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两种发展趋势与利益分享
2009-08-17李炳炎向刚
李炳炎 向 刚
摘要:考察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思想渊源与实践形式的历史发展,可以看清其两种发展趋势:在资本权益主导下必然走向私有制;在劳动权益主导下必然走向公有制。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应当以劳动权益为导向。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未来发展,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为引领,推进利益分享,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农民联营合作;利益分享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87—06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30年来,股份合作制经济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大概经历了八十年代的农民联营合作企业、党的十五大前后的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十六大以来的农业专业化合作社等几大阶段。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是在农村先实行,然后不断扩展到城市的。这跟我国“从农村到城市”的改革过程是一致的。
1.20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民联营合作企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1985年,根据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要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经济的需要及在实践中的一些探索,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采用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文件中指出:“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并认为这种办法值得提倡。在此基础上,农民对原有集体经济进行改革的浪潮悄然兴起,部分农民联营合作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在山东周村、浙江温州、安徽阜阳、福建泉州等地进行了有领导、有组织的试点,80年代初股份合作制终于在农村诞生,以温州模式为代表。
从1987年至今,温州市先后颁发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大力发展股份合作企业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初步建立并完善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有了制度作保证,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达到3.6万家,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0%左右,成为温州市国民经济的骨干。随后股份合作制被逐渐引入城市,成为城市老企业改制的突破口。山东诸城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推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等等。1992年10月,诸城开始进行国有小企业改革探索,选择市电机厂进行试点,原定两套方案,但厂里职工都不同意,他们要求将企业资产全部买下,土地有偿使用。经过分析比较论证,最后采纳了职工的意见,形成了第三套方案:由全体职工以企业内部持股的形式,将企业的270万元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买下,成立诸城市开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把国有小企业变成由277名股东共同拥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新机制从1993年1月开始运行,很快企业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诸城市委、市政府抓住机会,在进一步试点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到1994年7月,面上改革基本结束,股份合作制成为诸城企业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共有201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占改制企业总数77.2%。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础上又进行复合改造,推动其向更高层次发展。在201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搞外资嫁接的60家,组建企业集团12家,有限责任公司4家。诸城市的企业改革,经过3年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企业开始转换经营机制,较好地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政府较好地转变了职能,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国有(集体)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了保值增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加强;企业实现了较快发展,效益提高,后劲增强;实现了国家多收、职工多收。
2.“十五”大前后的国有中小企业改革。
当时的国家体改委有关领导认为: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放小”——股份合作制成为首选。股份合作制在温州、深圳、安徽、福建、山东等地推行取得了成功,可它是否适合苏南模式,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江苏宜兴的乡镇企业模式给苏南人民带来了直接的富裕,为中国广大农村树立了一个榜样。但由于个人利益的被承认乃至以后的刚性膨胀,加上约束机制的软弱甚至缺失,一度以灵活机制者称的宜兴乡业——“苏南模式”产生了“穷庙富方丈”的现象,宜兴人把它总结为“厂长负赢,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经过十多年改革的风风雨雨,宜兴人终于寻找到一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产权改革,主要是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据统计,截至1996年底,全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400万家,其中农村已超过300万家。股份合作制成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究其原因有三:其一,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以我国现阶段大量小企业的存在为基础的。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就工业企业而言,全国乡及乡以上企业约53万个,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1.37万个,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约2万个,其余96%以上均为小企业,而这一大批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必然涉及所有权的变革。其二,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制中,广大职工愿意接受的一种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为它保持了联合劳动的基础和互助合作的性质;职工普遍持股,股金主要来自多年劳动的积累;职工作为企业财产的主人,对生产资料实行占有和使用,进行民主管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分配相结合,这就解决了以往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得以紧密结合。其三,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权的存在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决定了股份合作制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外部环境有利于企业沿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
