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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别光讲故事

2009-08-14

环球时报 2009-08-14
关键词:拥有者商业秘密制度

缪其浩

别用讲故事的方式把严肃斗争庸俗化

中国媒体虽然至少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报道商业秘密案例,起点不算晚,但是,其中不少却用“企业007”之类“讲故事的方式”引述一些国外案例。在吸引眼球的同时,这样的报道可能也把市场竞争中的严肃斗争庸俗化了。

今天中国经济总量庞大,不仅商业秘密背后承载的利益将可能极为巨大,而且随着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必然成为某些外国、非国家组织(如恐怖组织)和个人(如黑客)的目标,因商业秘密泄露而造成的损失可能会非常大。更可怕的是,究竟损失多少经常难以计算。所以,认真对待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商业秘密,将是中国走向强国无法回避的新课题。笔者认为,现在重要的是要认清其中的“治理”关系,从而落实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商业秘密基本是两条,一是不为业内所周知,二是能为拥有者带来利益。作为企业资产,它的价值难以估计。人们都知道,企业保险箱里的财物失窃意味着什么,而一份客户名单、一个技术诀窍、一份化工企业的管道布局图……假若被人非法拷贝,由此带来的损失可能远远超出保险箱盛得下的钱财。

企业是商业秘密泄露的第一受害者,当然,它也应该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责任人。这里说的企业也包括科研、商贸机构和信息服务部门等。

可能有人认为,商业秘密也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来负责。当然,任何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商业秘密,国家必须出场,国家也应该在制定法律、培训人员和指导实践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企业构筑起第一道防线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从数量上讲,商业秘密远远超出国家机密,几百万双眼睛当然能够更加有效地看管这一无形资产。如果企业等基层机构的责任缺失,将会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区分商业秘密与国家机密。企业需要首先守住阵地,发现线索、深入调查,一旦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则可“升级”,进退可居。最后,保护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很强,主要应当由拥有者来把握。在国际经济活动实践中,竞争合作并存的局面并不罕见,只要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即使竞争对手之间也会交换某些对第三方来说是商业秘密的信息。在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可以交换,甚至出售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

因此,政府不仅要严厉打击国外经济间谍行为,而且还要打击国内企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基于同理,也要依法保护在华经营的外国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得先提高知晓度

提高知晓度主要不是听故事,而是采取切实措施,让企业了解泄密和窃密的形势,特别是新的途径。美国的安全与反情报中心每年公开发布《外国经济收集与工业间谍年度报告》。除依法向国会报告外,该报告的另一个作用就是教育、提醒本国企业这些活动主要的对象、瞄准的领域和采取的方法。国内有许多现成的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审判案例,应该也是很好的教材。

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威胁并不一定来自“间谍”的非法活动。在网络2.0时代,竞争对手可能有更多合法和灰色的手段,比如,分析你的专利登记和广告策略以了解企业战略、解剖你的产品来节省自己的研发开支等。企业必须了解这些动向并做出自己的对策。

在具体措施上,企业需要把握技术、制度和人三大要素。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泄密和窃密的最主要途径。相当多的网络用户没有认识到,大部分信息安全措施实际上是多么脆弱。当然,网络本身同时也是竞争的工具和武器,不能因噎废食,所以要把握好攻防关系,采取切实技术手段防止网上入侵。实际上,保护商业秘密的技术手段还不止这些,比如产品反拆解的技术处理、关键设备的屏蔽、电子标签和数字水印的使用等。

比技术更重要的是制度。在老牌市场经济国家,因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观念的长期熏陶,企业普遍对保护商业秘密建立了严密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例如,规定不要在公共场合如电梯、餐厅谈论公司业务;不应和任何不相关的人,包括亲戚朋友讨论公司的机密信息;公司来访者应全程陪同,即使到休息室也应如此;看到陌生人时,要问他是干什么的。通过这些规定,逐渐形成员工的工作习惯。

即使在网络安全方面,制度也非常重要。如果不按规定及时改换密码,再先进的设备、软件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看上去不起眼的制度,比如在公司内部文件上明显标注“公司内部资料”字样,似乎是管君子管不了小人。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拥有者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话,外人获取利用这些资料获利,就很难将其定罪。

在三大要素里,人是最薄弱的环节。除了重视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提高其保密素质外,还要技术措施和制度并用。例如,在桌面设备上封死下载企业信息的插口,将重大商业秘密分段保管、岗位轮换制度、突击检查等,再辅以《劳动法》规定给予费用补偿等综合手段和对犯罪行为的严厉处置,来堵住商业秘密因为人的贪婪、无知或大意等因素造成的泄露。▲(作者是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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