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可行性分析
2009-08-21孙志明李文钊卢兴华
孙志明 李文钊 卢兴华
摘 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装备保障能力生成模式转变,必须积极吸收和利用社会技术力量参与装备保障活动,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文章从理论支撑、发展方向、市场环境、先决条件、制度保障、有益经验等六个方面,分析论证了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可行性。
关键词:装备保障 军民一体化 体系建设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E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066-02
胡锦涛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胡主席的这一重要指示,为装备保障建设发展指明了道路。目前,从各方面的条件来看,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环境条件已经成熟。
一、科学发展观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2005年以来,胡锦涛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积极构建军民一体的装备保障体系,使军工企业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延伸到部队装备使用管理和维修保障之中,增强部队装备保障能力。”胡主席的重要指示,是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是推动部队装备保障建设的强大动力。贯彻落实首长指示,要坚持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托,把国防建设融入现代化建设全局之中,统筹国防资源与经济资源,注重国防经济和社会经济、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部队人才和地方人才的兼容发展,进一步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科学发展观为装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要求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军民结合的新特点,进一步走活市场经济条件下军民结合的新途径,促进军民结合质量层次的提高,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实现装备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持续发展的后劲。要着眼提高装备保障建设的综合效益,着眼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装备保障的要求,着眼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元化军事任务装备保障的需求,充分发挥国有资源军用潜力增大的优势,注重军民的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与装备保障建设,把装备保障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体系。实现装备保障由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型,要在装备维修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战略物资储备、信息技术产业与装备维修保障的结合、人才培养教育与科研等方面,积极依托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成果,推进装备保障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部队社会化保障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指明了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改革我军现行的装备保障体制,变部队自我封闭、自成体系、自我保障形式为社会化保障形式,寓装备保障力于综合国力之中,是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迎接世界新军事革命挑战的需要,是我军质量建设的必然选择。
2007年2月,中央军委下发了《“十一五”期间推进部队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办的事都要实行社会化保障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抓好部队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各项工作的落实。《意见》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的11项主要任务,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社会化、通用物资储备社会化、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化、公务用车社会化、非公务电话通信保障社会化、人才培养社会化、部队文化事业社会化、军人子女教育社会化、军事科研社会化、装备生产和维修保障社会化、全面深化事业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改革。其中,第10项任务就是装备生产和维修保障社会化,要求加强装备的集中采购和竞争性采购,进一步研究和深化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形成比较完善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装备采购机制和合同商装备维修保障机制。《意见》还明确了改革的实施步骤,要求从2007开始,逐步深入展开社会化改革工作。2007年,由总部各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大单位先行试点;2008年,依据实施方案逐步展开;2009年,全面展开新启动项目;2010年,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
《意见》一方面指明了装备维修实行社会化保障的改革方向,并为我国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确定了时间表;另一方面,也迫使我们必须增强建立我国装备维修军民一体化保障体系的紧迫感。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全军部队积极探索军民一体化保障模式,深入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并先期选择典型单位和典型装备进行大胆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创造了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不断完善,有些领域的科技水平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国防科技工业十大军工集团公司,他们承担着我国装备的科研生产任务,是新一代飞机、新型战斗舰艇以及精确制导武器、军事航天和高性能电子装备等高技术装备的主要研制和生产单位。他们的技术力量雄厚、设施设备先进,装备保障能力和潜力都很强。各军工集团公司坚持把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装备型号研制和预先研究突破了一大批关键技术,国防基础科研、技术基础、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等专项计划稳步推进。目前,各个军工集团公司基本形成了以大型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并举,生产、维修、改造、配套设施供应协调发展,具有相当规模的完整的产业体系,为实施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另外,大量民用(营)企业的兴起,也为装备维修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它们的大量技术具有军民两用性,生产的产品周期短,市场实践充分,很多产品在许多方面已达到甚至超过了军用环境的要求,许多产品比同类产品成本低得多,可靠性却比较好,性能也比较先进。