3.十六大后方兴未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国农村出现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分散的规模经营的农民为了应对陌生且有风险的农产品市场而做出的自主性选择。各式各样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基础,通过一定形式的联合合作,试图超越家庭经营的桎梏,增强力量,取得市场竞争的一席之地。农民的这一可贵的探索对破解中国“三农”困境意义重大,从2004年到2006年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开始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规范,2006年10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获得通过。这
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市场主体得到了法律认可。至去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万多个,互助互利的利益机制和民主管理的制度逐步健全,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日趋紧密。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比较规范的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领域不断拓宽,逐步向农资供应、科技成果广泛运用、农产品加工运销一体化方向发展,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增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
二、股份合作中劳动权益与资本权益的主体变换
从我国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来看,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经济的新发展,是一种具有公有制性质的新型所有制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劳动者也同时是资本所有者,股份合作制把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交融一体,其实质是劳动者权益为主导,并与资本所有者权益相融合的一种企业制度。它的性质决定了:企业所有权是劳动利益主导的利益分享。从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来看,股份合作制遵循的是“共同占有、权力共使、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具有劳动者自主管理经营,利益分享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机制,使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保证以劳动利益为主导的分享利益的实现。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内,劳动者主要是由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工组成,少数企业也有外来雇工。这些劳动者都应分享劳动创造的利益。同时,分享利益不是平均享有,而是有差异的分享。这种差异主要看劳动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这不仅取决于劳动的复杂程度、体力程度、智力水平和技术熟练程度,而且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自主劳动态度和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性。股份合作制不仅使劳动者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更加改变了劳动者被动参与的受控制、受支配的地位,使他们成为企业权力的共同主体,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因此,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态度,提高他们的劳动主体性,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本质——劳动者所有权。
在现实中,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由于没有体现社会主义分配性质的分配理论做指导往往导致某些企业嬗变为私营经济性质的私人合伙制企业;或是发展到一定规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变为或与外资、国内其他企业联合为非公有制性质的股份制公司。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的工业企业在组建初期就采取一股一票制。一股一票制与一人一票制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以资本权力主导。因此,企业的股份逐步向资本所有者方面大量集中就在所难免,最终将会嬗变为由少数几个经营者持股合资,与大部分职工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合伙制企业,背离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本意。
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的封闭性及股权结构与决策机制的不一致性,成为阻碍集体产权变革的主要根源,其根本原因在于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权”的变革并不彻底,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为真正体现股份合作制劳动利益主导的劳动与资本合作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采用以“一股一票”为基础,以“一人一票”为核心的办法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在股份合作制实践中,也遇上了此类的问题,后来,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设想了“劳资合伙表决制”。这种新型的表决制将所有企业中需投票表决的重大决策分为两类:凡涉及资金筹集、投放、确定股息红利分配、职工教育以及选举董事等同普通员工关系最为密切的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凡涉及生产管理、劳动组织、市场销售决策等经营管理业务时,实行一股一票的原则。这种将业务内部分立,按不同原则来投票决策的设想在西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常见。“劳资合伙表决制”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应在实践中加以考察。我国有些地方在改革中也做了尝试。如,山东淄博光正实业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相应建立起了一人一票制与一股一票制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治理结构。其基本内涵是:先以一股一票为基础,按80股为一选区,选举职工股东代表,而后,职工股东代表再以一人一票制(每人已代表80份股权)实施民主决策。产权变革效果较好。总之,以“一股一票”为基础,以“一人一票”为核心,应该是保证劳动者所有权制度建立的原则。
此外,地方性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在经济规模上会受到限制,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必然要向社会筹集股金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态即股份公司制转变。有一些企业在转变为私人合伙制企业之后,再向股份公司制企业转变。而股份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则取决于公有制的法人股份是否占控股地位。简而言之,就是经营者持股与企业激励机制的矛盾及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个人股的股权能否放开交易的问题。对于经营者持股与企业激励机制的矛盾,理论界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股份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所有;二是各个成员持股的数量不能相差太悬殊。有的认为,实行经营者持大股,不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其理由:(1)改制方法显失公正。因为职工投资目的不仅是为企业充实资本,为自己追求投资收益;更为了取得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而利用行政手段规定现任领导可以高于职工几十倍的持股,人为地造成了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权利和机会的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2)难以实行职工民主管理。股权经营者集中,企业的实际股权结构决定了根本不可能实现以职工股东大会一人一票为主要特点的股份合作制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机制。企业领导人不可选择,实行的是实际上的终身制。(3)难以形成职工凝聚力。经营者与职工过于悬殊的持股比例,会导致分配上新的不公,势必影响职工劳动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关切度。有的学者在考察后发现,在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中,职工希望经营者多持股,以促使经营者心无二意,后无退路做好工作,职工才肯放心地出资认股;而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职工则希望经营者持股的数量与职工个人平均持股的数量差距不要拉开太大,以让全体职工一起分享共同富裕的甜果。
