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分析
2009-08-14李德久
李德久
[摘 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单一企业角度看,中小企业由于弱势地位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政府适度收缩的信贷政策,使中小企业融资日益艰难,不得不承受较为严格甚至苛刻的融资条件,其融资渠道越来越窄。因此,如何合理融资,规避融资风险,合理使用资金,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入手,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关键词]融资 融资成本 银行信贷指标 物权法
抽样调查发现,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沿海加工贸易企业订单减少,2008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歇业、停产或者倒闭的大概占7.5%。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受创伤最重,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资金短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对于在全国注册企业中GDP占比55.6%、提供了75%城镇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来说,其所获得的金融资源极不相称,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调查显示,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中小企业信贷受到限制的主要障碍。
一、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分析
融资的涵义。从广义上讲,融资是指资金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是一种双向的互动过程,不仅包括资金的融入,还包括资金的融出;狭义的融资则主要指资金的融入,即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获取资金的过程,在本文中所指的是融资的狭义范畴。
企业融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融资,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企业股票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另一种是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几乎都是不畅通的。首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特殊性,我国中小企业存在普遍信用低的情况,因此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企业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存在着很大困难,中小企业上市也存在着巨大阻力。
(一)企业内部劣势使自己在融资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1.中小企业业主由于创业时实力有限,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资产负债率很高,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或脆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沉重打击。
2.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薄弱,我国中小企业员工的学历水平普遍偏低。私营企业大多数实行家族式管理,近亲繁殖现象严重,重要岗位为与业主亲缘关系的人员把持,普通员工的发展前景不看好,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导致企业的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停滞不前;企业竞争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由于缺乏技术与产品竞争优势,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时,这些企业首先会面临淘汰的命运。另外,在财务管理上普遍缺乏严密的资金使用计划,大量资金运用在长期性投资上;重视利润而忽视现金流量的管理,导致了财务管理的乏力,进而加剧了企业融资的困难。在选择融资渠道时是被动的,处于被选择的一方。
3.中小企业在取得首笔融资款后,以后往往就只有“倒贷”,即借新债还旧债。如果首次取得的贷款使用效果较差,难以获取必要的收益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和发展需要,再次借款就会受到限制,甚至只能向银行借入和上笔未还的款项,该款项会立即用于偿还以前欠款,就造成了企业每年借新债还旧债,每年要支付固定的利息和相关的其他融资费用,由此便背上了债务包袱。
(二)企业面临的外部恶劣融资环境
1.银行严格的规避风险措施使企业融资付费高昂
(1)长期以来,在我国商业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逐利是商人的本质,商业银行也不例外;由于受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趋于“两极分化”,产品有销路、企业有效益、资信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成为各家银行的争夺的优质客户,对这些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加大其授信额度,改善金融服务,甚至压低利率竞相争贷。这部分企业由于资金相对充裕,具有良好的资金营运能力,对贷款的需求反而不大,有的甚至于不需要银行贷款;但另一些有发展潜力需要资金扶持的中小企业,由于银行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着眼于近期利益,对这部分企业缺乏前瞻性认识,往往受到冷落。
(2)苛刻的银行信贷指标,成为企业取得贷款的拦路虎。银行信贷指标是参照优质企业标准设立的。一般企业如果要从银行取得贷款,首先要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企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近三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银行信贷指标为基准,考察企业是否能达到放贷基本要求,但企业财务指标往往难以达到银行信贷指标的苛刻要求,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为防范自身执业风险,会拒绝为企业修饰财务报表,企业贷款在第一阶段便寿终正寝;即使达到了银行放贷基本要求,也必须以企业的实物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作抵押,抵押需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在抵押物公允价值的一定折扣率下发放贷款,较受银行欢迎的抵押物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等增值潜力较大的资产,这样,即使企业无法还贷,银行也不会有所损失。但企业融资担保呈现出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就表示,担保结构存在的问题已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银行这一系列抵御风险措施,增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除此之外,有的企业除要支付固定的利息支出外,更需要支付额外的不成文的贷款手续费,总融资成本与民间借贷利率相近,普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2.相关法律政策的限制和抽象性规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门槛过高
我国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完善。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但尚未有专门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规,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对于融资问题都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民间融资,该法也只有几个抽象性的条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另外,除少部份中小企业板的企业能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即使是高科技企业也由于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上市条件,难以被挡在资本市场的门槛之外。
3.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担保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份融资困难问题,不论是政府投资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还是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也基本上是与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机构的加入,也仅仅是为银行发放贷款降低银行风险提供一重保证,在提供这种保证责任的同时,担保机构再次从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和担保风险金,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银行信贷政策
1.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我国金融业在贷款担保的法律依据方面完全依靠从1995年实施至今的《担保法》。在此框架下,由于其未将动产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因此企业与个人的融资担保额度严重依赖于不动产。从2005年开始,虽然许多商业银行开始探索由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融资的模式,但没有法律保障,“名不正、言不顺”的状态极大地抑制了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自2007年10月8日,央行“奠基”型动作——“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全面启动,让“沉睡资产”被真正激发出融资活力;2008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从而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较高,银行必须深入了解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建立良好的报告制度和持续监控制度,这会增加银行经营成本,银行为此提供的贷款而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会因风险的增大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是否会大幅度增加?从现实状况来看,商业银行的表现并不积极,千万中小企业和创业融资难题虽然破冰,但还需要在政策和法律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促使银行进一步放宽银行信贷政策。
2.目前,银行一般从偿债能力、经营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信用履约方面对客户质量进行评价,其评价指标体系仅着眼于当前和历史数据,未充分考虑企业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这使成长期的企业融资受到限制。因此,应放宽建立银企信贷关系的门槛,充分考虑企业发展的成长性,修订银行信贷指标体系。
(二)加大力度,从政策上对担保机构进行扶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但这些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该收取的费用并没有减少。政府可以加强监管,建立一套完善的补贴制度,对完成了一定量的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实施补贴和扩大免税范围,鼓励其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建立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把担保功能放大,增加贷款额度。
(三)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如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但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这部份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中小企业自身应加强财务控制,控制融资成本,妥善制定投资计划,使筹措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获取满意收益
1.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主要包括指招待费、考察费、日常管理费、融资手续费和利息支出等融资费用;可变成本主要包括机会成本、信息不对称成本和其他成本三部分。机会成本是指当企业主选择一种融资方案而放弃其他融资方案时,其他融资方案的最大产出值。这就要求企业主在融资过程中一定要全方位地考虑问题、权衡方案,选择机会成本较小、收益大于机会成本的方案。企业融资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存在其他隐性成本如托人送礼等。有的企业为从银行取得借款需要支付一笔高昂的中间手续费,诸如此类的成本可以通过重新选择和讨价还价来降低。
2.做好投资可行性分析,充分合理使用资金。
参考文献:
[1]金融危机冲击下五大措施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解放日报,2009.
[2]浙江担保行业123亿担保资金拉动银行贷款398亿.中新浙江网,2009-3-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4]信用制度和动产担保制度完善动产担保融资之门.经济日报,20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