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
2009-08-17陈小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陈小君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农村土地问题作了重点论述。结合其重要论断和民法理论可以发现,《物权法》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第一,对于农地所有权,《物权法》第60条未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忠实延承了“三级所有”的规范模式,将各级“农村集体”定位为农村所有权主体,而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所有权,从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虚位。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仍未得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受的不合理限制明显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与农村土地调整方面的规定存在混乱及误解政策之处。第三,关于宅基地使用问题。目前,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现有法律并未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有尝试使用还是无偿取得。对于“一户一宅”与宅基地使用权再分配问题,存在法律冲突,法律不允许村民多次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也没有禁止村民同时拥有多处宅基地。此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是否可以抵押存在争议。第四,关于农地征收问题。《物权法》对公法规定及政策指令参引过多,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无从把握。《物权法》对农地征收补偿标准采用了“足额补偿”的提法,与《决定》所采取的“完全补偿”标准存在差距。《物权法》在农地制度方面的规范应在今后的相关法律修改及立法中,认真贯彻《决定》的要求,充分运用已有的研究成果,回应并解决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自《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