由此看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经营者持股的比重并没有,也不应该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标准。从劳动者所有权原则上说,在一个企业内部,无论是经营者与职工或职工与职工之间,他们的股权是不应该也不可能绝对平均的。因为,对企业职工来说,每个人的能力不同,岗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现在许多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等都在探讨以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及生产要素股份制来挖掘人才,发挥劳动者的主体作用。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重视和发挥职工的主体性作用,不仅可在经营者与职工之间体现股权差别,在职工与职工之间也可以工龄、劳动贡献、技能水平等标准,确定不同的持股比例。但问题的关键是发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发挥监督作用,在涉及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时,职工的个体
利益可能会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通过职代会、工会等形式加强对职工利益的保障,完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参与热情,使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
至于经营者与职工,或职工与职工之间持股比例以多少为宜?则因以劳动者所有权为核心,以劳动者利益主导为原则,视各个企业的职、权、利关系及其他具体情况来定。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经营者持股最低不得低于职工股东个人平均持股额,最高限额由企业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以弹性的方式为经营者持股比重的高低变化留下了政策空间。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个人股的股权能否放开交易的问题,有些学者已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中天经地义的原则,即使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例外,并且认为允许股权交易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有的学者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股权,只是一份收入分配凭证,仍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它难于实现资本的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必将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扩股、融资和发展的障碍,因为人们将会不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再交易而且无法再收回(本金)的金融资产。有的学者则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忽视了股份合作制作为特定企业制度的特殊性。如无限制允许职工个人股权在企业内部转让,有可能使职工个人股权向少数人手里集中,使非股东在职职工大大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0%,这样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有可能转化为合伙制企业;再如无限制允许职工个人股权向企业外转让,企业外个人持股总额就有可能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有可能转化为股份制企业。劳动与资本联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典型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就意味着它已转化成另外一种企业形式,如股份制等,这也是令许多学者和企业家头疼的事。《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l%;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还规定: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这些规定的前提就是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固有的以劳动利益主导的劳动和资本联合性质。
集体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是与其产权结构模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和缺陷与集体产权制度的特征与缺陷具有一致性。它使人们意识到,解决集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必须从改革集体产权制度人手,尤其是企业决策机制的合理与否与劳动者所有权制度的建立息息相关,以使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关系,在劳动者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中得到根本的解决。应当说,多年来集体产权变革最为成功的经验,就是承认劳动者的劳动收益利益,它不仅给企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也给企业带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然而个人利益的被承认乃至过分的刚性膨胀,加上约束机制的软弱甚至缺失往往导致“厂长负赢,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现象。
从深层次上讲,虽然在企业产权结构安排中肯定个人的产权收益对刺激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利益才是决定性因素。劳动者所有权的灵魂更强调职工的劳动权益利益,而不仅是劳动收益利益。也就是说,职工要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参与对企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职工即是劳动者、所有者,又是决策者、监督者,即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维护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劳动者与管理者的统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一,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大特色。从这个角度来看,破解“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个人股的股权能否放开交易”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者集体的长远权益利益是否能得到的发挥与发展。从客观上说,许多问题还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解决。这个过程尚需政府的规制和扶持,这是集体产权变革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当然,仅靠政府的规制与扶持是不够的,集体企业发展的根本在于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于自身管理制度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三、股份合作制的走向与利益分享原则的导向
