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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临的机遇及对策

2009-08-21张文庆

经济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作用对策

张文庆

摘 要:文章认为,当前党中央实施一系列惠民政策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并在阐述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作用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对策,从而对推动这一工作开展提供了理论前提。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 作用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52-02

小额人身保险是金融服务与社会保护的综合体,是一种有效的金额扶贫手段。国际经验表明,让低收入农民拥有保险保障的理想,在广泛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实现,已经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我国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三农”问题,这为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提供了坚实的发展基础,低收入农民缺乏基本风险保障的社会问题,将从商业保险层面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

一、发展农村小额保险面临的机遇

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使全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之际,国外以小额人身保险方式解决低收入人群保障不足的经验表明,缺乏社会保障的风险正好形成农民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大量需求,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1.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贯彻落实“三农”政策的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作为全党重中之重的“三农”工作,已经连续几年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得到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指导“三农”工作的大政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开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局面。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当前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脆弱,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因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也出台了实施意见。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标志着低收入农民缺乏基本风险保障的现实问题,将从商业保险层面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总之,各级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低收入人群转移风险的需要。风险管理手段的薄弱和滞后是导致低收入人群贫困的重要原因,他们在风险面前非常脆弱,除政府救济之外的风险保障手段严重缺失,应对风险的措施也相当有限。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动,流动性使农民工脱离土地,面临诸如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风险;季节性流动、游击性流动又使农民工无法简单套用城镇保障的方式保障其风险。年龄在18—50岁之间的青壮年流动人口占农民工总数的98%以上,97%以上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工作强度大,风险程度高。特别是男性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业,女性农民工大多从事服务业,还有生产强度较大的流水线工作。而这些都是人身险出险概率较大的行业。例如,建筑业的意外伤害风险、生产线上的工伤风险等等。针对这部分主要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农村小额保险能够满足他们在工作期间的需求。尽管目前国内部分大城市已经推出或正在制定强制的农民工保险制度,但商业保险可以在提供意外、医疗、工伤期间收入保障等方面提供合适的小额保险产品,以作为一个有力补充,使农民工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有效地转移风险。

3.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承担特殊社会责任的需要。小额保险作为一种为低收入人群服务的特殊的社会保护措施,其承担的特殊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是特殊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根据《中国全面小康发展报告(2006)》,我国约有4800万人口生活在国内贫困线以下,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7%;而按照国际标准(即每人每日平均支出不足1美元),目前全国有1.35亿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相当于总人口的10%。解决贫困问题是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小额保险服务于全国总人口10%左右的特殊群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是小额保险承担的风险是特定的人身保险。即对由于各种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劳动收入丧失或明显减少的人群提供补偿,而小额人身保险主要解决的就是这种特定风险。在我国,小额保险主要为转移和化解低收入人群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与小额贷款等相关联,为解决低收入人群家庭经济稳定和融资难等问题提供服务。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保险不仅要为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服务,也要为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人群服务”,由于小额保险服务于社会特定对象,针对的是特殊的人身风险,起到了保护低收入人群的特别作用。因此,小额保险不仅具有和传统保险一样转移风险、发挥保险的经济功能,更能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保险服务向低收入农民延伸,更好地履行保险业的社会责任。

二、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作用

农村小额保险是一种预防性的风险管理方法,取代了低收入人群长期以来事后应对风险的方式,服务对象是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主要是保障类产品,是一种普惠性的服务措施或扶贫手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1.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让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整个农村才会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建设和谐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农村,关键点在于以低收入农民为主要群体的农村,而低收入农民生活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由于小额人身保险计划能够吸引各种金融机构加大农村投入,关注农民问题,降低农民风险。因此,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转移或降低风险对农民生活的影响是建设和谐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如果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面临的风险能够被有效转嫁,有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风险管理手段。

2.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让全体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党和政府不断加大了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力度。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工作要求。众所周知,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都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只有通过有效的组合才可能实现金融服务效应的最大化。农村小额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需要小额保险的大力发展。从国家政策层面而言,小额信贷能帮助农民生产致富,而小额保险能保护农民将努力积累起来的财富不受外来风险的吞噬;从小额信贷机构层面而言,小额信贷需要小额意外保险作为辅助,以减少其信贷风险,小额保险能在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冲击而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贷款的安全,既可以增加信贷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积极性,缓解农户面临的信贷困境,又可以使小额信贷机构能够持续经营。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促进农村小额金融持续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

