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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尖刀上的舞者

2009-08-26李伊琳

名人传记·财富人物 2009年6期
关键词:吴英集资借贷

李伊琳

吴英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继承军阀遗产?涉嫌洗钱?诸多猜测令当时的吴英犹如大牌娱乐明星一样,备受媒体追逐。

罪或者非罪?吴英的故事还没完。

吴英庭审已过一段时日,但法院尚没做出一审判决。

2009年4月16日,通过8个多小时的庭审和外界一直追踪报道所掌握的材料显示,之前隐约可见的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已逐渐清晰。从另一个侧面看,浙江发达的民营经济背后的借贷链条以及缔结“怪胎”的路径也已清晰地凸显出来。

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

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在那一年,这个80后的女子毫无征兆地以36亿元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

吴英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继承军阀遗产?涉嫌洗钱?诸多猜测令当时的吴英犹如大牌娱乐明星一样,备受媒体追逐。

这是一匹资本黑马,吴英的“蹿富”主要靠的是借贷。随着庭审的深入,暴富神话也层层剥落,吴英真实“身家”也随之袒露无遗。

至开庭审理之日,吴英借了9亿多元,已还了6亿多元。吴英说,资金的这些差额都用到了公司经营:买固定资产1.4亿元,期货投资亏4700万元,投资珠宝1.4亿元,洗车投资l000万元,酒店投资5000多万元,员工工资2000多万元,房租1000多万元,网吧投资800多万元……

吴英的故事,始于10年前。当时技校未毕业的她辍学经商,在东阳的十字街头开起一家美容店。从1999年到2006年,吴英的经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虽不如后来传的那般神乎其神,却也赚了不少。

庭外,吴英的丈夫周洪波跟朋友在谈论,吴英之前10万元开美容院起家,然后实业扩展到千足堂、KTV、网吧等行业,三四年财富就累积到1000万元。

在投资实业中,吴英称自己还没出现过亏损。

旋风式的借贷扩张

“2006年期间开公司的资金是否都来自借贷?”法庭上,公诉人问吴英。

吴英回答:“是。”

回首,吴英旋风般的投资速度令人咋舌。短短三个月内,她总共开设的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大概七八家”,连吴英自己也记不大清楚了。而且,其经营的理念也令人眩目。

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免费洗车活动,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令业界轰动。吴英法庭上回答公诉方单单免费洗车一项投资多少的时候,说“1000万元左右”。

从起诉书看,吴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那个时间段,的确是吴英经营大肆扩张的高峰。借贷金额从300万元到上亿元不等,从一个人处最多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至今仍有3.2亿多元未能偿还。

吴英的排场也越摆越大。

记者拿到本色集团的一份员工名录,粗略统计有774位部门管理人员及正式签约员工,其一般员工月薪为800元~1500元,部门总经理年薪10万元左右,而一些技术专才则最高年薪达12万元。

或许,吴英这样的投资谋略注定了后期的失败,或许,失败是另有隐情,外界还不得而知。

对于这种失败,吴英归结于自己“被抓”的结果。她在法庭上大致梳理了一下自己的投资计划,但并没说具体。比如她说,投资的房地产都在升值,短短两年时间就翻番。湖北有一个100亩的市政工程由湖北的投资公司在谈判,投资数亿元,初步估算利润可翻四番。

另外,吴英还分别6次从杭州某珠宝公司购买1.4亿余元的珠宝,并已经注册了商标。

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但事实并没她所预料的那么乐观。至其被刑拘,并没谈下一个项目。

吴英的“融资版图”

吴英在短短一年多扩张期间,投资的领域没有局限在实业——她也向“类金融”行业布局。其中,“信义系”担保公司是个代表。

2006年2月,在湖北荆门开设的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是吴英和妹妹吴玲玲。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吴英900万元。次月,浙江诸暨也有一家类似的“信义”公司开设,注册资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短期借款、贷款、抵押和融资等担保业务。当地企业界人士都熟知,该类公司主要是以股权投资或者项目并购为主。

法庭上,吴英也承认,湖北的一些项目主要还是当地这家公司操作。“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吴英说。

然而,借贷的利率更高。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50元的利息。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

公诉方认为,如此运转,如果不及时控制,吴英的资金黑洞将越转越大。

“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会赚?”吴英对自己本色控股下的系列企业运转显得非常自信。法庭上,她如此反问公诉方,并且透露,她经营的目标是上市。

然而,一切并非都向她所设想的运行。

之前,曾经有传言吴英的财富积累

法庭上的吴英

于期货投资,但她的供述显示,其实不然。她承认的确炒过期货,但恰恰相反,第一次借贷投资出现亏损的项目就是与人合伙投资期货,总共亏损4700多万元。

除了期货,吴英拿地也是一次失败。

2006年8月,吴英以刚成立的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浙江博大置业名下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并付款2000万元。最终,由于吴英事发无力融资,该部分购房款被没收。

炒房是吴英的另一大投资去向。从2006年7月开始,她在湖北荆门、浙江诸暨、浙江东阳等地购买了价值3500万元左右的房产。

吴英资金七“掮客”

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3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正是在如此高额回报的诱使下,集愤下线,从吴英处赚取差价。根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的资金分别来源于如下11处: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

万元;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榜单中,被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江、杨卫陵、杨志昂已经被东阳法院一审判决。与之同时被另案处理的榜单外人士还有杨军、徐玉兰、骆华梅,与前者同时被外界称为吴英资金七“掮客”。

据吴英陈述,她在2005年前后开始进入借贷圈,杨军是引路人,林卫平之前她也不认识,是杨军介绍认识的。林卫平是吴英案的关键人物,他原来是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

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而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林卫平的借贷生态,揭示了当地这种借贷关系不仅仅是上下级黏合那么简单,而是盘根错节,层层交叠。

“亡命”八天银行催款

庭审当天,吴英重提被资金七“掮客”之一的杨志昂“绑架”一事。

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她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崩盘。

吴英陈述,她失去人身自由达8天之久,而正是这8天的失踪,让企业运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法庭上,吴英承认,2006年10月、11月、12月,公司资金链快断了。绑架事件就发生在那个时候。当时,她也曾到银行借贷,但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不仅如此,在这时,曾经借贷的一笔资金,银行则提前开始了催款。

银行的“冷漠”使吴英开始铤而走险,她将融资矛头转到了上海等地。吴英说,当时上海一家公司答应借给她5亿元,可是后来她收到的却是一张假票据。

吴英遭遇的“假汇票”事件正如她当时的高调一样,迅速向外界扩散,加速了其资金链的断裂。

“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是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亿砸在这些行业上实在匪夷所思。”正是这些看似没有效益的疯狂投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的警惕。随即,一场针对吴英和本色集团的金融调查悄悄拉开帷幕。“反洗钱”部门在经过7天的秘密调查后发现,吴英洗钱行为不成立,但她涉嫌更为严重的金融犯罪——非法集资。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抓捕吴英的计划。

罪与非罪之辩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法庭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杨照东还向记者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敌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辩方律师则称,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其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

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编辑/若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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