从我国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来看,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经济的新发展,是一种具有公有制性质的新型所有制形式。股份合作经济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很大的兼容性,它既能兼容多层次的生产力,又能兼容多种所有制形式,它兼容集体、个体、私营企业,也适用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这种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合作经济,它本质上是劳动者权益与资本所有者权益的相互融合,是以劳动者为主的劳动和资本分享企业内劳动创造的利益。它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是劳动利益主导的利益分享。从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来看,股份合作制遵循的是“共同占有、权力共使、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具有劳动者自主管理经营,利益分享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机制,组织避险与内部积累机制,资产收入双重激励约束机制,使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保证以劳动利益为主导的分享利益的实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劳动者也同时是资本所有者。股份合作制把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交融一体,其实质是劳动者权益为主导,并与资本所有者权益相融合的一种企业制度。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内,劳动者主要是由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工组成,少数企业也有外来雇工。这些劳动者都应分享劳动创造的利益。同时,利益分享不是平均享有,而是有差异的分享。这种差异主要看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贡献,这不仅取决于劳动的复杂程度、体力程度、智力水平和技术熟练程度,而且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自主劳动态度和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性。股份合作制不仅使劳动者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更加改变了劳动者被动参与的受控制、受支配的地位,使他们成为企业权力的共同主体,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因此,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态度,提高他们的劳动主体性,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本质——劳动者所有权。
因此,在利益分享理论的指导下,如何设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制度将成为利益分享制度企业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可以依循如下具体思路:第一步,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减去物耗成本,求得企业净收入;第二步,将企业所得税提前扣除,与产品税、营业税等捆在一起,形成国家的分成收入;第三步,核定各类企业中国家与企业分成比率,并从企业净收入中减去国家分成收入,求得调整后企业净收入;第四步,核定企业和职工对调整后企业净收入的分成比率,从调整后企业净收入中减去企业分成收入,求得职工分成收入;第五步,将求得的职工分成收入总额按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将总额分解到个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指出,利益分享是以企业净收入为基础,是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紧
密联系的。因此,职工收入不再由企业外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职工个人的劳动贡献的大小,使职工收入成为其劳动贡献的所得。企业净收入分成制的理论基础是其提出的“新成本理论”,“新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可用如下的基本公式表示:w=c+n,n=n1+n2=n3(公式中,w代表社会主义商品价值,c代表社会主义成本,n代表净收入,n1代表国家收入,n2代表企业收入,n2代表个人收入)。调整后的净收入=m的一部分+v。m的另一部分(税收)已先扣除,如果把m的两部分合起来为(m1+m2),则w=c+(m1+m2)+v=c+n=c+(n1+n2+n3);调整后的净收入:n2+n3;调整后净收入的分配,就是从(n2+n2)中分别划分出n2与n3两部分,即分别划出企业收入与职工收入。这个新办法的实质是:先沿用旧价值构成公式w=(c+v)+m分别计算出m(即各种税利之和)归社会部分,即n1同时计算出计划职工劳动收入总额(v),成本实际上是c。然后,再从w=c+v+m中挖出m归企业的部分(即n2)与职工收入(n3)之和。再次,再用n3÷(n2+n3)的比率求出n,职工应得劳动收入=调整后净收入×净收入中个人收入含量比率。即n3=(n2+n3)×[n3-(n2+n3)]%。作者认为,净收入分成方法的关键是从n中先扣除n1,造成n2与n3的分配基础,所得税与调节税先扣除,实际上使用了w=c+n=c+(n1+n2+n3)的“新成本论”公式。w-c-n1=调整后净收入=n2+n3。(其中,w是销售收入;C是成本;n1是国家收入即产品所得税、调节税之和;n2是企业收入;n3是职工收入即职工应得劳动收入总额)。全部秘密在于把所得税提前扣除。实行净收入分成制的分成比率测算另有办法。个人收入总额按一定数据计算分配到职工个人,形成不同的个人收入。这需要联系岗位、责任、技术,制定一定的标准和指标,并用原始记录考核职工劳动实绩,用以准确反映各人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并作为分配依据。企业管理费须分解为物耗费用与人工费用,前者进入成本,后者进入净收入。职工原有级别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处理,个人收入等于原工资、奖金、津贴之和。保留低水平的生活费作为人人有份的“大锅饭”,这部分不进人个人收入总额分配。这是总的分配顺序和原则,具体采取什么形式要在充分考虑具体经济环境和整个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作设计。在具体测算中可参照目前各行业实际存在的工资总额加利润总额之和以及在三个经济主体间的分成比例确定,分成比率一经确定应该维持一个较长时期的稳定。
净收入分成制使股份合作企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确定企业职工群体劳动量时以平均净收入率规则来衡量。“平均净收入率”是企业净收入对全部总资金的比例。而创造净收入的劳动只能以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来衡量,劳动必须是有效劳动,也就是创造必须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的劳动。在解决按劳分配分什么的问题上,净收入分成制分的完全是劳动者自身生产的劳动成果。在解决如何分配问题上,净收入分成制通过两级按劳分配的形式来完成。第一级按劳分配解决的是企业全体职工提供的集体劳动量应获得的集体劳动收入总量问题,第二级按劳分配是解决企业对职工个人的按劳分配问题,即是企业对职工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个职工的劳动量,再将这个劳动量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成劳动收入,最后得到每个职工的劳动收入。
在现实中,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由于没有体现社会主义分配性质的分配理论做指导,往往导致某些企业嬗变为私营经济性质的私人合伙制企业;或是发展到一定规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变为或与外资、国内其他企业联合为股份制公司。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的工业企业在组建初期就采取一股一票制。一股一票制与一人一票制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以资本权力主导,而后者以劳动权益为主导。因此,企业的股份逐步向资本所有者方面大量集中就在所难免,最终将会嬗变为由少数几个经营者持股合资,与大部分职工形成雇用劳动关系的私营合伙制企业,背离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本意。此外,地方性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在经济规模上会受到限制,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必然要向可以面向社会筹集股金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态即股份公司制转变。有一些企业在转变为私人合伙制企业之后,再向股份公司制企业转变。而股份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则取决于公有制的法人股份是否占控股地位。在利益分享理论的指导下,完全有可能通过净收入分成制控制法人股份的劳动利益主导地位。
责任编辑: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