3.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提升农民保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包括失地农民、流动农民工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生育、失去土地、意外事故等保障需求在内的保障体系。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采取了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还没有向广大农村覆盖,农村新农合的保障程度还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家庭小型化,收入水平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从事高风险行业,使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这更加重了农村保障体系不足的严重性。同时,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非常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农村社会的迫切需要。小额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计划,既有商业保险高效的运作方式,也有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大型资本的支持。从农村小额保险发展属性来看,它既可以是在没有适合农村社会保险计划情况下向贫困人口提供的社会保护,也可以是向贫困人口提供的商业性质保险,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必需的金融服务。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所有的农民尤其是低收入的农民进行保障大有裨益,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保障水平,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三、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对策

从小额人身保险国外经验以及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实践看,在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必须得到各方的呵护,宣传小额人身保险,提高社会各界对小额人身保险的认识,加强消费者教育,培育市场并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1.宣传教育是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前提。小额人身保险消费者教育是一种由政府、行业组织或保险公司承担的,针对目标消费者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授有关保险知识、提高消费者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社会活动。小额保险消费者教育的目的,在于向低收入人群宣传最初级、最基本的保险知识,启蒙他们的保险消费意识和消费理念。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比较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民靠政府、靠家友、靠土地来应对风险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尤其是低收入农民既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又不善于运用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风险。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教育,可以帮助低收入农民了解保险、熟悉保险和运用保险,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求,并将其进一步转换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分享改革开放成果,共同参与现代文明进程。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保险消费者消费知识欠缺,对保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盲从心理比较普遍。开展小额保险消费者教育,可以提高小额保险目标客户群消费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帮助他们走出保险消费困惑,提高消费者投保决策的理性,从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有理由相信,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小额人身保险消费者教育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必将有效启蒙我国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险意识,在保险行业协会的整体推进下必将提高小额人身保险知识的普及效率,在保险公司的“零距离”宣传引导下,必将培养低收入农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购买意识,从而为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政府支持是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关键。国外经验表明,小额保险是扩大社会保护的有效工具,一些国家,如印度、哥伦比亚等国,已将小额保险计划融入了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低收入人群是最需要社会关心、关注的弱势群体,他们仅依靠自身的努力难以实现经济条件的改善,而不确定的风险的发生,往往使他们雪上加霜,生活更加窘迫,而小额保险正好可以帮助他们转移风险。尽管小额保险保费主要还是由低收入者本人负担,但政府的支持异常重要。一是小额人身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规划。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小额人身保险制度,推动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效果十分明显。二是一些特定风险需要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可以探索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军烈属等特定的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一定额度的小额人身保险保费补贴。三是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免除农村营销员的营业税,从根本上减轻农村营销员负担。减免寿险公司相关险种的营业税。政府已经对一年期以上的具有返还性的人寿保险等,实行免营业税政策。但当前农村居民最迫切需要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属一年期,对其免征营业税,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小额人身保险的成本,提高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积极性。

3.优化服务是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点。农村寿险市场极其脆弱,原生态特征显著,为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始终将诚信服务贯穿于经营的过程。首先,在展业环节上,要如实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明确告知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随意夸大保单的功能和作用,更不能借助政府的支持强制保险。其次,在签约环节上,要把承保签约看成是更重要的售后服务的开始,做到及时递送保单、做好客户回访、做好续期收费、因地制宜地提供延伸服务。第三,在理赔环节上,要做到简单、准确、迅速、及时。从国际经验看,成功的小额人身保险在理赔处理方面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简单明了的理赔程序和结果确认;二是快速支付理赔金。农民风险承受能力低,发生事故后最迫切需要钱。所以小额保险的服务要力求尽量简化、迅速开通“绿色通道”,急客户所急,应客户所需,一心一意为农民朋友服务,这样才能赢得广大农民朋友的信任,帮助农民朋友在受到意外风险后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使更多的农民享有小额人身保险保障,从而促进小额人身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中分公司 山西晋中 030600)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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