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职业健康谁来维护?
2009-08-13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为尘肺病、职业中毒等10大类,共计115种。其中又以尘肺病为最多,尘肺病多发于粉尘浓度高、劳动防护条件差的工作场所,如煤矿、水泥厂等。
我国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并确定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特推出农民工职业健康专题,旨在唤起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的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危害已成为影响、损害职工身心健康的重要问题,每年,我国有数以十万计的人患上尘肺病、化学品中毒、铅尘污染疾病等,其中,农民工因患职业病而致贫、返贫的问题,已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省仙游县、安徽省无为县、云南省水富县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等。由于尘肺病和慢性职业中毒的潜伏期较长,往往不受重视,而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病死率高。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社会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近2亿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务工。由于农民工居无定所,工作、生活环境差,构成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因此,关爱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编者
农民工成职业病最大受害者
杨蔚然王艳
尘肺病是头号“职业”杀手
新闻事件
2007年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令人震惊的黑砖场虐工案。我们看过“黑窑工”的悲惨生存状况后,心中愤怒无比!那些黑窑主的恶劣行径,已遭到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及法律的制裁。然而,还有多少矿山的瓦斯爆炸、采矿工人患的尘肺病,是没有被披露出来的。
常识普及
专家称,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用工制度的变化、个体民营企业的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到“苦、脏、累、险”的工作中。由此,农民工变成受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一个群体。
目前我国累计尘肺病患者超过60万。尘肺病是头号职业病。占所有职业病的80%以上,而煤矿尘肺病又居首。尘肺病患者,由于长期接触生产性矿物性粉尘。使呼吸系统的清除和防御机能受到严重损害,患者的抵抗力明显减低。故尘肺病患者常发生各种不同的并发症。在尘肺病患者死因构成中,呼吸系统并发症占首位,其中主要是肺结核、肺部感染性疾病和气胸:心血管疾病占第二位,主要是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职业病为何如此高发?专家分析,防护装备技术落后是主要原因。此外,防护措施不健全,防护服、呼吸防护器、头部、听力、眼睛及面部防护、脚部和腿防护等防护用品的使用率低,也使职工身体健康受到直接或潜在的危害。这其中,既有企业不重视的问题,也有职工自身不了解、不知情,或不知如何防护等因素。
温馨提示
农民工一定要进行就业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在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可掌握其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发现职业禁忌、看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上岗安排提供依据。
农民工上岗前应“四做到”:签订劳动合同;岗前健康检查: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领取劳保用品。上岗“五注意”:注意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遵守生产操作规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坚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工间就餐脱去工作服,洗手、漱口。下班应“四要”:防护设施运行的交接;洗澡;换洗工作服;维护个人防护用品。
苯及其化合物中毒事件增多
新闻事件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苯及其化合物职业中毒事故,如河北省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苯中毒致6人死亡:浙江温岭制鞋企业发生正己烷中毒4人死亡:北京某包装厂发生20人苯中毒致1人死亡等。中毒事件多发生在制鞋、家具制造、玩具制造、皮革、箱包、包装、涂料等行业,行业中所使用的胶粘剂、油漆大多含苯及化合物。
常识普及
专家指出,以上中毒事件有共同特点:作业人员大多是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意识:生产企业多为家庭作坊或小型加工厂: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作业环境条件差,无职业防护措施等。
苯作业性质的中毒,分为急性轻度和重度中毒,轻度表现为头痛、头晕、咳嗽、胸闷、兴奋、步态蹒跚等:重度表现为神志模糊、血压下降、肌肉振颤、呼吸浅快、脉搏快而弱,抢救及时数小时或数天可恢复,严重者可因呼吸中枢麻痹死亡。慢性中毒表现为症状逐渐出现,表现为血小板和红细胞减少、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失眠等,严重者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而死亡。
对急性中毒,应迅速将其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服,用温水清洗皮肤并注意保暖;必要时吸氧,若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出现眼睛被灼伤的,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并涂敷可的松眼药膏。慢性中毒,主要针对改善神经衰弱或出血症状的治疗。
温馨提示
农民工如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健全各项保障制度
卫生部部长陈竺: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二是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进建设项目时把关不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职业病危害。三是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问题。四是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而且长期以来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工作重点没有放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不能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五是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每
个省(区、市)都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尽快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到每个县(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到每个市(地)。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惩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绝不手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健康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民工防治职业病的意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
加快建设工伤保险制度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农民工健康权益保障面临新的形势。针对农民工的安全健康保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以开展“春暖行动”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劳动就业管理的法律保障。今年,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中力量开展“春暖行动”。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工作时间弹性大等特点,大力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以实施“平安计划”二期为重点,为农民工建立健康保障。今明两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继续实施第二期“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的范围由高风险企业扩大到服务业领域,从城镇企业扩大到乡镇、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要把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两年左右努力,要把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以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为重点,加快建设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为广大农民工构建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工作。目前,在正在修改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全国人大正在制订的《社会保险法》中,拟将工伤预防费支出列入基金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将全面用于对职工,特别是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健康体检,帮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到2015年,工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包括工伤农民工在内将人人享有工伤康复权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杨元元:
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样弥足珍贵,更应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保护。漠视农民工安全健康的思想和行为,背离了科学发展观,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极少数企业以牺牲农民工安全健康为代价牟取“带血”利益的行径更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今年,全国安监系统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冶金、矿山、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抽查。同时,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从严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中的非法违法和职业危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提高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通过提高标准,提升高危行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作业场所的人数:改善农民工作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
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应有补偿
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部分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遵守法定标准,不履行应尽义务。
为使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必须依法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控制效果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注重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的保护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为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发生职业病危害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农民工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同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农民工作出职业危害告知,明确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以提高约束力,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必须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应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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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工维权支招——注意保存打工证据
专家指出,注意保存打工证据很重要,农民工一旦得了职业病,打工期间的工资条、胸卡或者出入证等,将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农民工如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
即便用工单位不出具证明,只要凭借农民工自述或者工友证明,也能作为职业病鉴定的依据。因此,农民工要注意保存打工证据,可以将打工期间的工资条、胸卡或者出入证等留存下来。
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卫生部: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
据卫生部消息,卫生部日前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186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86人、梧州市131人患慢性铅中毒事件,以及近日发生的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矽肺病事件等。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健康,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并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每个省(区、市)都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要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要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专家提醒:不要忘记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尽量安排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为宜,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据了解,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在取得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
专家提醒,劳动者在离开单位时应当索要健康检查档案复印件,据专家李晓军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离岗健康检查,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