无论是各军工集团公司,还是民用(营)企事业单位,其发展的基础是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因此,他们储备了大批从事装备开发、研制、生产、维修的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这些人力资源能够有效缓解部队高技术专业人才急需与保障力量不足的矛盾,为完成部队的维修保障任务提供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立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雄厚的人力资源保障。
四、武器装备标准化水平的提高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先决条件
装备的标准化是指装备的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即装备“三化”。“三化”是先进的现代化装备体系建设思想,是发展现代化装备的基本政策,是现代化装备快速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三化”还是以减少重复研究、设计、研制,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强调综合和追求系统整体效能的组织活动。在装备的设计、研制、生产过程中,推进“三化”已被许多国家作为发展装备的一项基本政策。装备实行“三化”可以减少重复劳动,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成果,缩短研制周期,降低研制风险,节约研制经费,提高综合作战效能,以较小的投入和有限的品种、单元研制出满足多样化军事需求的装备。
随着我国装备“三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装备的预研、论证、立项、试验、定型的管理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利用了相关民用部门的先进技术和民用标准,注重采用商业惯例、工艺流程和产品,开发军品和民品共同的技术基础;并且,在民用标准能满足战术技术的要求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部队标准。“三化”装备列装后,维修保障过程中可以采用民用技术和设备,使得同类装备不同型号之间的保障要求以及对人员培训、保障设备的要求的差别将逐步减少,装备的维修工作量大幅减轻,既增强了部队装备保障的能力,又为社会技术力量进入装备维修保障市场提供了先决条件。
五、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
“十五”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以总部《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的总体框架思路》为指导,在装备建设中积极引入了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围绕“四个机制”建设,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从不同角度探讨“四个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如“四个机制”总体研究、装备采购引入竞争机制研究、装备合同管理研究、装备招投标研究、装备集中采购研究、装备综合论证研究、军工产品定型机制研究、装备投资问题研究、军品价格研究、国防知识产权研究等。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的改革实践,使各级装备机关人员在法规意识、组织程序、工作重点等方面均受到了锻炼,在掌握市场环境、熟悉市场规则,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手段等方面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并进一步提高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实施装备保障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着眼强化装备保障建设与管理,军委又先后颁布实施了《装备条例》、《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装备采购条例》、《装备管理条例》、《装备科研条例》等。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打破了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藩篱,社会技术力量进入装备保障领域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3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标志着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面向社会开放,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指出,要保障非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平等参与军事装备科研和生产的竞争。应当说,民营(用)企业参与部队装备保障建设已经具备了合法地位。
六、外军的成功实践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
利用装备生产厂商和合同商提供装备保障服务一直是美军的一大特点。在伊拉克战争中,进入战场的合同商人员已经达到了海湾战争时的约20倍,大约相当于此次参战美军总兵力的十分之一左右。根据美军海军陆战队司令的估计,实际使用的合同商人员可能比国防部的估计高得多。目前,美军装备保障已从实践中利用合同商维修,提升到发展相应的利用合同商理论;从单纯的利用民间资源过渡到调动合同商的积极性,逐步提升利用合同商的保障程度,美军的成功实践,为我军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美国国防科学委员会提出了“利用外部人力资源”和“私有化”的理论,认为充分利用军外资源,包括私人公司的保障力量,可以为部队节省大量人力和费用,并能提高效率。为了保持部队所需要的社会化保障能力,避免地方某些技术保障力量受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运行周期的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状态,美军强调,平时应拿出相当规模的装备保障任务交由地方完成。正因为美军对合同商维修认识到位,措施配套,在伊拉克战争中,合同商对部队提供的保障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而且大量的合同商人员深入到前线提供保障。
为了更好地利用合同商实施装备保障,美军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了《战场上的合同保障》、《战场上的合同商》等野战条令,以及《人力计划指南》、《陆军部文职雇员部署指南》、《承包商部署指南》、《战争授权法》、《武装部队采购法》、《合同竞争法》、《商船法》、《民航后备队条例》等法规。为了探索军地力量结合运用的方法,检验合同商利用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商讨对策,美军经常组织以合同商保障为主的训练和演习。利用合同商实施装备维修工作,利益驱动必不可少;基于此,美军还采取向合同商提供经济补偿、减免税费以及提供额外业务等方法,增加合同商参入装备保障活动的积极性。
七、结束语
推进构建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建设,无论是从理论支撑、政策导向,还是从市场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保证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条件;外军的合同商保障实践,也为我军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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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兴华等,美军合同商保障研究[M].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2006(12)
4.卢兴华,孙志明等.我军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体制建设研究[M],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2007(12)
5.国务院、中央军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3.6
(作者单位:军械工程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03)(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