题

(一)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

一是故意拖欠或克扣。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往往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不能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且一拖就是几个月,到了年底则千方百计找借口克扣工人工资。更有甚者,少数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逃之夭夭,把工人的血汗钱统统卷走,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兑现。

二是被迫拖欠。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建筑行业或经营困难的企业。建筑行业的特点是多层承包,开发商把工程发包给某个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发包给某个包工头,包工头再雇用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

三是拖欠工资的案件具有群体性、复杂性。案件双方的对立情绪一般都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广泛关注等特点。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劳动保障部门的重头戏。

(二)处理拖欠工资争议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确定用工主体难。由于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违反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的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主体或个人进入了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且用工主体变化大。最常见的就是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有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包工头又分包转包,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纷纷拿出转包合同来,一个推一个,谁也不愿负责。

二是选择处理依据难。现行的法律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规定不相一致。由于规定的不统一,案件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有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由转包方承担支付工资直接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则将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执行兑现难。在案件处理和执行阶段,被处理人或用人单位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做出行政处理后仍无法兑现。

四是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手段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中对拖欠工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劳动监察部门也很难操作。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程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单位,将工程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仍保留用工主体资格,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际上是受用工主体的委托来管理劳动者,因此造成的工资拖欠,应该由工程承包企业即用工主体来承担,从而约束用工单位在用工上加强管理。而《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本意是防止个人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急功近利侵害劳动者利益,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后没有能力或逃避承担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由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因此,需要专门对此类问题作出规定、确定其用工主体,明确用工主体责任,便于案件处理。

(二)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

因违法成本太低,用工单位不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建议将赔偿金如何陪付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出来,这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支付时只要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按相应的比例支付赔偿金。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主体和加大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必将从根本上解决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认真落实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工资支付办法,严厉打击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建筑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努力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四)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

当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部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一些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怎么说就怎么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全然不知。因此,在普法时,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月支付工资即是侵权,劳动者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年底一次性结算的方法,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及时举报和申诉,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是防止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五)对于非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建立政府扶持机制

对那些确实由于经营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建立政府扶持机制。同时进行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从根本上扭转企业的困境,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

(六)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的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形成合力。城建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一是要把好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关,坚决将没有施工资质或不讲信誉的单位清除出建筑市场;二是对建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其缴纳不拖欠工人工资的保证金;三是对发包方建立工资发放监督机制。规划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没有资金就开工的工程,要加以限制。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从快从重处理。

(七)各级政府要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重要,但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必然会挫伤他们为当地经济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总之,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意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有关部门的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从而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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