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冲突呼唤“第三方”调解机制
2009-08-28孙瑞灼
孙瑞灼
据2009年6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6月18日,福建农民杨俊斌决定去南平市第一医院做手术,打掉结石。没想到,此去竟然不回。借着他的死,潜伏在医患双方胸中的怒火喷发出来,演变为一度失控的暴力冲突、堵街静坐。6月23日上时7时, 80余名年青医生“不听劝说,自发组织”,穿着白大褂到市政府门前静坐请愿。他们打出两条横幅:“严惩凶手,打击医闹”、“还我尊严,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要求政府惩治伤人凶手,出台相关措施,确保今后医院安全的医疗秩序。南平“医闹”事件遂举国知晓。
一场医疗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群体性事件,对于患者和医院来说是“双输”局面——患者失去了生命,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同时,此起事件背后凸显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缺失。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紧缺,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加上医疗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关系往往十分紧张,甚至出现了“职业医闹”等不正常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安定、稳定。在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缓解的情况下,要破解医疗纠纷困局,单靠医患双方自发调节机制显然不够,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制衡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利益。在“南平医闹”事件中,如果有类似的“第三方”介入调解,想必事态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处理有三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然而,这三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均遇到了种种困难。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程序简单方便,但因医院和患者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容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第二,由于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患者也因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故而不愿去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第三,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医疗纠纷虽被认为是最正规的解决方法,但始终存在着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缺陷,医疗纠纷的审理时间多以年计算,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而患者往往因病致贫,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在时间上也等不起。这些现实情况共同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愿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医疗纠纷,而是选择了“医闹”等非正常行为。
2006年,一项对深圳市10家公立医院、6家民营医院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6家医院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患者及家属聚众闹事,甚至殴打、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闹”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与医疗机构没有多大关系,可使医患双方均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显然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也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利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由保险公司、公安部门、司法机构、医学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由于“第三方”的社会地位中立,不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之下,能有效打消患者的顾虑;同时,在医患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为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为医疗纠纷中的弱方提供证据、法律方面的援助。从实践来看,我国部分地方如浙江省已采取了这种“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医患之和,是社会之福;医患失和,则两败俱伤。笔者期待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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